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00:24:00
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
概述
逻辑基本规律即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是任何人进行思维活动(即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时都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规律。
逻辑规律是思维规律,而不是事物本身的规律,但它们又不是和客观现实毫无关系的纯粹的思维规律,它是客观事物规律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例如,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相对固定性的反映,而充足理由律则是事物的因果必然联系的反映。
普通逻辑研究的基本逻辑规律是关于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规律,它是保证逻辑形式正确性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法则。它是从正确的逻辑形式中总结出来的,对各类思维形式的正确运用具有某种普遍性的意义。
在普通逻辑的许多规律、规则中,有的只适用于某一种逻辑形式,具有特殊性,如关于定义的规则、关于三段论的规则等;而逻辑基本规律则不只适用于某一逻辑形式,在概念、判断、推理中都适用,具有普遍性。
遵守了这些规律,才能使思想具有确定性、一贯性、明确性和论证性;遵守这些逻辑规律,才能使我们的思维首尾一贯,保持同一和确定,从而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和论证有说服力。
逻辑规律是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有四条,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同一律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维与其自身是同一的。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保持前后一致。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或判断与其自身保持同一性,亦即保持确定性。也就是说,所用的概念或判断:
1.其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使用的概念要有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要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判断也必须有确定的、同一的含义,是什么判断就是什么判断,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
2.其含义必须前后一致,不能前后不一。
“A是A”(A=A,A→A )(A表示任何一个概念或判断,下同)
保持思维具有确定性。具体表现如下:
1.遵守同一律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
2.遵守同一律有助于人们正确地交流思想。
3.遵守和运用同一律有利于人们反驳谬误和揭露诡辩。
1.概念方面:
(1)混淆概念:无意识地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个概念来使用。
(2)偷换概念: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个概念来使用。
“时间过得真快真是比钢刀还快。”
——前一“快”是指事物运动的速度,后一“快”是说刀具锐利的程度。二者含义不同。属混淆概念。
“有些美的东西,无产阶级觉得美,资产阶级也不会说不美。例如,杭州的西湖,外宾不是赞不绝口吗?”
——“外宾”与“资产阶级”不是同一关系概念而是交叉关系概念。犯了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名老话有道理。当青色未出时,蓝色原也是娇美的;而青色一出,就令人耳目一新。但是青有青的作用,蓝有蓝的价值,青蓝并存,红绿交映,方显出我们文艺百花园的繁荣景象。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本是说靛青是从蓼蓝这种草中提炼出来的但颜色却比蓼蓝更深,用来比喻学生胜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而例中却将“青”与“蓝”作为颜色相并列,犯了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长沙马王堆汉代古墓中出土的丝绸,已由上海丝绸工人仿制出来,使埋葬地下两千多年的古代丝绸和广大消费者见面了。”
——和广大消费者见面的是仿制品,并非“埋葬地下两千多年的古代丝绸”。前后概念没有保持同一,犯了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2.判断方面
(1)转移论题(跑题、离题、走题):无意识地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了论题。例如:
学习英语并不困难。我在学习英语的时候,每天很早就起来读生词,练口语。记词语和语法规则的小本子总是带在身上,有空就拿出来看看。遇见英文书报就去翻一翻,有生词就记下来。我还常练习造句、翻译。经过近两年的勤学苦练,终于克服了种种困难,会读一般的英文书报了。由此可见,英语并不是学不会的。
——这段话先提出“学习英语并不困难”,然后着重说学习英语的方法,最后说“英语并不是学不会的”,属转移论题。
(2)偷换论题: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用某一论题来暗中代替所要讨论的论题。
例如:
老师:“这次课堂作文你为什么不交?”学生:“没有做。我写不出。”老师:“写不出就可以不写吗?”学生:“鲁迅不是说过‘写不出的时候不硬写’吗?”
——鲁迅说的“写不出的时候不硬写”是指人们在写作时如果没有生活,缺乏材料,无法形成观点时就不要为写而写。这与老师布置学生练习作文,要求按时完成作业而学生不写不交是两回事。这个学生改变了鲁迅的原意,偷换了论题。
1.要把它同形而上学相区别。同一律不是世界观,也不是方法论。
2.同一律要求思想保持确定性,但它并不否认思想的发展变化。
矛盾律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相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不能同真的思想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互相否定的概念、判断不能同时加以肯定,
1.就概念方面而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否则就会出现矛盾。
2.就判断方面而言,一个判断不能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它不是什么。即不能同时肯定具有矛盾关系或上反对关系的两个判断都是真的,必须确认其中有一个是假的。
“A不是非A”
1.保持思维具有无矛盾性和前后一贯性,避免自相矛盾。无矛盾性是正确思维发不可少的基本条件。
2.在论证中,矛盾律还是间接反驳的逻辑根据。
3.有利于科学理论的发展、完善。如伽里略的比萨斜塔试验。
表现为“两可”而自相矛盾,思想前后抵触。具体表现:
1.在概念方面:
(1)用相矛盾的概念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反映同一对象。
(2)用相互反对的概念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反映同一对象。
教材中举例说:“溪边那棵树是桃李树。”按:如果科技发展,将桃李杂交出桃李树时,则“桃李树”就不属于自相矛盾的概念了。
(3)概念包含相互矛盾的内涵。
注意:
A.有些概念从其语言形式上看是自相矛盾的,然而其看似自相矛盾的两方面并不是在同一关系下出现的,这样的概念不属于自相矛盾的概念。
B.有些用看似自相矛盾的语言形式表达同一概念,用于同一思维过程、反映同一事物,但并不违反矛盾律。
2.在判断方面:
同时肯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上反对关系的判断。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出尔反尔,前后矛盾。例如: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韩非子·难一》)
——这个又卖矛又卖盾的人说的两句话是自相矛盾的。“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能同时存在,因之誉盾和誉矛两句话不可能都真。
青年人喜欢生活丰富多彩,比如听听流行歌曲、开开家庭舞会、穿穿喇叭裤,戴戴变色镜,我看没什么不可以。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旧的习惯总是要被新的所代替,人们的审美观念也在变化。资产阶级的科学技术要学,难道生活方式就是一个‘禁区’吗?对这个问题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当然,我并不赞成我们的青年去学习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开家庭舞会,穿喇叭裤,戴变色镜,毕竟不符合我们的民族风俗习惯,所以,我也不赞成青年们把这一套当作宝贝吸收过来,加以模仿。
——“青年人可以开家庭舞会,穿喇叭裤,戴变色镜”和“青年人不宜开家庭舞会,穿喇叭裤,戴变色镜”就是一对上反对关系的判断。
《阿凡提的故事》里有一段阿凡提与喀孜的对话:阿凡提:“女人的话该不该听?” 喀孜:“女人的话不能听。” 阿凡提:“真的吗?” 喀孜:“真是这样。” 阿凡提:“那好。我老婆要拿一只羊做礼物送给你,我不同意,好长时间定不下来。现在我就可以定下来了”喀孜:“女人的话有时还是要听的。”
——“女人的话不能听”(A)和“女人的话有时还是要听的”(I)属矛盾关系。
注意:有的判断从语言表达上看是自相矛盾的,但因适用的对象或时间、条件不同,并不违反矛盾律。如:“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该判断(联合判断中的联主判断)包含的两个肢判断(“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是真老虎”和“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是纸老虎”)虽是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作出的,但它是不同的方面来揭示对象的属性,不属于违背矛盾律。
1.注意区别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逻辑矛盾是思维中的矛盾,是对客观事物错误的、歪曲的反映;而辩证矛盾是客观事物自身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与动力。
2.辩证矛盾是指事物的统一体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事物的对立统一方面。如上例:“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
矛盾律并不否认客观事物的内在矛盾,它只排除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的逻辑矛盾。把矛盾律解释为排斥一切矛盾,那是对矛盾律的误解或歪曲。
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中对于混光淆逻辑矛盾和客观的内在事物矛盾的错误曾作了有力的批驳:
“英勇战斗于前又放弃土地于后,不是自相矛盾吗?这些英勇战斗者的血不是白流了吗?这是非常不妥当地发问。吃饭于前,又拉屎于后,不是白吃了吗?睡觉于前,又起床于后,不是白睡了吗?可不可以这样提出问题呢?我想是不可以的。吃饭就一直吃下去,睡觉就一直睡下去,英勇斗争就一直打到鸭绿江,这是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幻想,在实际生活里是不存在的。”
3.矛盾律也不否认作为客观事物的反映的思想认识上的矛盾。矛盾律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起作用的。它要求在同一思维、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不能作出两个相反的判断。如果在不同时间、不同方面对同一对象作出两个相反的判断,并不构成逻辑矛盾,也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排中律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其中必有一真。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不能同假的思想。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互相否定的概念、判断不能同时加以否定,必须肯定其中一个为真。
1.就概念方面而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就同一对象而言,它或者是A,或者是非A,二者必居其一。
不能说“这个S不是 P,同时这个S不是非P”如:“这场战争不是正义战争,同时这场战争也不是非正义战争” 即“这场战争既不是正义战争,也不是非正义战争”
2.就判断方面而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判断,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真的。
所谓排中,就是指排除涉及非此即彼时存在的第三种可能。
“A或非A”
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中,“A或非A”中的“或者”表示不相容,而在两个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中,“A或非A”中的“或者”表示相容。
四、排中律的作用
1.主要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思想的明确性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才便于被人们所理解和把握。
2.在论证中,排中律是间接论证的逻辑根据。
1、同时否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判断。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含混其辞,游移不定,“两不可”(“无所断定”) 例如:
“这个委员会的委员不外乎用两种方法产生:一是协商,二是投票。协商的方法不能充分体现大家的意见看来不能用,而投票选举过去没搞过,恐怕会出差错,我看也不宜采用。”
“完成这项工程,有人说要追加预算,有人说不要追加预算。这两种意见我都不赞成。因为追加预算占用国家资金太多,而不追加预算这个工程建设又难以完成。”
2.对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判断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无可无不可,不明确表态。
例如,讨论有无鬼神时,有的说有,有的说无,有的则说:“信则有,不信则无”。第三种说法就是违背排中律的说法。
1.排中律并不否认客观事物本身有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情况或某种中间状态。排中律只是要求对互相矛盾的思想作出非此即彼的断定,以保持思想的明确性。同时,排中律并不否认客观事物有中间环节,有过渡形态。
如,一个在商场中站在收款处的人,是营业员或不是营业员,二者必居其一,不能都否定。但对于一个在商场中站在收款处的人,说他既不是营业员也不是顾客,并不违反排中律。因为营业员与顾客并非A 与非A的关系,他可能是营业员的领导、朋友等等。(不是矛盾关系而是反对关系)
2.排中律也不排除人们在认识过程中由于对事物尚未作出明确断定而采取的“二不择一”的态度。
3.把所谓的“复杂问语”(问话中隐含或者说预设了答问人难以接受的判断的一种提问)看成是互相矛盾的判断,不应简单地对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对“复杂问语”不采取简单地回答“是”或“否”是允许的,不属于违反排中律。)
(一)联系方面:
三者有共同的客观基础,都是以客观事物质的规定性为客观依据的,是对客观事物这一普遍性质的反映;三者对于思维的作用来说是一致的,都体现了思维的确定性。遵守了这三条规律就会使思维确定,反之,思维就会陷入混乱。
就矛盾律与排中律二者来说,都不允许逻辑矛盾,违反排中律也就违反矛盾律。排中律是矛盾律的进一步扩展。矛盾律指出互相否定的两个思想不能同真,而排中律则更深一层,对于两个互相否定的判断,指出不仅不能同真,而且也不能同假,不仅必有一假,而且必有一真。
(二)区别方面:
1.体现思维确定性的角度不同。
同一律以肯定形式来表现思维的确定性。它强调: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就是什么,判定什么就是什么。
矛盾律以否定形式来表现思维的确定性。它强调: A这一思想不是非A这一思想,既然是A就不能是非A。
同一律只解决对于同一对象的思维中,思想的自身同一,而矛盾律是在同一律的基础上在肯定了同一对象保持同一认识后,又作了进一步要求,要求对于同一对象的认识不能既肯定又否定,这一点是同一律所没明确的。
排中律在矛盾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种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或者A这一思想真,或者非A这一思想真。排中委是通过对两种互相矛盾的思想中要求肯定一种来体现思维的确定性的。
2.要求不同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用的每一概念或判断其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而且其含义必须前后一致,不能前后不一。
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不能同真”的两个判断不能“两可”(即同时加以肯定)
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不能同假”的两个判断不能“两不可”(即同时加以否定)。
3.在思维中的适用范围不同。
同一律适用于任何一种思想,要求任何一种思想都必须具有确定性。
矛盾律适用于具有互相矛盾或互为上反对关系的判断之间(即适用于可以同假,不能同真的判断之间)
排中律适用于具有互相矛盾及互为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之间(即适用于可以同真,不能同假的判断之间)。
互相矛盾的两个判断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互为上反对关系的判断可以同假,不能同真;互为下反对关系的判断可以同真,不能同假。
例如:“所有金属都不是固体”与“所有金属都不是液体”这两个对立关系的判断都是假的,只适用于矛盾律而不适用于排中律。
用矛盾律只能由真推假,不能由假推真;用排中律既能由真推假,也能由假推真。
4.有的作用和违反规律要求时出现的逻辑错误形式不同。
遵守同一律能使思维具有确定性,违反同一律的表现为混淆(或偷换)概念,转移(或偷换)论题。
遵守矛盾律能使思维首尾一贯,违反矛盾律的表现为“两可”而自相矛盾,思想前后抵触。
遵守排中律能使思维具有确定性,违反排中律的表现为含混其辞,游移不定,“两不可”(“无所断定”)。
充足理由律
在同一思维和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
这里所说的思想通常是指其真实性需要确定的判断。
充足理由律是思维要有论证性的逻辑基本规律。其内容是:在思维论证过程中,要确定一个判断为真,必须有充足理由。
主要有两条:
1.  理由必须真实。
2.  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能必然推出判断。
有人还提出两条:有理由,理由要充分。
“p真,因为q真,并且由q能推出p”   “ [q∧(q→p)] →p”
1.  保证思维的论证性。
2.  是论证的逻辑基础。
3.  有助于辨识推理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
1.  毫无理由
“领导说行,不行也行,领导说不行,行也不行。”
(1)“窃取论题”,即用作论据的判断实际上是作为论点的同义语。如:
“整体大于部分,因为部分总是小于整体的。”
“凡金属都是导电的,因为不导电的金属是没有的。”
“水稻合理密植产量高,因为水稻合理密植能啬产量。”
(2)论据的真实性靠论点来证明。
论点的真实性是靠论据来证明的。如果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点来证明,那么就等于什么也没有证明。这叫“循环论证”。在一个“循环论证”中,论点与论据可能都是真实的,所用的推理形式也可能是正确的。但它终究是在绕圈子,不能真正证明论点。例如:一学生用圆规和直尺过直线外一点作了这条直线的垂直线后,老师问他:“为什么这两条直线是垂直的?”答:“因为它们相交成直角。”问:“为什么它们相交成直角?”答:“因为两条直线相垂直。”作图后,要证明这两条直线垂直,就要证明它们相交成直角,而要证明它们相交成直角,就要用三角形全等定理来说明,而不能用论点“这两条直线垂直”来证明。
“张老板,你的气色很不好呀!” 张老板:“因为我担心,我焦虑呀!”“你有什么好担心,好焦虑的?” 张老板:“因为我气色很不好呀!”(见一幅漫画)
2.理由虚假
理由虚假的几种主要表现:
(1)不合情理,违背常识。如:
“阿弥陀佛,阿Q,你怎么跳进园里来偷萝卜!……啊呀!罪过呵,阿唷,阿弥陀佛!……” “我什么时候跳进你的园里来偷萝卜?”阿Q且看且走地说。 “现在……这不是?”老尼姑指着他的衣兜。 “这是你的?你能叫得他答应你么?你……”(鲁迅:《阿Q正传》)
——阿Q话中隐含的论点是:“这萝卜不是你的”。论据是“只有能叫得它答应你的东西才是你的东西,你不能叫得它答应你。”这显然是强词夺理。
甲:“我从来不清理东西。” 乙:“为什么?”  甲:“因为喜欢清理东西的人是懒得找东西的人,我可不是那种懒人。”(《世界幽默大观》)
——“喜欢清理东西的人是懒得找东西的人。”这句话显然不符合事实,故是一个假的判断。象这样用假的判断做理由的推论就叫“理由虚假”的强推,本来不成其为理由却硬要说成理由,这就滑稽可笑了。
旅客:“你们的火车总是晚点,这火车时刻表还有什么用?” 铁路职员:“如果火车总是正点,那我们的候车室还有什么用?”(《外国小幽默》)
——铁路职员的回答隐含了这样一个推理:如果火车总是正点,那么我们的候车室就没有用;我们的候车室有用;所以,火车并不是总是正点。这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前提是虚假的,本是误推,却又虚张声势,不让于人,就显得滑稽可笑。
(2)子虚乌有的。如:
一笑话——几个秀才在议论天与地的距离,争论不休,无法作出定论。一农民跟他们开玩笑说:“天离地,只有三四百里路程,如果从地上去天上,慢则四天,快则三天可到,往返一次只需六七天时间。”农民的根据是:“腊月二十三日送灶神上天,腊月三十日则迎灶神归位,共七天时间。一天走百里地左右。”这是调侃之言。
(3)伪造的
如歪曲、篡改革命导师的指示以作自已论点的论据。例如,姚文元为鼓吹反验验主义为纲的谬论,摘引了毛主席1959年在庐山会议上说的一句话:“现在主要危险是经验主义”,并造谣说:“这几年,毛主席多次重复了这个意思。”这样他就把毛主席的上述指示篡改为:“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主要危险是经验主义”。这显然是一个十分荒唐的论据。本来毛主席的指示是针对某个情况说的,根本不是说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主要危险是经验主义。相反,毛主席多次指出,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主要危险是修正主义。
3.理由不足(论据不充分)
论证中,论点实质上是论据的逻辑结论,如果论据不充分,就推不出论点来。论据不充分的主要表现是以偏概全、把必要条件误作充分条件等。例如:
(1)以偏概全的——把“部分”误作全体,把特称判断误作全称判断,这是以偏概全。如:
“他是被蒋介石枪毙的,他一定是革命者。”
——被蒋介石枪毙的不都是革命者,如山东军阀韩复榘。
“青年学生都是喜爱文体活动的。王小明是青年学生,所以他也喜爱文体活动。”
——青年学生并非都是喜爱文体活动的。这是把特称判断误作全称判断。
“这所学校的领导最近集中力量抓了智育,可见他们全面贯彻了党的教育方针”
——党的教育方针是德智体全面发展,智育只是其中之一。
鲁迅《内山完造作〈活中国的姿态〉序》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揭露一些旅行者与观察者以概全的错误:“一个旅行者走进了下野的有钱的大官的书斋,看见有很多很贵的砚石,便说中国是‘文雅的国度’;一个观察者到上海来一下,买几种猥亵的书和图画,再去寻寻奇怪的观览物事,便说中国是‘色情的国度’……”。
在进行选言推理时,要注意在一定范围内“穷尽一切可能性”的要求,否则结论也不可靠。如,A、B两班篮球比赛,不能因为A班没有战胜B班就断言B班得胜,还有可能是双方打平。
在进行完全归纳推理时,必须考察该类事物的所有对象,不能遗漏,否则结论不可靠,也有可能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2)把必要条件误作充分条件的,如:
“正是由于家教严格,戚继光长大后成为了一名震惊中外的军事家”
4.预期理由(指未经证明的假设,理由不一定假,但尚未被证实为真)
想当然是预期理由的典型表现。例如:
有人用天文望远镜观察火星,发现上面有不少规则的条状阴影,于是便断言火星上有人,并认为那条状阴影就是火星人开凿的运河。
宗教界宣扬地球中心说,在解释昼夜更替现象时,说是由于太阳绕地球移动。并指出:正如“移动火把去照亮房子而不会移动房子去被火把照亮”一样。这是典型的想当然。
有人为说明写文章与书法无关,以王羲之和鲁迅为例。说王羲之书法好而文章写得不怎么样;鲁迅则是文章写得好而书法不是很好。均不符合事实。这也是想当然。
5.推不出,即理由与推断之间无必然联系。
有时,论据虽是真实的,但从这些论据却推不出所要论证的论点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论据与论点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对不上号。
(1)强加因果关系。
把本无因果联系的两个现象硬加上因果联系,由一个“推出”另一个。如:
帝国主义者:“因为某国有我们的侨民,所以我们要进攻某国。”
“四人帮”:“卫星上天,必然红旗落地”把苏联变修的原因归于科技的发展,以此来反对我国发展科技事业。
天下文章数三江,三江文章数我乡,我乡文章数舍弟,舍弟请我改文章。
(2)把“可能性”误作“必然性”。如:
“鱼跳出水面一定会地震,今天我看见鱼跳出水面,所以今天一定会地震。”
——鱼跳出水面与发生地震无必然联系,只是地震前兆的许多表现中的一种表现,而不是唯一的带有特征性的表现,动物活动不正常可能是地震的一种预兆,但不能把这种可能性误为必然。
又如昆剧《十五贯》中过于执判案:“看她(苏戍娟)颜为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熊友兰)情投意合,自然要有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而杀了父亲(尤葫芦)盗走钱财。此案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
——“颜如桃李”与“岂能无人勾引”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遭到父亲拦阻,也不见得就一定要杀了父亲。而“苏戍娟与熊友兰欲比翼双飞受尤葫芦拦阻”这完全是过于执想当然的产物,事实证明是虚假的。
又如《科学无世袭》所批判的,有人以居里夫人的女儿是科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匈牙利数学家亚•鲍耶(非欧几何的创始人之一)的父亲是著名数学教授,我国化学史专家张之高教授的儿子张滂是有机化学教授……证明“科学可以世袭”。其实,父母是科学家与儿女成为科学家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事实上,也有许多科学家的父母或儿女不是科学家。这也是以偏概全。
(3)把相对性误作绝对性
即把在一定条件(时间、地点、基础等)下的真实判断当作无条件的真实判断。(教条主义)“刻舟求剑”
(4)还有一种表现,就是把表象误作实质,如:
“立新毛巾厂全年生产指标定得低,可见立新毛巾厂具有实事求是精神。”
这里把生产指标定得低作为实事求是的依据。生产指标定得过高固然是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但把生产指标定得过低也是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制订生产指标时是否具有实事求是精神,要看其是否从实际出发,而不是只看其生产指标的高低。
充足理由律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有密切联系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充足理由律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如果思想不确定、自相矛盾、模棱“两不可”,那就根本谈不上有论证性。但是,充足理由律又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补充。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基础上,保持了概念和判断的确定性之后,还要求更进一步,指出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具有必然性,具有论证性。因为在指出事物是什么后,自然要进一步解释事物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总之,只有遵守这四条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推理有逻辑性和论证有说服力。
充足理由律虽然重要,但在论证中,理由是否充足,是真是假等问题仅靠普通逻辑是无法确定的。要确定一个判断为真,需从哪些方面提出理由,选择哪些事实,引用什么科学定律、原理等等,这与各门具体科学知识有关,不是充足理由律本身所能解决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有人认为充足理由律不应当作为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