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大去宋山木化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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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1日07:30南方网
宋山木涉嫌强奸案后,“落井下石”的不只是媒体,还有其曾捐了100万元的母校。媒体报道华东师大正在拆除以宋山木命名的宋山木楼。多数学生表示支持,认为宋涉嫌强奸有损学校声誉。据报道,当初华东师大以宋山木楼命名其教学楼,是根据《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作出。笔者查了这个章程,只有规定如何收钱和用钱,并没有规定一旦捐赠人出了什么事情,可以终止协议,拆除名字等类似预防办法。
根据章程第37条的规定,“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看来,宋山木是有权追究华东师大的可能的违约责任。却不知道华东师大和宋山木的协议中,是否有这种类似规定,迄今为止,华东师大没有说依据协议拆除,十有八九,这协议没有规定万一捐赠人的名誉恶化,该如何处置。
再说,宋山木目前只是检察院批准逮捕,连一审定罪都远远未到。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规定,在终审法院未定罪之前,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现在媒体在热议宋山木“后宫”之类的新闻,性和名人都是吸引眼球的东西,媒体的嗜好是本能。然而,作为高等学府,华东师大都是有法律系的,而这点法律意识都没有,要真拆除宋山木的名字,也最好等宋山木被定罪之后,否则,一旦宋山木无罪释放,是否根据协议,宋山木楼几个字要重新装上去?虽然说,一拆一装有助GDP增长,但毕竟数字有限,可否不要贡献了?
此外,整个争论还暴露出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堪忧,据说宋山木被立案后,学生们在论坛上炸开了窝,认为是校耻,要求学校去宋山木化。强奸案其实是比较难定罪的,毕竟很多是一对一的证据,你受害人说是强奸,宋说你深更半夜去我住处也不是没说法。虽然,我国检察机关公诉定罪率高,然而,毕竟有存在冤案的可能性,想一想,赵作海案是如何发生的?强奸罪的关键,违背妇女意志,要看具体证据的,很多媒体的说法也未必靠得住,得等终审法院说了算。师范大学乃是培养老师的地方,大学生的法律课据说已经是必修课,不知道为什么教育了半天,多数学生仍不能独立思考,报云亦云。
《华东师大教育发展基金章程》的缺陷,其实是我国很多章程、规则,乃至法律的通病。随便举一例,如刑诉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案件外,公安部门应当在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48小时内安排。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违反这些规定怎么办,因此,不批准,不按时安排,在很多地方是常态。律师拿这种违法现象没办法。这些规则漏洞,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疏忽造成,而是强力部门不愿有这种规定,对捐赠者来说,宋山木也是强者,至少在出事前。
宋山木案发后,建议华东师大乃至其他类似的基金会修改这些章程,以亡羊补牢。钱是要的,名誉也是要的。最最关键的是,做事既要有法律依据,又需要有法治意识。笔者比较担忧的是,华东师大基金会章程修改还是容易的,毕竟,现在大学产业化后,学校也不差钱。而类似刑诉法中宋山木条款缺乏的漏洞,是不那么容易被修补了。具体到宋山木案,不知道他的律师会见申请,得到公安机关批准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