剖析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六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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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六宗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7:42 中国经济周刊
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既来自“天灾”,也来自“人祸”。“人祸”不仅仅指内部人的违规违法、贪污腐败,也包含了监管者和管理者在监督理念、决策水平以及处理能力等诸多方面的误区和失误。
★文/林直友 姚远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全国7万余个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进行1万多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违规金额高达近6000亿元,银行机构处分违规人员4294人,并依法取消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44人。
在金融领域竞争加剧,金融风险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情况下,这一系列沉甸甸的数字,警示着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必须强化六种偏好。
重“痛斥”轻“痛击”
今年6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银监会将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哪里出了案件,就要上追两级的领导责任,同时对经营管理和内审稽核实施双线问责,使其从内控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上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出现风险损失,产生隐患漏洞者,如果仅停留在揭示问题,批评教育、道义劝说、“义愤填膺”、“口诛笔伐”这个层面,往往只会产生不痛不痒的效果。商业银行应严格问责制,“痛击”作奸犯科者,使其有切肤之痛。
在严格授信风险问责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对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严格查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等行为给银行带来重大风险损失的人员,要“痛击”,而非“痛斥”了之。
重“规模”轻“规范”
不规范地发展,规模越大,损失越大。例如具有200多年历史的巴林银行因14亿美元倒掉、总市值高达65亿元的中航油因5.54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而破产。
因缺乏规范化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一时间遭受灭顶之灾的企业,并不鲜见。
失去“规范”发展,一心谋求最大“规模”的企业并不是健康的企业。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任务指标,不能单纯以存款、贷款、效益等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为考核标准,不简单地以业绩论英雄,而要把风险及内控管理纳入考核体系,不断加强审慎经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止基层行行长和职工为了追求职位升迁和费用收入的增长,不顾风险隐患,不惜通过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违法手段做大规模。
重“补羊”轻“补牢”
重提“亡羊补牢”的寓意也许是老生常谈,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而言,防止误入“亡羊补牢”的怪圈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防止玩忽职守,疏于管理,不知道亡了羊。经常查“羊”,摸清家底,心中有数,尽快建立和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经常查“牢”,再坚实的羊圈,经过风吹雨打,都会有所松动和损坏,暂时没“亡羊”,不等于将来不“亡羊”。当前中国银行业在资产规模迅速扩张、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大大改善的同时,还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隐患与内控机制漏洞,要防范、化解风险,首先必须清楚、了解风险,知道是否“亡羊”,亡了多少羊,强化风险意识。
其次防止麻木不仁,亡羊之后,不想或不愿补牢。有的银行产生风险,出现案件后,不从“亡羊”中警醒和汲取教训,是“反思”事情是怎么被“捅”出去的,因而不愿意亡羊补牢;或找借口、找关系,推卸责任,讳疾忌医,坐失补牢的良机;或在“补牢”时敷衍应付、草草了事,没有把功夫用到家。
第三防止就事论事,亡羊补羊。亡羊之后,抓不住要害、找不准根源。而是丢一只羊,补一只羊,只治标,不治本,风险隐患依旧。如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有的银行产生不良贷款损失,采取“倒贷”办法(如借新还旧),只要收回来了,就万事大吉;有的银行产生案件风险损失,只要当事人把涉案的资金补上了或罚款了之,既不严格问责,也不查漏补缺。
第四防止亡羊补“狼”,引“狼”入室。(这里的“狼”是指披着羊皮的狼)。如报载,某银行的一家分行行长因腐化堕落,给银行造成巨大风险损失被判刑入狱,而其继任者,事隔5年,同样因受贿案而遭法办。数年之间,同一个地方,同一家银行,同样是令人侧目的金融大案,两任“高管”相继落马,造成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在金融领域上演了“亡羊补狼”的悲剧。这一悲剧警示商业银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必须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管理,构建有效防范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预警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赎职受追究”。
第五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亡羊之后,仅补“羊牢”。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涉及环节多、监督管理过程长,其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概率很大,诸如会计部门、资金部门和行长审批等环节,只要一个部门、一个环节出现“漏洞”,就可能导致风险损失。因此,应将风险的“防火墙”延伸到各岗位、各业务、各个部门、各个分支行,尤其是重点岗位和主要风险环节做到相互制约、相互制衡。
重“救火”轻“防火”
发生火灾,重视“救火”,可解燃眉之急;然而,积极“防火”,不断消除风险隐患,才能从根本上减灾防灾。商业银行更要未雨绸缪,将案件、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事后清收保全。
一是根据国务院《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突发案件、风险事件处置预案,认真执行重大违约情况登记报告和风险提示制度,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二是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风险状况的信息及时进行早期预警。三是坚持“轮岗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强制休假制度”和员工行为排查制度。四是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操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明确预警系统所涉及的监测变量、指标菜单和警戒线等内容;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事件,从而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
重“好高”轻“骛远”
众所周知,银行业是经营风险、批发信用的行业。商业银行经营实际上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作出决策,在风险中寻找收益,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而创造价值。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对股东的高回报,是商业银行按市场原则经营的必然要求。但如果只“好高”不“骛远”,不顾风险地追求短期效益和表面的浮华,不断积累风险,甚至用杀鸡取卵的方法做大当前的政绩工程,将为银行持续发展埋下难以承受的巨大隐患,不可能实现长远发展。
因此,把商业银行办成百年老店的百年大计是“好高更要骛远”,追求高回报的同时,更应考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银行的长远发展,用长远的眼光,对未来风险进行敏锐洞察,以保障和支持银行的长期稳健发展。一是稳健经营,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在波动起伏的经济形势和复杂严峻的市场环境中,保持足够的冷静,实行资产组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项业务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审慎经营,树立理性的风险偏好,在风险、质量、收益、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等多方面达到均衡、协调。三是安全经营,严格控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促进经营安全运行。
重“整顿业务”轻“管住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很多经营风险,既有“天灾”,又有“人祸”,但“人祸”甚于“天灾”。因此,管人比管业务更重要。
前段时间媒体关注的“杜宝良现象”,在金融领域也能发现其踪迹。从今年以来银监会通报的几起大案、要案看,其背后是犯罪分子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反复违规违章违法操作。如果出了案件以后,只是从业务的角度进行检查、监督、整顿,而不是从人的角度,在机制、体制、制度、措施方面管住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违章违法操作的人,就只会治标,不能治本。要管住人,应多管齐下,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严防风险的责任感,使员工不愿违规;通过健全的制度和加强内部控制,设计适应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配备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制定合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等等,如同成建制管理的 高速公路,堵死左右和向后走的路口,司机只能往前开车,使员工不能违规;强化问责制,严格执法监察,增强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的严肃性、威慑性,使员工不敢违规。
(作者分别为中国光大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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