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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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发[2000]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5月17日下发。《规定》确定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两个数额的具体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将我省分三类地区、两个档次掌握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二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五千元。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元。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一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一万五千元。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2000-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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