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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3:12:39
Web 2.0下网络舆论引导的挑战与对策 作者:匡文波
近年来, Web 2.0 成为互联网的产业亮点,也成为了网络传播研究的热点。Web2.0的特征主要有:开放性:Web 2.0鼓励用户参与、创造并分享信息内容;社会性:Web 2.0 强调个人并非是孤立的,而是彼此相连以自组织的方式让人、群体、内容和应用等充分“动”起来,带来更多的用户互动并产生丰富内容。
Web2.0使拥有个人网站的成本变得极其低廉,网民不仅成为信息制造者、发布者,同时也是舆论形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媒体提供的平台自由表达意见,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成为“意见领袖”,网络媒体上的舆论变得更加多元,传统的“把关机制”受到的冲击增大,网络媒体的发展环境也就更加复杂。
Web 2.0环境下互联网舆论监管的难点
Web 2.0环境下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存在不少难题:1.传播者身份的隐蔽性,绝大多数博客是匿名的。2.传播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传播者可以在瞬间完成传播信息的任务,而且不留痕迹,这给有关部门的查证、侦破和审理都带来很大困难。3.在网络上有意为恶者往往自身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例如一般的黑客都是计算机专家,其计算机技能不低于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水平。4.跨国传播挑战司法管辖。网络传播是超越国界的。在网络信息的流动中,国界观念是模糊的,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登录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Web 2.0网站,使得网络用户出现了地域上的极端分散性。5.文化传统不一。一国认定有害的信息在他国并不认为有害。6.政策法规滞后。法律往往落后于科技的发展,网络传播的飞速发展与相关政策法规管理的落后形成鲜明对比。
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天然地域屏障已不复存在,网络信息可以从地球任何一个地方无限量地向另一个地方传输,使网络舆论呈现多元化。
有人提出网络实名制,试图遏制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等行为。但是,目前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真正成功实现网络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会使网民的隐私更容易受到侵犯,难以保证不泄露用户资料。实名制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尤其是监督措施。加之互联网本身具有全球性,即使在国内得以成功地实行实名制,谁又能管得了国内网民去国外注册匿名博客呢?谁又能有效制止内地网民去境外网站发表意见呢?
Web2.0时代网络舆论的调控难度表现在:网上舆论主导权不完全由网站掌握,而是由参与议论的网民数量的密集度和强度所决定。网站管理者不可能对网上的言论逐一进行检查评价。在网络,任何人都可能发布信息,即所谓的信息发布“零门槛”。理论上每一个人都成为“新闻发布者”。对于数量庞大的网络用户,对舆论生成阶段以及传播的控制很难把握。网络舆论虽然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并存的特点,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非理性因素压倒理性因素,网络舆论既容易“一边倒”,又难以主导。
Web 2.0环境下网络舆论引导对策
网络舆论需要引导。目前对网络舆论,主要有以下三个层面的引导策略:1.加强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这是一种硬性控制手段。2. 加强网络道德规范。虽然这只是一种软性的控制手段,但也相当有效,能够防患于未然。3.技术控制,主要是封杀一些违法信息。
在Web2.0 时代,网络舆论管理的对策中还可以包括培养网络传播中的意见领袖,即培养代表政府声音的博客。
有调查显示,Web 2.0网站的网民参与程度其实并不高。以YouTube为例,用户中只有0.16%的人真正上传过视频,大部分用户都是默默的观看者。美国网络专家Jakob Nielsen在2006年提出一条网络社区90-9-1法则,即:90%的用户仅仅访问网站但从不贡献内容,9%的人偶尔会参与,只有1%的人才生产绝大部分内容。但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Web 2.0公司连1%的比例都达不到,比如Flickr上只有0.2%的人才上传图片,维基百科略好一些,也只是达到4.2%。 因此,政府可以有意识地培养代表政府声音的版主、博客,积极主动地贡献引导性言论。
Web 2.0时代,要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与相关机构依职权进行的管理相比较,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以申请和投诉的方式开展查处比纠正的方式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效果要明显得多。目前各国基本都有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并通过多渠道方便各领域用户使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欧盟在打击非法内容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市民热线。公众通过热线汇报非法内容,然后由热线网络将相关信息报告各主管部门。市民热线还通过构建专家中心,就何为非法内容等问题向ISP 提供指导。现有的热线网络得到了欧盟的大力支持,并取得显著成效。
Web 2.0 环境下需要创新网络舆论引导方式
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沿袭了对于传统媒体舆论引导的思路。Web 2.0 环境下更加需要尊重网络舆论的特殊规律,创新网络舆论引导的原则。
网络媒体有其特殊的产业发展规律与技术特点。政策制定与立法原则应该顺应和促进网络媒体产业发展,规范与发展并重。经过多年发展,网络舆论已自发形成相对现实社会独立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政府作为引导主体,应当认识到这种已经存在的规范,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倡导其中好的规范并加以引导,作为引导的辅助手段。
鉴于网络传播的特殊规律,Web 2.0 环境下可以采取“登记制+追惩制”进行网络媒体内容的管理。
“少干预、重自律”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各国越来越强调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着重发挥政府的服务和协调职能。在对互联网的内容监管方式问题上,这一管理原则也得了到较为充分的贯彻,当前各国监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行业监管为主,政府强制为辅, 实行政府与行业的协同监管。政府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导向上, 具体的操作规范则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来制定实施, 比较而言,政府监管具有补充性。以行业为主的协同监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还可以减少政府对行业的干预,减少管理成本。
网络舆论引导应该是一种综合引导,在引导模式的选择上应该确立一个综合引导框架,综合法律、政策、技术、伦理等多种引导手段,使它们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引导,才能给人类社会带来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舆论信息交流环境。(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自由探索项目《新媒体中的舆论管理研究》资助的研究成果。)
(纸媒文本见《中国记者》杂志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