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说官场“潜规则”(一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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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说官场“潜规则”(一二九)
--“衙内现象”,是一种比较隐秘的腐败方式
吴越论春秋
在历年查处的腐败大案中,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例屡见不鲜。然而,与家庭共同受贿相比,当前一些腐败官员往往采取“老子当权,儿子捞钱”的方式将黑钱“洗白”,其犯罪行为更容易掩人耳目,社会影响更加恶劣。这种“衙内现象”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一种常见的腐败形式。
所谓“衙内现象”,是指一些当权者,特别是部分高官,通过让子女经商办公司,再以自己的权力施加影响,帮助子女大肆捞钱,实现“权力变现”。这是一种比较隐秘的腐败方式,因而许多贪官污吏乐此不彼地加以应用,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在我国封建社会,衙内是指利用父辈手中的权力,为非作歹、鱼肉百姓的纨绔子弟,现在用“衙内”来形容这些腐败高官的子女,是非常贴切的。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纵容儿子程慕阳非法经商,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其儿子开办公司牟利,江苏省苏州市原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姜人杰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提供便利等等,就是这种 “衙内现象”的典型代表。
“老子为儿子撑腰,儿子为老子捞钱”,这种模式在近年来被查处的官员中屡见不鲜。当前被查处的官员中,有的领导干部为给子女经商筹钱,直接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此外,贪官们另一种“权力变现”的方法是,利用职权授意需要“报恩”的个人或单位,“照顾”儿子的公司,或者在背后参与经营,儿子则可以打着老子的旗号,利用老子的职务影响,“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有时候,老子刚刚给别人批了一个项目,儿子随后就去揽工程。
以老子的权力作后盾,许多官员的子女从事着一本万利的生意,在建筑、房地产、工程招投标等热门领域所向披靡,战无不胜,赚取大把大把的经过“漂白”的黑钱。“衙内”们不但成为其老子变相受贿、出卖公权的“道具”和“遮羞布”,由于这种腐败是在自己权力管辖之内,因此特别容易实施。它无需经济投资、技术准备,只需要亲属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而且,因为利益完全由家族“独占”,所以腐败动机特别充足,他们会不惜手段、不顾后果,导致侦破“衙内式腐败”极其艰难。
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说到底还是“主人”的监督权、决定权虚大于实,官员的权力缺乏有力的、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为“权力变现”创造了空间和土壤。一些领导干部以儿子公司作为受贿的“遮羞布”,一旦案发,则大言不惭地推托说,“儿子办公司是他的权利,儿子的事情我不知道。”实际上,儿子办公司只是个“道具”而已,老子才是真正的后台老板。
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下发文件,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干部不能兼任经济实体职务,干部子女不准在其分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0多年来,类似这样的“红头文件”有20多个,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文件不是国家法律,缺少约束力,制度上先天不足,使其对腐败的打击力度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往往流于形式。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利益的制度,受到轻视是理所当然的。
在封建时代,当官的是百姓的“父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其子女利用父辈手中的权力,成为为非作歹、鱼肉百姓的“衙内”,是可以理解的。而现在,我们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民”与“官”的关系早已颠倒了过来,人民是主人,是“衣食父母”,官员为人民服务得不好是要被“主人”问责、处理的。为“官”的父母尚且如此,作为官员们的子女,怎么可能利用其权力影响大肆捞钱、欺压百姓呢?
这种封建社会里大行其道的“衙内现象”出现在民主法治的今天,可以说是一种悲哀。遗憾的是,这种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还很普遍。
笔者认为,必须真正让干部手中的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其本身及配偶、子女的从业状况和家庭财产展现在“玻璃体”中,并让群众对监督干部、任用干部拥有更加充分、实在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只有这样,敢把公权变私权者才会愈来愈少,“衙内现象”才有被根治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