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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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概念与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与职责
2.3 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内部机构职责
2.5 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报告
3.4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启动条件
4.3 响应措施
4.4 指挥与协调
4.5 现场紧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4.9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4.10 新闻报道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奖励与抚恤
5.3 社会救助
5.4 保险
5.5 煤矿应急救援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技术支持保障
6.7 公众信息交流
6.8 培训与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矿难)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全县煤矿生产建设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张家口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涿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煤矿事故,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生产企业发生煤尘、瓦斯爆炸,顶板坍塌、透水、火灾、中毒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煤矿事故灾难的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煤矿事故灾难: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煤矿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1亿元的事故;50-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5-10万人的事故。
Ⅲ级煤矿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5000万元的事故;30-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5万人的事故。
Ⅳ级煤矿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矿难应急救援工作。
1.5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矿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矿难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组织机构如下:
总指 挥:县安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县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分公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县安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县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县政府直接处置的煤矿事故的应对工作。
2.2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与职责
县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县本级处置的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煤矿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工作。
2.3 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矿山救援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具体抢救方案;救援力量不足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申请。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因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负责进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迅速营救受害人员,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施监控措施、追捕逃匿人员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联系后方医院。
县交通局:负责因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报道有关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调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内设机构职责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Ⅳ级及以上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到达现场后,接任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综合组、技术组、抢救组、治安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善后组、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指挥部现场指定,分别负责贯彻执行指挥部指令,组织落实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5 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
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煤矿专业、辅助救援队伍,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和驻涿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快煤矿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并实行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加强对职工和群众的煤矿事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
3.2 监测
建立全县煤矿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全县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督促企业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监控,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 报告
(1)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煤矿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煤矿事故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发生Ⅳ级及以上煤矿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险情,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
3.4 预警
(1)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煤矿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煤矿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煤矿事故的预警信息,在事态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县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2)发生Ⅳ级煤矿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当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发生Ⅲ级及以上煤矿事故,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者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状态。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及以上煤矿事故,不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事故,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由县安委会处置的煤矿事故,由县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措施
(1)矿级预案进入启动状态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县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现场救援工作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组织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迅速实施现场救援。
县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通知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2)本预案正式启动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续报事故发展情况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进一步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县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县安委会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电力、财政等方面的支援工作;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4.4 指挥与协调
(1)县安委会主任或接受委托的副主任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情况需要,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救援组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
(2)综合组立即向市安委会、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事故发展情况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做好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技术组立即组织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结合实际修订现场抢救方案,指导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援。
(4)抢险组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就位,按照现场抢救方案,立即组织现场抢险救援。
(5)治安保卫组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设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隔离疏散围观人群,维持治安秩序,控制事故责任人。
(6)医疗卫生组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院,开展现场医疗救护,负责受伤人员的分类抢救和护送转移工作,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7)后勤保障组根据抢险救援需要,立即调集并落实有关机具装备和物资,协调灾区人员疏散、转移、安置。
(8)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图纸测绘等各种原始记录的保护收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善后组负责接待、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置死亡人员的遗体遗物。
4.5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别和发展变化情况,在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紧急处置方案,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1)在井下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时:
①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煤矿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特别是要查明有无引爆火源,遇有火源应组织扑灭,消除火种,防止发生再次爆炸。
②迅速切断灾区。
③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同时对遭到破坏的工作面、巷道进行清理,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保证工作区域中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④如果在爆炸以后,发现仍有明火、残火或隐蔽火源。应按灭火的要求进行慎重处理,防止在抢险中再次发生瓦斯、煤尘爆炸。
(2)在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时:
①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有工作人员的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②迅速切断火区。
③根据已探明的火区情况,确定井下通风方法。通风方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a.不致造成瓦斯积聚、煤尘飞扬;
b.不使超限瓦斯进入火源处,也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区;
c.不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d.有助于阻止火区扩大,控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在灭火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不随便改变风流方向与增减风量,在进风井口、井筒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考虑采取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的措施。
④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a.在火灾初期,火势、火区范围不太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
b.在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对密闭墙的位置和建造顺序,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封闭火区时,必须有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派专人负责实施。
c.必要时应将排水、注浆、充填、风压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
⑤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煤尘的变化,防止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和风流逆转。
(3)发生中毒事故时:
①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②切断通向灾区的;
③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有害气体直接引入回风巷中排出矿井;
④迅速恢复矿井正常通风并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4)在发生透水事故时:
①首先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②当涌水量大危及水平或矿井时,在证实灾区人员全部撤出后,确定关闭水闸门的顺序并及时将水闸门关闭。
③在现有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④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⑤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水淹。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全部撤出后,可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⑥对于被冒顶、水、泥砂截堵的受灾人员,除应积极组织抢救外,如果一时难以修通,则应利用管道或其他方式向受灾人员供风。
⑦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有害气体从透水地点涌出,要安排专人监视瓦斯、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的变化,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⑧有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
(5)在发生顶板事故时:
①探明冒顶坍塌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②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则必须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③处理中,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④抢救中,遇有大块岩石时,不许用爆炸的方法处理,应尽量避开,如果威胁遇难人员,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⑤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情况。防止二次冒落、事故扩大。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在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抢险救援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煤矿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做好群众疏散、转移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无条件予以支援。
4.9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0 新闻报道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Ⅳ级及以上煤矿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县委宣传部门要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特别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者涉外事件的对外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县政府或者县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2)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当地乡镇政府配合,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2 奖励与抚恤
县政府、县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5.3 社会救助
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5.4 保险
煤矿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 煤矿应急救援总结
由县本级负责处置的煤矿事故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安委会。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发送县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县煤矿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正常进行通信联络和信息沟通。
(2)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县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乡镇政府负责建立本乡镇的救援力量信息库,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建立协议救援单位易发事故工作场所相关情况数据库。
(3)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 交通运输保障
(1)县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2)县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指挥进入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秩序。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6.3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2)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4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对事故重点区域、人员、物资、设备予以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防止事故责任人逃匿。
6.5 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本地、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特别是挖掘机械、深孔钻机机械、水泵、电机、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输水管道、电缆、防护用具等,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6 技术支持保障
(1)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建立煤矿基础数据库和事故隐患分布基本情况台账,为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基本信息。
(3)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7 公众信息交流
县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8 培训与演习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要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人员、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2)县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抢险救援能力。
(3)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4)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牵头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县安委会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修改情况,以及在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行业、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级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年3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