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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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案例1:
玩忽职守案
2000年3月和5月,广东某市某某五金工艺厂利用购买的某某县某贸易公司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份,向该市国税局某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额共计2488951.19元。犯罪嫌疑人戚某时任该分局税务管理员,其在办理上述某某五金工艺厂的纳税申报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审核该厂是否真实购进货物及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从销售方取得,致使“某某五金工艺厂”法定代表人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无期徒刑)利用8组连号发票,最大一组50张,最少一组3张共计157张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分局抵扣税合2488951.19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案例2:
刘某某、倪某某滥用职权案
2003年8月15日,我省某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原某市地方税务局涉外检查分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女)、倪某某(女)立案侦查。
经查,2001年7、8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倪某某,对某市地税局涉外检查分局稽查所移交的某某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涉税案件进行审理后,违反有关规定,将《税务案件审理报告》中决定对该公司要追缴带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249,335.68元,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故意更改为对该公司要追缴带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16,432.79元,并送达该市地税局涉外检查分局稽查所执行,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032,902.89元的严重后果。
二、《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04年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铸造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这个厂的厂长华某通过朋友找到了稽查局局长陈某某,先后给陈某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陈某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2005年8月,该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3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市铸造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陈某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铸造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其后,陈某某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陈某某,明知该市铸造厂涉嫌偷税犯罪,却收受他人贿赂,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的,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4: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
2004年某县检察院查处的该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所长王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案中,王为了其单位能够完成税收任务,年终能够取得奖金,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由某公司到第八所领取建筑安装发票为客户填开,并按低于法定税率5.24%以下的标准代收税金,并且在此笔税金上交国库时,为了逃避检查,又让会统员张某某弄虚作假,按法定税率和缩少计税金额的方法来填开完税凭证入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75355.48元。王某某还为了其单位能够完成税收任务,年终能够取得奖金,徇私情采用同样手法为朋友填开了82套建筑安装发票,并采用同样手法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少收税款94946.19元。该县检察部门认定王某某为徇小集体之私和徇私情弄虚作假,擅自降低税率收取建筑安装发票税,共少征税170301.67元,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
四、《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出口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5: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
2003年10月,许某某(已判刑)化名许平为了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他人的名义注册登记某某公司。被告人高某亦经常参与许某某等人的宴请并多次收受计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的财物贿赂等,某某公司在违法使用发票被协查而停止供应发票后,被告人高某在主观上明知应停止向该公司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从2003年11月10日至12月7日间仍继续批准该公司购买发票达23本。2004年3月,许某某又以他人名义注册登记万达公司,继续向税务机关骗取发票。被告人高某明知万达公司仍系许某某所设立,还对许某某以万达公司名义领购发票继续予以批准,至2004年5月26日,共批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本(计625份)。致使许某某以某某公司、万达公司的名义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提供他人使用,现查实有130多份发票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余元。
案例6: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
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原广东某市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办事员,负责管增值税抵扣的稽查审核工作。
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为达到逃避税务稽查,非法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的目的,经多次约请,于2004年8月5日晚邀请到万某某等人吃饭和卡拉OK。期间,李某向万某某提出由万亲自为其审核有关纳税资料的要求,万答应。8月6日凌晨时,李某在卡拉ok房间将装有人民币15000元及一台诺基亚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礼品袋子交给万某某收下。8月8日上午,李某由万某某带领下去到税务分局征收窗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接着,万某某又违反规定,擅自从征收窗将该贸易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直接取走。在办理增值税项抵扣的稽查审核过程中,万某某不核查进项发票的真伪,无核对纳税申报资料与数据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便匆忙在申报资料上加盖上“已抵扣”的印章。在电脑办公程序上标记为办结后,又擅自将有关资料交回给李某。由于稽查审核过程违反有关办事程序,没有发现李某所提交的某某贸易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发票全部是假发票,致使该贸易公司235张增值税发票抵扣了税款10703374.43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