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学视角看新闻暗访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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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晓旭
摘 要: 新闻暗访的报道在新闻实践中频频见诸媒体,备受受众欢迎、从业人员青睐。但是,学界对新闻暗访多不认同,甚至有人提出坚决予以取消。其实,新闻暗访行为在伦理学上符合道德权变理论,从动机上看,是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侵害而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手段。
关键词: 新闻暗访;道德评价; 道德权变
新闻暗访并非自问世就备受争议。我国新闻界前辈邵飘萍曾十分认可这种采访方式,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 《芝加哥论坛报》也曾因隐性报道两度获得普利策奖。但对暗访质疑的声音随之渐渐出现。“近年来全世界都在谴责抨击偷拍偷录”,尽管如此,“美国大多数新闻从业人员(60 %) 仍对偷拍偷录做法持赞同态度”。[ 1 ]在我国,新闻暗访更是频频见诸媒体。它在提供显性采访不易获得的信息,尤其是曝光社会阴暗面、揭露违法行为方面屡见成效,因而受到新闻媒体和相当部分受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新闻暗访也引发了诸如不尊重采访对象、侵犯隐私权、媒体公信度下降以及由于媒体的示范作用造成偷拍偷录在社会过分滥用等等质疑。毁誉有加,新闻媒体究竟应该如何抉择?
新闻暗访涉及新闻伦理、暗访对事实真实性的影响以及相关的法律纠纷等诸多领域。有些学者对新闻暗访并不认同,甚至有人提出坚决取消新闻暗访。反对的理由集中在:第一,暗访的结果(曝光) 可能对被暗访者不公平。尤其是第二,暗访是在被采访者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记者在暗访中往往以说谎的方式(或隐藏身份,或示以假身份) 获取需要的信息。这些学者提出,记者说谎行为本身是与普通道德相违背的,其手段是不道德的,获得的新闻的价值就值得怀疑。最典型的例子是,1978 年美国《芝加哥太阳时报》刊登系列暗访报道,揭露州和市政府掌管商业安全及卫生的官员同意不合标准的物品与设备通过检验。次年普利策奖评审委员会未授予该作品奖项,原因是认为该报道中暗访方式的运用不合乎伦理原则。评委质疑说:“报纸本身获取新闻时不诚实,怎能为诚实和尊严而奋斗?”围绕该案例产生的争议,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今日暗访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本文试图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新闻暗访作一些探讨。
反对的第一条理由主要涉及暗访这一新闻行为的效果。在媒体上曝光,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权益的一种手段,对于有犯罪倾向的人而言,就像一条气势凌厉的鞭子高悬在头顶。关于这一点,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同。许多恶劣行径甚至犯罪行为都是在新闻媒体介入后被制裁的。记者通过暗访手段进行舆论监督,对于揭露腐败行为,规范社会秩序,防止和克服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会起到一定的抑制和教育警示作用。我们之所以支持记者暗访,认为其合理,是因为大多数暗访都是在掌握了被暗访者有不道德甚至犯罪行为的事实基础上进行的。他被曝光,对他应该是公正的。正如康德对公正和正义的解释:“受罚者自己都不得不承认这对他是做得公正的,他的命运与他的行为是完全符合的。在任何惩罚本身中首先必须有正义,正义构成惩罚概念的本质。”[ 2 ]对不道德以至不法行为的曝光和舆论监督是记者的社会职责,这些行为一经曝光,就会唤醒公众的注意,避免受其危害;随着新闻的传播,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有关部门及时介入从而有效制止这种行为。在这样的新闻传播行为中,媒体激浊扬清、消弭丑恶的功能得以实现,受众也从中进行了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的实践。这样的暗访行为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即在实践基础上的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社会不良行为多在暗中进行,诚如所言,进行舆论监督,若想经过被曝光者同意后再采访,无异于与虎谋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消或反对新闻暗访,就意味着任由不道德甚至不法行为为所欲为,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反对者也许说,不法行为该让司法机关去介入,媒体不是司法机关。照此逻辑推演,如果对于司法机关尚未介入的不法行为,媒介无权让公众知晓,那么只要此类不法行为没有发展到司法程序,即使其一直在危害着我们的利益,也将永远不被曝光。这样一来,不法者就会逍遥自在、大行其道,社会良知、公众利益就会被肆意践踏,传媒面对丑恶则会无所作为。而明知有不道德、不法行为发生却不挺身而出,勇敢地揭露斗争,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反对暗访的理论主张既对公众利益不利,也置媒体于一种不道德的境地。
至于对暗访中欺骗手段的质疑,确实更多涉及道德问题。对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应该对行为本身做出具体辩证的分析,而不是绝对化、简单化的评价。新闻从业人员的暗访行为在伦理学上符合道德权变理论。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权变”思想在《孟子》中有所阐述。孟子在评价舜不告而娶的传说时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3 ]《梁惠王下》孟子提出,不告而娶,是有违封建伦理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舜为了遵循更重要的伦理准则,对此作了变通处理。《孟子》中著名的权变故事还有: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 礼也; 嫂溺援之以手, 权也。”[ 3 ]《离娄上》孟子通过在守礼问题与救人问题上的“通权达变”选择,为我们指出了道德权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之根据:在同一伦理体系中,当不同规范之间(恪守男女有别的封建礼法与施以援手救人于难) 发生冲突时,为了维护更重要的准则或道德价值,其他准则或相对较小的道德价值应该作出让步。
在西方思想史上,权变理论又称情境理论。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从《圣经》到托马斯·阿奎那,以及现当代的存在主义和境遇伦理学等,对权变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其中最集中论述该问题的是美国著名神学家和伦理学家J . 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一书。该书称:“完全不顾特殊的具体情况而一味坚持普遍化原则,这同先知的思想是不相容的。先知的话决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的境遇,决不是永久有效的抽象训诫,总是要联系实际境遇的。”又说:“境遇论者在其所在社会及其传统的道德准则的全副武装下,进入每个道德决断的境遇,他尊重这些准则,视之为解决难题的探照灯,他也随时准备在任何境遇中放弃这些准则,或者在某一境遇下把它们搁到一边。”[ 4 ] 这种观点可视作西方权变理论的代表性观点。
当然,在中西伦理思想史上,也都有对道德权变持保留意见或贬抑态度的学者。在中国,程颐和王夫之等少数哲学家就持保留态度,而大多数哲学家则是基本赞同的。而且,统而观之,赞同权变是中国传统思想的主流。[ 5 ]在西方,律法主义者都反对权变,而反律法主义者和境遇论者则承认权变具有较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闻暗访的合理性,从学理上正是基于上述中西伦理学上的权变理论。对于道德权变,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所谓道德权变,就是人们在一些特殊情景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或者为了维护更大的道德价值,对自己所认可的某项道德准则所采取的暂时背离行为。可以将它看作人们在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中的一种例外和“权宜之计”,而不是像康德那样坚持道德原则无条件地不容例外。道德权变的特点,一是承认准则的先在性,或者说承认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二是强调在特殊情况下准则的可变通性,这种变通只是对准则的暂时背离,而且其前提是为了实现某个更大的道德价值,或者说为了维护更具价值的道德准则。相对于日常践行的道德准则,权变的背后总有其明确的目的或超越性的目标,以至有“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两难选择意味。《孟子·离娄上》中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义所在。”[3 ]即只要从大义出发,该说实话时说实话,该说谎话时说谎话,这并不有损于一个人诚信的品格。以医生对患有癌症的病人撒谎为例:面对一个假如知道他得了癌症就可能精神崩溃的病人,医生能否告诉他病情的真相? 若告诉了,显然后果不堪设想;而若是出于解除病人心理负担的动机说谎,而且是应病人家属的执意要求而说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说谎就是善的。甚至医生善意的谎言加上心理暗示,一些不太严重的癌症可能奇迹般地痊愈。毋庸置疑,说谎本身的性质都是不正当的,但从动机和效果来说,医生的善意及其谎言的有益后果却减轻了说谎本身的不正当性,从而使医生的说谎这一权变行为被谅解或允许。
新闻工作者的暗访行为,从动机看,是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侵害而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手段。当然我们不否认有些媒体是为了通过暗访的新闻争得更多的读者,那则属于另一个话题。为什么说暗访的情境是迫不得已? 这就要具体分析暗访所面临的困境。社会的不良行为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权钱交易等多在暗中进行,如果正面采访,当事人多以“无可奉告”搪塞,且若采访对象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媒介的关注之下,必定会采取一些规避措施,记者就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不道德行为就无法被揭露。从新闻职业要求看,当大多数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时,新闻记者就有义务站出来,揭露不道德现象或犯罪行为。而要实现揭露不道德现象或犯罪行为的目的,正面采访无法达到时,暗访就成了记者迫不得已选择的权变之策。
在这里,可能会引出另一番争议或话题:在许多新闻暗访的案例中,记者与被暗访者之间总会有这样的冲突:媒体与采访对象都有各自所信守的职业价值观,而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观看起来又都是合理的,并且他们各自又都能诉求一条明确的伦理原则作为理论支撑。在做出道德决定的过程中,选择忠实于什么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一步。要成为对社会负责的媒体,必须清楚最终忠实的对象。判定新闻暗访是否在道德上可行时,必须以是否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惟一出发点。在此限制下,新闻暗访才有利于社会发展,才会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那么,为什么说新闻暗访作为道德权变有其合理性? 或者说,如何正确看待对普遍的道德准则的权变的合理性? 在伦理学上,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应该或不应该、善或恶、有价值还是没有价值。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问:是否一切普遍的应该、善和价值都是绝对的? 理性告诉我们:不是。因为,普遍的应该、善和价值是对于某类主体的一切个体都要求做到的,而绝对的应该、善和价值则是对于某类主体的一切个体在任何条件———时间条件和对象条件———下都要求做到的。就是说,相对于普遍的应该、善和价值,绝对的应该、善和价值不但对于任何对象都存在,因而无对象条件;而且对于任何对象在任何时间都存在,因而无时间条件。因此,绝对的应该、善和价值都是普遍的应该、善和价值,而普遍的应该、善和价值却不都是绝对的应该、善和价值。[ 6 ] 绝对的应该、善和价值是普遍的应该、善和价值之一种,是无时间条件的普遍的应该、善和价值。固然,诚实对于任何社会任何人来说都是应该的、正当的,因而是普遍的应该、普遍的正当;但是,诚实并不是绝对的应该或正当,而是相对的应该或正当。因为人们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诚实:当诚实和救人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时,显然应该撒谎救人而不应该诚实害人。新闻暗访正可视作前者。不仅如此,新闻暗访的目的———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正合乎社会制定道德原则的内在要求,是绝对的应该或正当,因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增进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新闻暗访正合乎此绝对的应该、善和价值。
本文支持新闻暗访,不仅由于以上两点。就实践而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行为,新闻记者的暗访往往要面临许多困难以至生命危险。为了公众的利益,为了社会的良知,铁肩担道义,他们不得不面对权势、邪恶和不测风云,这需要很大的勇气和高度的职业精神。在这个意义上,记者高尚的职业道德需要社会的支持。或许,正由于此,一些暗访即使对曝光的对象造成某种不甚严重的隐私侵犯,公众仍报以宽容和理解,因为记者在暗访中毕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暗访这种新闻行为也体现了记者不断向上的职业道德追求和探索。
然而,本文为新闻暗访辩护,并不意味着对记者的暗访行为的全然肯定。从伦理的角度为暗访辩护并不意味着新闻专业的标准可以降低,纪律可以松弛,恰恰相反,我们是在记者道德高度自律,对专业要求更严的前提下,对媒体及从业人员的一种支持。正如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暗访侵犯被暗访者隐私以至违法,违背记者职业道德,如借暗访之名行个人私利之目的、敲诈勒索,等等,理所当然不能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滥用新闻暗访的后果,不仅会伤害社会和他人,而且会导致新闻媒体公信度的下降。关于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但不是本文考察的对象。
美国作家爱默生曾有这样一句非常精辟的论断:“亮光是一位伟大的警察”。新闻暗访正是这样的亮光,道德的亮光;它就是这样的警察,警示不道德者的良心,监护社会大众的利益。既如此,我们就应该从学理上、道义上支持新闻暗访。
[ 参 考 文 献]
[1 ] 陈昌凤. 三十年来美国记者群体变化[J ] 1 中国记者,2003 (6) .
[2 ] 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 . 邓晓芒,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50.
[3 ] 杨伯峻. 孟子译注[M] . 北京:中华书局,1960.
[4 ] J . 弗莱彻. 境遇伦理学[M] . 程立显,译. 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89 :17.
[5 ] 贾新奇. 论道德选择中的权变问题[J ] . 北京师范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4 (2) .
[6 ] 王海明. 伦理学方法[M]1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84.
[责任编辑 张积玉]
On the Justif ication of Secret News Beport in Terms of Ethics
Deng Xiao2xu
( College of Humanities ,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 Xi’an 710054 , S haanxi)
Abstract : Frequent appearance of secret news report s in mass media is greatly popular with audiences and
newsreporters. However , the majority of the academic world disapprove and even suggest getting rid of this
practice. In fact , secret news report conforms to moral flexibility ethically , and is a compelled attempt to defend
the interest s of the majority of society st rategically.
Key Words : secret news report ; moral evaluation ; moral flex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