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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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其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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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概念界定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在这之后的十多年里,非政府组织本身的活动以及它们同联合国的关系都处在较低的水平,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发展。一直到1968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296号决议中,规定了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法律框架。该决议肯定了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同时允许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及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机构中获得咨询地位。自此以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被有意识地、越来越广泛地引入了联合国体系的运作。
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专门设有一个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接纳非政府组织,认可它们在联合国的咨询地位和观察员身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有权要求在经社理事会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提交书面陈述。获得经社理事会中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有权以咨询者和观察者的身份出席经社理事会议并参加联合国的各种会议,并有权在会上作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它们还可以应经社理事会的请求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
联合国1296号决议规定,非政府组织如要在经社理事会中得到咨询地位,首先应致力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所关注的问题,如国际经济、社会、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人道主义和人权,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宗旨与使命,不得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宗旨以及原则相抵触。它们应支持联合国的工作,传播有关联合国所遵行原则的知识。在经社理事会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国际性,应具有代表其成员发言的权威。这个决议还规定,非政府组织如要在联合国注册,其组织成员必须以民主的方式参与组织活动,应有民主决策机制,应具有责任机制的安排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这些非政府组织必须向联合国提交其预算和资金来源的资料,资金来源应公开,任何来自政府的资助都必须向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报告。该决议还鼓励各国同性质的组织组成国际性联盟,以便能更好地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发挥一种纽带传送作用。除经社理事会外,联合国的公共信息部也制定了一套与非政府组织保持关系的规定,允许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信息部享有咨询地位,侧重于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传播信息方面的作用。
199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996/31号决议对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询关系再次作了规定。1968年决议只承认国际性非政府组织,而1996年决议则进一步承认了在各国和各地区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允许各国和各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在经社理事会发表意见,而不必像以往那样必须通过在经社理事会里有咨询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去间接地表达自己的主张。该决议要求非政府组织支持联合国的工作,加强了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作用,并为非政府组织参加联合国组织的正式国际会议及会议准备阶段制定了规则。经社理事会在其1996年的297号决议中,决定提请联合国大会审议非政府组织全面参与联合国工作的问题。
世界银行则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围绕着联合国体系的各次国际会议所建立起来的联系机制,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在联合国召开国际会议的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举行同样议题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是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影响联合国决策的一种重要方式。与联合国的国际会议平行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第一次是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期间召开的,以后成为惯例。如1992年里约热内卢的环境与发展大会,1994年开罗的人口与发展会议,1995年的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会议,1995年北京的世界妇女大会,1996年伊斯坦布尔的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体系内的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进行组织和职能方面的调整,努力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和合作机制。在联合国体系内,有2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各类发展事业,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开发协会、粮农组织、世界粮食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农业和发展国际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另外还有一些较小的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是各国政府,其活动受官方决策的支配。联合国体系内的这些组织,有的设有专门的部门处理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事务,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设有非政府组织会议,世界银行设有非政府组织—银行委员会。还有一些联合国机构与特定的非政府组织有着经常性的密切联系。如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与志愿机构国际委员会之间,在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与住区国际联盟之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环境联盟中心之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也通过各种方式同非政府组织合作,联合国志愿者署在亚非拉的许多国家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组织建设。
可见,近二三十年来,非政府组织一词在国际活动的各领域里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非政府组织一词的理解还是不太一致,在这里作一些必要的澄清。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本意只是指不是政府的组织,其实质意思在中文里面与之最相应的是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不仅是指联合国体系所认定和接纳的民间组织,还包括其他各种民间组织,特别是在国际场所活动以及有较多国际联系的民间组织。目前,有2000多个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正式的咨询地位,有1500多个非政府组织同联合国的公共信息部建立了正式的工作联系。在2002年联合国在南非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上,有3500多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与会的资格。除此之外,在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以及国际领域,还有数目众多的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单是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就有约40000余个。但是,这些被纳入统计的非政府组织,一般都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有公开的组织章程以及透明的财务管理的民间组织。诸如非法的恐怖主义组织或者地下的黑社会组织等都不属于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政党通常也不被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其次,非政府组织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民意,但它们在民意代表方面有很多局限性。非政府组织是民间社会的组织,其公开宣称的使命和价值观,可以是公益性的,或者是服务于特定的人群。但在现实生活中,非政府组织能否真正代表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序上能成为民意的代表,是很不确定的。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是由其成员实行民主管理的,那么充其量,该组织只具有代表其组织成员的利益和愿望的授权。由于很多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健全的民主管理,个别领导人往往能对其起支配作用,况且政府、资本等各种力量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建立和维持的主要推动力,所以,尽管非政府组织的确可以反映某种来自民间的呼声,但对其是否反映某种真实的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反映民意,却是要作具体分析和判断的。
非政府组织(NGO)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自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萨拉蒙和安海尔在综合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非政府组织所具备的五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政治学者王绍光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第六个特征,即公益性。其中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区分非政府组织与利益集团的最重要区别。
与追求特属于本集团的、其利益具有强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团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其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
说非政府组织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只是意味着这种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它们不属于政府建制的一部分,也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权威,但并不意味着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或政治不发生任何关系。事实上,同利益集团一样,非政府组织也时常介入政治,力图影响政府有关政策,只不过它们通过政治参与传达给政府的政策意愿的性质具有某种公益性罢了。由于非政府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征,其活动的资金来源若仅仅依靠志愿者的主动捐助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些组织本身的资金动员能力相当有限,而政府在动员资金方面的特殊优势使得它称为各种非政府组织财力上的主要依靠对象。
非政府组织为了动员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对其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财力和道义上的支持,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府公职人员的决策意向和社会舆论,包括媒体宣传、组织集会、罢工、游行等等。其中有些非政府组织和利益集团一样也进行院外游说活动,但他们在院外活动的影响力与那些以大财团为后盾的利益集团不可同日而语,因而非政府组织常常采取的策略是:通过影响社会舆论来向政府施压,从而获得政府的财力上或政策上的支持。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近年来,各种民间的或半官方性质的社团组织也取得了蓬勃发展。但由于这些国家特殊的发展路径,其社团组织在特征、功能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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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及其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和集中,它们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推动了社会进步。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领域里,活跃着一大批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绿色家园志愿者、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中华环保基金会、北京环保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环保产业学会、北京环保产业协会、中国植物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学生绿色营和绿色大学生论坛、清华大学绿色协会、北京大学绿色生命协会、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上海市青少年环境爱好者协会、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等。
由这些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提供了政府和企业所难以提供的许多公共物品,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环境意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活动。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在积极地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其内容包括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倡议活动和实践活动,举办包括电视讲座在内的各种讲座、培训、演讲等环境意识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
2. 推动和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活动。在全国的许多城市,特别是北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一个重要机制正在得到积极的培育。北京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在这方面起到了先驱者的作用,他们早在1997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并积极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3. 对环境保护的资助活动。主要由一批热心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或海外的NGO和资助机构,以及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参与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为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活动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资助或援助。
4. 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很多非政府组织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项目,包括野生动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的维持和保护,植树绿化,水质净化,大气污染的控制和处理,沙漠化防治,黄河上游水土流失问题的治理,社区环境保护,垃圾分类,资源再利用等等。
5. 有关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普及活动。主要是由一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学会、研究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它们集中了一大批国内相关学术领域的权威和精英,通过开展相关学科和技术的研究及其开发、应用,积极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6. 有关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和推广以及业界联合等活动。主要是由一批活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商会、行业组织等经济团体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促进环保产品的研制、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
7. 有关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援助活动。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发展,污染受害者开始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受到社会的关注。有关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对污染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
8. 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活动。绝大多数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都在以各种形式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一方面积极争取从国际社会获得有关的信息、资金、设备、技术等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召开或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或座谈会、派出人员参与有关培训、接待来访和互访等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
(二) 扶贫开发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和环境保护领域一样,在中国的扶贫开发领域里,也活跃着一批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爱德基金会、香港乐施会、救助儿童会、四川农村发展组织等等。
由这些非政府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扶贫。其中包括生存扶贫、技术扶贫、教育扶贫、救助贫困母亲、合作扶贫、文化扶贫、实物扶贫等。通过提供这类公共物品,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广大内陆地区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为从根本上消除贫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1. 通过直接提供包括资金、物资等经济资源,以强制投入的方式打破贫困所固有的恶性循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2. 通过开展项目,特别是伴随项目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将大量有用的信息和技术技能传授给受益人,使他们通过参加学习和直接应用,努力掌握这些技术技能,从手段和方式上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3. 通过开展项目,特别是包括小额信贷等扶贫项目,在投入资源的同时,启动受益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并引导当地建立起有约束功能的信用链及其关系制度,主要从社会资本和生产制度上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4. 在长期开展项目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逐步积累经验和知识、技能,成为各个扶贫领域的专家,他们比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更熟悉业务,同时也更深入基层,能够更直接和有效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贫困层的不同问题开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扶贫活动。
5. 协助并监督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一方面作为政府实施扶贫工程的具体执行人,发挥其专业性和深入基层的优势,更好地落实扶贫政策;另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中介,协调有关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确保扶贫政策的落实。
6. 作为企业和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救助、支援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机构,一方面更多地动员社会资金用于消除贫困的活动,特别是动员企业开展社会慈善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实际操作各种项目确保各项慈善款项和慈善资金能够落实到消除贫困的各项活动中去,并切实起到扶贫开发的作用。
7. 作为国际社会各种力量救助、支援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机构和当地“草根”组织,一方面积极吸收更多的国际社会和海外资源用于中国的扶贫开发事业,另一方面协助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海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各种扶贫开发项目,同时也作为国际社会救助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组织发挥作用,执行监督或落实有关项目。
8. 通过在扶贫开发领域开展的活动,一方面不断进行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和专业水平,另一方面逐步扩大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及其力量,促进中国非营利部门的形成和发展。
从国际的角度看,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是否应积极介入国际领域里的非政府组织活动。我们已经看到,非政府组织现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性日益增强的新兴角色,在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活动中,非政府组织已经有了正式的法定地位,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影响一些重大的国际决策。在其他许多国际活动中,非政府组织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除了政府与企业之外,非政府组织也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代表。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健全,实力雄厚,规模大,活动能力强。非政府组织全球体系中的决策过程、权力安排、资金和信息的流向、参与国际活动的机会等,目前基本上都是由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控制的。中国作为一个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不断上升的国家,势必应考虑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参与问题。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活动,为中华民族的意愿表现和利益实现可能也提供了一个具有潜在重大影响力的场所。
(四)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因此,一些学者将1949~1978年的中国称为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 ,孙立平,1994)。它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而个人要想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就必须,也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1]来获取。这种与计划体制相应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制度使得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具有明显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特征,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所谓的纯民间组织几乎没有任何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与环境。
1978年以后,中国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机构的精简与职能的转变和“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使得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面临深刻的变化和调整,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面临新的分化和合理定位。在这种新的环境背景下,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又成为中国实现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目标的助推器。
1.宏观环境的变化及其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影响
1.1经济体制改革及其影响
1.1.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978年中国开始了举世瞩目的改革开放。改革首先在经济领域进行,并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改革的主要做法是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取消人民公社建制。改革使得农村中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原计划体制时期,农民没有自由支配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民只能依附人民公社获得生产和生活资源。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通过承包拥有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农户成为农村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改革前,农民必须按时出工,没有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而改革后,农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作息时间,并选择干什么;
第三,原有的人民公社集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于一身,国家通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渗透到农民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改革后,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实行政社分设[2].同时,在相当于原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村,成立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可见,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渗透到农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农村根本没有非政府组织生存的空间;而在改革后,农村开始具备了非政府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和国家对社会干预的减少。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确立了农户生产主体的地位,从而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然而,由于农户实际上处于分散状态,从事孤立、封闭的个体生产,生产技术落后、信息闭塞,因此,独立经营的农户对学习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需求极为迫切。可是,原有的政府农业技术服务部门由于物力、人力匮乏,面对分散的众多农户往往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下而上的技术服务型NGOs.例如,1980年四川省郫县成立的养蜂协会、 1980年广东省恩平县牛江镇成立的杂优稻研究会。而后,这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形式得到了政府的肯定。8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政府和中国科协的扶持和推动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迅速发展,据官方统计,1993年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包括技术研究会)大约有9万多个。当然,此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绝大多数已是GONGO.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分散经营的状况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同样也需要建立农民自己的NGOs,通过联合购买农用生产资料、联合销售、协调农民的生产性活动、代表农民与有关部门和企业交涉,维护农民的利益。在这种需求和农村新的环境下,农村又产生了其他各种类型的NGO.例如,为成员专业生产提供购销、加工、储运服务的专业协会。据农业部统计,到1996年底,农民专业协会(包括专业技术协会)已发展到150万左右。
可以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农村NGO 的发展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这种环境下,中国农村出现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批自下而上的NGO.只是由于这些NGO 远离信息传播的中心,也缺乏交流的手段,更不是当时媒体关注的重点,因此,这些农村的纯民间组织远不如90年代城市产生的纯民间组织(例如,“自然之友 ”、“农家女百事通”)那样引人注目。它们有的甚至早已自生自灭、无声无息,但是,无可辩驳的是,农村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最早具备NGO 生存与发展环境的地方,也是最早出现纯民间组织的地方。
1.1.2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从1984年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对NGO 生存与发展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其对单位制的冲击。
改革开放前,中国完全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城市的劳动力人口除了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外,只能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个人只有通过各自所在的“ 单位”才能获得生产与生活资源。而单位组织所占有的资源和各种可供自己支配的机会和利益又来自于国家,也就是说,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可见,在改革开放前的单位体制下,私人没有自由支配的资源与活动空间。而改革开放后,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和港、澳、台及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大幅度上升。1978年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到1993年达到12.3%,1996年已高达24%。与此同时,城市非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和私企从业人员)数量激增,到1998年已接近单位制从业人员(国有部门从业人员)的一半左右。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使得单位已不再是城市唯一的组织形式,城市劳动力人口可以在不依赖单位的情况下,获得生产、生活所需的资源,即出现了多元化利益主体。
总的来说,在传统计划体制时期,城市中的个人依附于单位组织,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而国家也有赖于单位组织控制和整合社会。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制度逐渐弱化,城市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构。一方面,游离于单位制度之外的个体户、私营企业需要一种新的沟通方式联结起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市场需要一种新的方式来维护市场秩序,而政府也需要一种新的组织方式来沟通政府和分散的个人,减少社会管理的成本。在这种背景与需求下,从1984年开始,中国城市的NGO 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对浙江萧山市的一项调查表明:“1984年起社团发展进入高峰,到1987年四年间共成立新社团44个,比前5 年的15个大大增加。它开始突破科技领域,向经济、文艺和体育方面发展”(王颍等,1993)。可见,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单位制度的弱化为中国城市 NGO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良好的环境。
1.2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体制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经济体制改革得以深入的重要保证。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很多,而对非政府组织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莫过于政府机构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中国政府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它突出表现为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大包大揽:在经济领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承担着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责,各种生产任务都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进行控制;在社会领域,实行严格的行政控制,抑制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在文化领域也是由国家出资兴办各种文化事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机构改革也稳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管理手段进行变革,转变政府的职能。具体包括:第一,政府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第二,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第三,由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第四,由以“管”为主转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第五,由机关办社会转向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的职能,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权力下放、政企分开。因此,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如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再次调整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为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事实上,1993年政府进行机构改革的影响之一,就是直接导致了中国社会团体的又一次快速增长。“1993年到1995年,由于受当时宏观环境过热气氛的影响,社会团体发展又出现了膨胀。在这个时期,全国每年大约新增社会团体3万个。到1995年底,全国各类社会团体已达20万个[3]”(吴忠泽,1999)
虽然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权力的下放、政企分开的实施进一步改变了“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格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中国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可能会在更大程度上改变中国“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形象,甚至可能是一种质的飞跃。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包括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众多的部门,这些事业单位无论是人力、物力,还是财力都是现有的社会团体所难以企及的。如果这些事业单位一部分非营利化,一部分企业化,那么,至少在表面上将大大增强中国非营利机构的能力。
1.3社会改革及其影响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依靠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实行严格的管制和控制。“国家不但垄断着绝大部分既有的资源,而且在新的资源出现后,也总是利用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将其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对于任何潜在的控制稀缺资源的竞争对手,也是利用政治或行政的力量加以摧毁”(孙立平,1994)。从而没有为NGO 的生存和发展留下真正的空间。1978年以后,一方面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社会中开始出现自由支配的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空间,并由此产生了一些自下而上的纯民间组织和GONGO ;另一方面,虽然政府机构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还是导致了“政企分开”,但客观上也产生和发展了大量沟通政府和市场的中介性组织,进一步培育了社会组织的力量。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的社会改革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其主要标志是“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虽然以往的社会改革更多地是停留在口号阶段[4],但至少已明确了社会改革的方向,即“政社分开”,将原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责还给社会,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5].
而近年来民政部门推行的“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化”、“村民自治”[6]则使得中国的社会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这意味着中国NGO 的发展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广泛的基础。以下的例子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例如,一位民政部的高层领导在公开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中介组织是社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群众欢迎、有利于促进社区建设深入开展的社会中介组织,我们都应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民主部法规办公室,2000)。另一个例子则是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它为民间组织YMCA提供土地和房屋,并委托YMCA为当地提供社区服务。这开创了中国大陆“官办民营”的先河,其对于中国NGO 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1.4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是影响NGO 发展的最为重要的环境之一。改革开放后,中国NGO 所面临的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法制环境的变化[7].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管理已有的NGO ,国家于1950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民间组织立法工作一度中断。直到八十年代后期,中国的民间组织立法工作才有了实质性进展。1988年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到九十年代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不合时宜,因此重新进行了修正,并于1998年9月颁布了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此同时,还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另外,民政部还有社会团体管理规章50余个,而地方民间组织管理法规的数量更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1989年公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1992年底经确认登记的社会团体数量比1989年初大约减少4万多个;1998年颁布实施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民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查处了一批社会团体违法违纪案件,合并了一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取缔了一批非法社会团体。到1998年底,全国社会团体数量由1996年前的20 万个减至16.5万个。虽然数量有所减少,但质量有所提高(吴忠泽,1999)。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最近,民政部门在修订1988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时,专门召集了有关基金会的负责人开会讨论修订事宜,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也请他们提出修订的方案。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中国有关民间组织的法规还不完善、还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工作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例如,立法层次不高,至今未有一部法律;条例的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在税收、财务管理、员工社会保障方面尚未有突破等等(李勇,1999)。但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已有了很大的改观。特别是在1998年成立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后,加快了民间组织立法工作的步伐。
1.5全球化及其影响
“全球化”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间的影响、合作、互动愈益加强,一些具有共性的东西逐渐普及和推广,并成为全球通行的标准。随着中国加入WTO 的临近,全球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势必加深,对中国NGOs发展的环境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中国加入WTO 后,原先由政府进行的招商引资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管理可能被视为非市场化行政干预,不利于自由竞争。因此,需要发展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商会、行业协会来接替以往政府的某些职能;
其次,加入WTO 以后,中国在很多领域需要与国际接轨,否则在合作与交流中会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国外通常是通过商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甚至有国际性的行业联合会来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并通过商会、协会来维护成员的利益。中国加入WTO 以后,一方面,以政府的形式同国外的商会或协会打交道,显然并不方便,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与国际接轨,即成立中国相应的商会或协会;另一方面,发展国内的商会、协会有助于国内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三,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增多,国人对非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的认识也会相应提高,国外通过NGOs对中国的援助也会增多,这也有利于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第四,全球化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短期内,全球化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贫富差距的扩大、局部地区或某些行业失业人口的剧增、某些地方艾滋病的流行、环境的恶化等等。随着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下降和财力的不足,政府需要发挥NGOs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方面的作用,尤其是NGOs在知识传播、技术扩散、提供就业机会、缓解贫困、增进社会融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的来说,全球化的趋势不仅会刺激中国NGOs数量的增多,而且也会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增进NGOs的自治性、自律性,特别是经贸领域的商会和行业协会。
2.微观环境的变化
1978年以来,中国相继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以及相关的民间组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可以说,从宏观环境看,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已不存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严格限制。
与此同时,中国非政府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微观环境也发生了许多显著的变化,具体表现在:对非政府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社会中间层的形成、公众参与和志愿者行为以及西部开发。
2.1社会对NGOs的需求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人们在寻求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满足这些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发现政府与市场都有其自身的局限,因此,需要有一种组织的创新,而NGOs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满足这些社会需求时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改革开放后,随着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单位制度的不断弱化,社会出现了游离于传统单位组织之外的多元化利益主体:单个的农户、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等等。;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劳动生产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也导致了一些社会不公正的现象,出现了许多新的弱势群体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
第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 的临近,中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因此,在很多领域需要与国际接轨。这也使得中国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任务格外迫切,尤其是培育和发展沟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自治性、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商会。
2.2社会中间层的形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人均国民收入翻了两番。在这种背景下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方针下,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形成了社会中间层。截止到1999年6月,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达到281万人,注册资本达到8177亿元;个体户近2000万;另外,还涌现了一批文化程度较高的新富阶层。例如:IT产业的新贵、外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富裕起来的知识分子和一些文体工作者。
中国社会中间层的形成,不仅为NGOs提供了新的筹资渠道、储备了志愿者资源,而且也为产生新一代NGOs的领导者提供了基础。
2.3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志愿者行为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垄断了绝大部分稀有资源的控制权与配置权,并包揽了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社会福利工作,因此,民间很少有参与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8].
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由于政府放松了社会领域的管制和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出现,民间开始拥有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农民完全拥有了对自己时间的支配权,而城市也由以往的每周6天工作制改为5天工作制,并增加了节假日时间,市民一年中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这为中国公众参与和志愿者行为提供了人力和物力基础。
与此同时,政府也开始鼓励公众参与和志愿者行为,例如,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明确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199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这些都为中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和志愿者行为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公众参与公共事物的积极性和志愿者行为空前高涨,表现在:首先,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表明(王谦、刘伶玲,1998),1996年北京市居民中有507.86万人参加过公益活动,占15岁以上人口的59%。其中,男性为273.18万,占15岁以上男性的 63%,女性为234.68万,占15岁以上女性的55%;其次,建立了55200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31个省级青年志愿者协会、738个地市(州)级青年志愿者协会、15018个青年志愿服务站。其中,1993年底以来,参与志愿服务的青年已达7240万人次,提供各项志愿服务31亿小时(丁元竹,1999);第三,涌现了各种形式的公益工程,例如“希望工程”、“幸福工程”、“温暖工程”、“烛光工程”、“春蕾计划”等。其中,仅1989 年~1997年3月10日,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个人捐赠者就达到15万5千余人;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环保领域,九十年代以后,中国涌现了一批自下而上的环保NGOs,包括“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等等,这些民间环保NGOs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初步形成。
2.4西部开发
西部地区是指中国的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和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这些地区由于气候、地理位置、地貌等原因一直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快西部的发展。这对于中国NGOs的发展来说,又是一个绝好的机遇。
中国西部地区存在的主要社会问题包括:贫困、环境恶化、人口多素质低等。而中国一些NGOs,尤其是基金会(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民促会等)早在80末或9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中国贫困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在中国西南、西北地区开展了大量的扶贫、农村社区综合发展、环境保护、扫盲与文化教育、卫生保健项目,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例如,英国救助儿童会、香港乐施会、美国国际小母牛项目、世界宣明会、无国界卫生组织等)在进入中国后,也主要是在中国的西南、西北地区开展扶贫、环境保护、社区发展、教育、卫生等项目,并起到了知识传播与技术扩散、典型示范、增进社会融合、培养人才、提供新的就业方式、提供资金援助等作用(邓国胜等,2000)。
因此,政府将西部开发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重大战略任务,将为NGOs提供发挥自己独特作用的舞台。如果中国的NGOs能够抓住这次历史性的机遇,发挥更广、更大的作用,将对中国NGOs提高公益形象、社会公信度和社会影响力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3.中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挑战
以上分析表明,改革开放后,无论从宏观环境还是从微观环境看,中国NGOs的发展都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3.1NGOs本身的能力不足,还难以担负起历史的重任
一方面,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都需要有非政府组织来承接以往由政府包揽的提供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的某些职责,这甚至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败;另一方面,从清华大学NGO 研究中心最近的调查情况看,中国现有的非政府组织还非常弱小,能力极为不足,还难以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责。主要表现在:
第一,NGOs的经费缺乏。经费匮乏是全球NGOs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中国则显得更为突出。这是因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总的来说,中国还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8年中国的人均GNP 仅750美元,还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4890美元。另外,政府限制NGOs从事经营活动,这使NGOs的经费来源较为单一。而且,迄今为止,政府在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方面的措施还极为有限;
第二,NGOs的人力资源不足。从调查情况看,中国NGO 的专职人员较少,志愿者就更为缺乏。以北京NGOs为例,1999年北京NGOs中8.7%没有专职人员,34.6%的NGOs专职人员规模在1~4人之间,55.8%的NGOs没有志愿人员(邓国胜,2000)。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中国很多NGOs成为吸收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岗分流人员的“养老院”,其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创新精神,这也制约了NGOs的发展;
第三,缺乏相关的知识与经验。中国现有的NGOs很多是从原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甚至被人称为“第二政府”或“准政府”。他们有的还保留着原有的官僚习气,既不了解NGOs的管理技能,也缺乏NGOs的创新性、灵活性,缺乏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的经验与手段。
3.2NGOs鱼龙混杂,制约了NGOs的发展
据统计,到1998年底,中国全国性社会团体达到1800多个,地方性社会团体总数达16.5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有70多万(吴忠泽,1999)。除此之外,中国还有大量经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不需要登记的团体。另外,中国还有一些草根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不愿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而采取了工商注册的形式。即名义上是公司、企业,实质上是NGOs[9]的组织。
可见,中国NGOs的数量还是非常庞大的。然而,这些NGOs的质量却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有的NGOs非法集资、非法牟利,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有的争名夺利、内耗严重;有的财务混乱、贪污腐败;有的进行愚昧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有的甚至进行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
由于少数败类的存在,一方面NGOs的社会公信度不足,以致NGOs在国内筹款困难,也难以招募志愿者;另一方面政府对NGOs的政策也缺乏连贯性,当NGOs出现问题较多时,政府对NGOs的政策相对就紧,反之则相对较松。这制约了NGOs的长期发展。
3.3对NGOs的认识有限,NGOs的发展受到一些限制
NGOs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多数人对NGOs的了解程度还极为有限,再加上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中国NGOs的发展受到一些限制。
在中国,一提起NGOs,人们往往容易联想到国外的压力集团、反政府组织。特别是东欧和前苏联巨变和近年来NGOs大闹西雅图世贸会、世行年会以后,媒体对NGOs这方面的报道较多,使人们对NGOs的认识带有某种局限性。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需要培育和发展NGOs,以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深化改革开放的成果;另一方面一些人也担心NGOs壮大后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毕竟中国人民历尽磨难,再也经受不起政治动荡,稳定已成为新时期中国压倒一切的任务。
在这种背景下,NGOs在中国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限制。这也是中国的NGOs缺少自治,与政府联系过于紧密的原因之一;也是一些自发的NGOs在成立之后很快又被纳入行政体制之内的原因之一。
4.结论与建议
4.1几点结论
第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之一是,农村和城市先后产生了大量游离于传统单位组织体系之外的多元利益主体。在民间掌握了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同时,在政府与这些个人之间也形成了权力真空和信息的堵塞。因此,一方面,政府需要有中介性的组织起到信息沟通的作用,并通过中介组织帮助维护市场与社会秩序,从而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效率;另一方面,这些独立、分散的个体也需要通过中介性组织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加入WTO 以后,我国独立、分散的企业也需要通过中介组织来维护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
第二,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也要求中介组织能够承接以往由政府包揽的部分职责,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在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提供社会福利能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能否培育和发展健康的中介组织将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败;
第三,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转型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国外的经验表明,NGOs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的不足(赵黎青,1998;王绍光,1999)。一些发达国家更是充分发挥NGOs的创新性、灵活性,由NGOs探索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模式,然后由政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因此,中国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时,应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发挥NGOs的功能。其中,不仅包括发挥国内NGOs的作用,也包括发挥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4.2政策建议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为中国NGOs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健康发展的NGOs又是改革开放的助推器。然而,从目前NGOs的现状来看,中国的 NGOs还存在能力不足、独立性较弱、鱼龙混杂等问题,还难以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为此建议:
第一,完善NGOs的治理结构和责任机制。从调查情况看,中国的官方非政府组织虽然有理事会等治理结构,但相当一部分组织的理事会只是形同虚设。组织的重大决策基本上是由少数领导人决定,甚至由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决定;而极少数草根组织由于各种原因,更是由个别领导人独断专行,缺乏责任机制。这是目前一些 NGOs决策失误、贪污腐败,缺乏社会公信度、难以筹集资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中国的NGOs要发展,首先需要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责任机制;
第二,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虽然国外的一些个案研究表明,NGOs的效率较高(Hasan ,1993),但从全球范围看,由于NGOs不存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不象企业一样存在个人的利益,因此,客观上NGOs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再加上我国还缺乏对NGOs的第三方监督与评估机制,以致于少数GONGOs和草根组织效率低下,财务状况混乱,极个别组织甚至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因此,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是当前中国NGOs发展过程中一项急为紧迫的任务;
第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NGOs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从国内和国际经验看,NGOs只有能更好地解决一些长期性的社会问题,满足政府、企业未能或不能满足的需求,才能获得政府和公众的认同,才能真正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因此,NGOs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决定NGOs未来的发展;
第四,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任务。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宜发展以问题为取向的NGOs,而不宜发展西方所谓的“压力集团”。政府对NGOs的管理也主要体现为在宏观上引导和把握NGOs的发展方向;
第五,尽快完善NGOs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政府一方面希望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而另一方面地方民政部门往往又无法可依[10].其结果是管理混乱,以致在某些领域一度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失控。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NGOs的立法进程,使NGOs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六,提高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95世妇会”以后,更多的中国人开始知道了NGOs,然而,对NGOs的认识较为片面,甚至更多看到的是 NGOs不好的一面,而缺乏对NGOs全面、客观的认识。事实上,中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好的,它们在沟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方面,在缓解贫困、解决就业、促进社会融合方面,在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媒体在发挥对NGOs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对于NGOs的积极作用也要给予相应的报道,提高人们对NGOs全面、正确的认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邓国胜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