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周久耕免职理由不妥(南方都市报 2008-12-31)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7:10:56
周久耕免职理由不妥
日期:[2008年12月31日]  版次:[AA46]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7  条
■春秋小议之鄢烈山专栏
 
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在会议上发言称,“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烂尾楼的出现。”他的言论引发网民报复性的“人肉搜索”。现在江宁区委“根据区纪委初步调查”的结果对周作出处分:“鉴于周久耕擅自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存在用公款购置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行为,决定免去其江宁区房管局局长职务,并对网民所反映的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
 
这个处分结果,得到不少网友的喝彩,我则想从官员表达权的角度对这个处分提出商榷。
 
我并不赞同所谓“周久耕是江宁区房产局局长的同时,也是一名公民。不管恰当与否,他都有宪法保护之下的言论权。”(《周久耕丢官难言网络监督的春天》,12月30日《成都晚报》)这种官民不分的笼统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每个人都有多种社会角色,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场合,适用不同的表达规则。如果周久耕的言论与职务行为无关,他只是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发言,他就可以像你我一样有充分的表达权,姑妄言之,姑妄听之,人们不会认为他代表了政府立场。作为公民个人“敏于事而慎于言”只是一种修养,反之也可能取“率性之谓道”的态度。官员有官员的言论规则。官员、公务员在内部讨论时应该畅所欲言发表不同意见;官方新闻发言人、官员公开的报告和演讲,可以玩幽默诙谐,可以有“个性化”的临场发挥,主旨却不容违背官方立场,这是职业规范也是行政纪律。官员有没有介于官方和私人化之间的表达自由和空间呢?有,比如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被媒体誉为有“率性之魅”,他在博客上与网友讨论医改,话题与他的职务范围有关,他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但人们也不会认为他的话就代表了广东省卫生厅的立场,只认为是本行官员的一家之言。发言的语境与场合本身就有区隔性,老百姓还是分得清的。
 
现在有关方面在处分周久耕时,完全回避了他发言的内容是不是代表区房管局和区委区政府的立场,只是说他不该“擅自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并)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什么叫“擅自”?房管局长还不能谈房管的事,还要报谁批准才能发言;房管局有没有设立一个专职新闻发言人,如果有新闻发言人局长就不能“擅自”发言吗?有县长、有纪委书记开博客与网民交流,他们回复网民是否也要组织审定而后发,否则算不算“擅自”?记者现在去采访一个科室部门或单位,往往会被告知,你们先申请有关部门同意我们接受采访。这个采访“程序”,就是为了“防火防盗防记者”,这种做法与政务信息公开的时代潮流完全不合拍。如果一个局长在公开的会议发言都算“擅自”,那官员们对公众要么只有“金人三缄”,要么说套话官话让听者打瞌睡。
 
请注意处分决定“发表不当言论”的“不当”一词,只是“擅自”的陪衬,“擅自(对媒体)”才是案由,因为假如处分者真的认为那番言论表达的政策立场“不当”,周久耕作为局长“发表”不“发表”他都有“乱作为”的责任,应该免职。王副局长说他们局至今没有查处一例降价销售的房地产商,但这并不能说明周久耕讲的处罚政策没有制定,可能刚定了准备施行呢。
 
刚看到《南京晨报》的一则报道说,南京浦口区石桥镇干部竟要村民用标准答案对付省统计局电话抽查“小康”状况。现在还有不少官员喜欢“统一口径”,为此不惜说假话,以此来对付上下左右各方面的监督。这种对社会监督的“防卫”而不是接纳态度,不论其理由和方式如何花样翻新,都是不符合建设政治文明要求的。
 
(作者系杂文家)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2/31/content_6746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