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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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日辉
2008年3月25日
“新制度经济学”以形形色色的风格出现(威廉姆森,1996年,第270页),是一个含混的术语(德勒巴克和奈,John N.Drobak and John V.C.Nye,1997年,第1页)。最早,有人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就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威廉姆森,1991年,第130页),目前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包括交易成本经济学,还包括产权经济学、契约经济学、反托拉斯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新经济史学、合同理论、组织理论等众多分支学科的一门科学。新制度经济学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立下了汗马功劳。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阿尔钦(Armen A.Alchian)、诺思、巴泽尔(Yoram Barzel)和张五常等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领域如法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社会生物学等学科的研究者都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
在新制度经济学内部,至少可以看到三个主要流派(汪丁丁,2002年,第202~203页):(1)以威廉姆森为领袖人物的“卡内基—梅隆”学派,深受西蒙(Herbert Simon)领导的商学院研究与叙事方法影响,采用案例分析方法,把交易成本概念细化运用于不同案例所代表的交易场合,将博弈论和制度分析结合,产生了契约理论。(2)以科斯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强调自由市场竞争因素,把经济学核心概念“机会成本”运用于制度分析的基本单元“交易制度”,提出制度分析的核心概念——交易成本,并着眼于财产权利的分析,认为交易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于界定产权的费用。(3)以诺思等人为首的新历史学派,从效率角度阐释制度史,更贴近地解释历史上发生的制度变迁,并引入心理和认知方法的因素,引入文化差异等等因素,对制度研究传统产生了重大影响。
汪丁丁(2002年,第203页)认为,除了以上三个学派之外,新制度经济学还有受奥地利学派、农业经济学、博弈论影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近几年有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领导的所谓“SAP—制度分析学派”(S—社会学,A—人类学,P—心理学),博弈论与SAP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方法(J.Tirole and J.-J.Laffont),芝加哥主流学派融合社会学思想的制度分析(贝克尔,Gary S.Becker)等综合趋势。
卢瑟福(1994年,第1页)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学术源头是新古典学派、奥地利学派和博弈论三个流派;柯武刚和史漫飞(2000年,第39~47页)则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先驱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D.D.Hume、亚当·弗格森A.A.Ferguson、亚当·斯密Adam Smith等),奥地利学派(门格尔Carl Menger、米塞斯L.Von Mises、哈耶克F.F.Hayek、罗思巴德M.M.Rothbard、斯蒂格勒G.G.Stigler、弗里德曼Milton M.Friedman等),以及弗莱堡学派(沃尔特·奥肯Walter Okun等)、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J.M.Buchanan、塔洛克G.G.Tullock、奥尔森M.M.Olson等)和其他渊源。
其实,新制度经济学还从马克思主义、凯恩斯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旧制度经济学派(包括加尔布雷思John K.Galbraith)、信息经济学、组织学等理论或流派,甚至经济学以外的学科如法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社会生物学中吸取了养分,成为集各家理论于一体的综合学派。用德勒巴克和奈(1997年,第1页)的话说,新制度经济学与其说是一个明确的学派,不如说是一个植根于现存经济理论和学说的特定共识集合。
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贝克尔,1976年,第7页)。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科斯的方法论与主流的方法论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在《企业的性质》开篇即显现出来。
经济学家选择理论限于理解、解释我们所处的真实世界,科斯选择的是用真实的前提替代想像的世界(周其仁,1997年)。科斯的研究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比如灯塔制度、电信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的纠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益纠纷、环境污染等,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分析着手(周业安,2001年)。周其仁(1997年)将科斯的方法简化为三个组成部分:第一,在真实世界里找学问;第二,重点调查现实的约束条件;第三,把实例一般化。尽管科斯自己在获诺贝尔奖时表示没有在高深的经济理论上有任何创新,但他的工作——找寻一个更现实的前提性假设——却给经济学的结构带来根本的变化。用科斯(1984年)自己的话说:“现代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实际的人,研究现实制度约束下的人的行为”。
在呼吁保证假设真实性的基础上,科斯(1960年)进一步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修正。科斯指出,传统的福利经济学通过对自由放任状态与理想世界的对比进行分析,这种方法导致了思维的松散,因为理想世界的性质从来就不清楚。因此,正确的分析方法应当以实际存在的情况为出发点,进而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决定新情况与原来情况的优劣。这种方法被威廉姆森(1996年,第438页)确立为科斯的核心思想。也就是说,由于经济组织的理论假设与现实是不相干的,以及所有可行的组织形式都是有缺陷的,因而应当通过比较制度分析考察可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替代。这种思想开启了德姆塞茨(1969年)倡导的比较制度方法的先河,比较制度方法也成为新制度经济学重要的分析工具。
周业安(2001年)认为,科斯在坚持理性选择模型进行制度分析的同时,并没有运用计量经济学模型来证伪自己的理论,而是试图通过个案的积累和连续性展示来获得大样本的效果。科斯的这一问题是由于研究制度现象的内在困难所引发的。一项完整的制度安排不仅包括正式制度,而且包括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由于嵌入非正式制度中而与后者成为一个整体。如果正式制度可以将其特征值标准化为共同知识,那么以个性化知识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由于无法标准化,只能以讲故事[1]或案例的方式加以阐述。这种研究方法对新制度经济学后续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造成了新制度经济学内部方法论的分道扬镳。
科斯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的偏离,造成了以理性选择为主要研究范式的分支和以小样本为基础的经验实证分支之间在新制度分析上的分野(周业安,2001年)。前一分支主要是契约经济学(阿尔钦、德姆塞茨、张五常和哈特Oliver Hart等)和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James Buchanan等),后一分支主要包括制度变迁理论(诺思等)和交易成本经济学(威廉姆森)。契约经济学本质上是一个新古典框架中的制度选择理论模型。通过对边际契约成本的认识,契约经济学可以和新古典经济学一样运用纯粹的演绎方法,从一些基本假定条件来推理复杂制度的产生和变迁。公共选择理论则是关于社会契约的新古典模型,布坎南等人试图寻找的是一个社会中选民如何通过理性选择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优保障。威廉姆森的理论已经脱离了主流的理性选择模型,试图调和理性和非理性、规则和习惯、经济人和社会人等社会科学中由来已久的矛盾范畴。诺思等人的经济史研究或新经济史运动实际上是从历史的角度做的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而这种研究恰恰不是大样本的,更多的依赖个案的分析,从案例中推断一种制度的共性和特性。
新制度经济学的最终目的不是试图去替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而是将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强有力的分析工具的价格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正在构建的制度理论很好地整合在一起,使制度经济学成为人类理解世界的更强有力的理论工具(诺思,1998年,第17页)。正如埃克伦德和赫伯特(1997年,第361页)指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应用现代微观经济分析方法去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的产物。它源自这样一种命题,即理性选择(在具体的约束条件下)将创造和改变诸如产权结构、法律、契约、政府形式和管制这样一些制度。它们帮助创造的这些制度和组织将提供激励或建立成本与收益,这些激励或成本与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将支配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菲吕博顿和瑞切特(Eirik G.Furubotn and Rudolf Richter,1991年,第1页)也认为,新制度主义者在分析方法上的变化并不意味着他们想建立与传统理论相对立的新的理论体系。总之,新制度经济学是对常规分析的补充,而不是对它的取代(威廉姆森,1975年),以便拓展新古典理论的适用范围,并将新制度学派的观点融入现有的理论中去(迪屈奇Michael Dietrich,1994年,第3页)。
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理论的修正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1)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被卢瑟福(1994年,第38页)定义为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卢瑟福(1994年,第三章)指出,真正合理的是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一种折衷,或者说是方法论上的中间地带或中间道路——既承认社会整体大于个人的简单加总,承认社会环境影响和制约个人的行为,同时坚持社会科学应该详细说明个人行为产生该社会现象的机制。这也是阿加西(Joseph Agassi)所定义的制度个人主义。
(2)效用最大化。新制度经济学中,人们在由现有组织结构确定的约束限制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新制度经济学将效用最大化假说扩展到了所有人的选择从而淡化了消费者选择理论和企业理论关于效用的区分。正如哈钦森(T.W.Hutchison,1984年)指出的,问题并不在于人们想最大化或者目的是最大化某种东西,而是对人们一般有进行最大化所需的知识这一假定的过度简单化。解决这种简化或者说对于不确定性、无知和错误预期的抽象所造成的问题,需要从演绎方法转向经验、历史和制度的方法,尽管这要冒着最终结论和理论应用范围缩减的风险。
(3)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有限理性概念来源于西蒙(1976年,第五章),被威廉姆森纳吸收和发扬,指的是“意图有理性,但仅仅有限度地有理性”(威廉姆森,1996年,第20页)。一方面,由于外部环境是复杂的,人们所得到的相关信息是不可能完备的,而且存在着不确定性,或者环境因素从本质上说是超越了人们的理解范围的。另一方面,作为个体的人在知识、远见、技能和时间上都是有限的,与面对的问题相比,这种有限性更加突出。由于有限理性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就需要正视为此所付出的各种成本,包括计划成本、适应成本,以及对交易实施监督所付出的成本(威廉姆森,1985年,第70页)。人类的理性只是“有限理性”,所以,组织成为实现人类目标的有用工具和节约作为稀缺资源的脑力的一种手段(1996年,第21页),注重决策程序和设计好治理结构就变得很重要了。
(4)机会主义(opportunism)。机会主义被威廉姆森(1985年,第71~72页)描述为欺骗性地追求自利,包括说谎、偷盗和欺骗,更一般地,指不完全的或扭曲的信息揭示,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掩盖、迷惑或混淆。阿尔钦和伍德沃德(Armen Alchian and Susan Woodward,1987年)将机会主义进一步扩展到诚实的不一致,即使双方认识到了对方的真实意愿,不同的但又是真实的预期会导致难以解决的冲突。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行为假设相比,机会主义被认为是一种最强形式的追求自利的行为(威廉姆森,1985年,第71页)。尽管机会主义或者被指责为“新霍布斯主义”的(威廉姆森,1996年,第47页),或者被批评为由于包含了“重复计算”而无效率(张五常: 2000年,第440页),但威廉姆森仍坚持这一概念的核心作用,并将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总体意义归纳为:组织交易以节约有限理性,同时保护交易防止机会主义风险(威廉姆森,1996年,第37页)。
新制度经济学通过修正新古典理论,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制度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修正新古典无摩擦世界的理论必然将制度引入分析框架,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形下,制度变得至关重要。
尽管经济学研究者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硬核仍然存在着分歧,但埃格特森(Thráinn Eggertsson,1990年,第11页)的归纳仍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将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归为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范式[2]的硬核。用贝克尔(1976年,第8页)的话说,这三个假定及其运用,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根据努森(Christian Knudsen, 1986年)的说法,新古典经济学的保护带包括:主体面临特定的环境约束;主体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研究特定的相互作用的方式(参见埃格特森,1990年,第11页)。拉卡托斯(Imre Lakatos, 1970年)将一种研究范式分为范式不变的硬核和范式可变的保护带两个组成部分,对一种研究范式的修正是重新调整它的保护带(参见埃格特森,1990年,第11页)。埃格特森(1990年,第11页)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在保持传统价格理论硬核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信息和交易成本以及产权的约束,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保护带。
在新制度经济学内部确实存在对新古典硬核的突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诺思在其研究过程中方法的不断改变。在早期著作中,他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新古典经济学的,试图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工具,主要是相对价格和成本—收益分析来分析制度。但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在解释利他行为、牺牲行为等并非以自我利益作为动机的人类活动时具有难以回避的缺陷,更严重的是,在新古典的架构下,无从解释经济陷于长期低迷的现象。“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学理论,那么,我们在说明无论是资源的现代配置还是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诺思,1981年,第51页)
因此,诺思试图将意识形态引入到分析之中,以便进一步解决无法用成本-收益分析所能解释的问题。意识形态的引入使他偏离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从《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0年)一书开始,诺思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特别是对人的行为假设,转而在心理学和认知科学中寻找更为恰当的人类行为模型。正如诺思(1993年)在其学术自传中指出的,惟有深入挖掘认知科学的范畴,理解心灵学习与决策的方式,才能掌握意识形态的内涵。
这种转向,是诺思试图将旧制度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和新古典理论整合为统一的理论框架的持续努力的逻辑结果,并最终导致了向哈耶克《感觉的秩序》的回归(秦海,2002年)。这种回归也可以视为对朗洛伊斯(Richard N.Langlois, 1989年)呼吁新制度经济学向奥地利学派靠拢的回应。然而,在分析跨时制度变迁时,诺思并未丢弃新古典理论,而是对它进行了修正。他保留了稀缺性和竞争这两个假说,以及微观理论的分析工具,修正了理性假定,增加了时间维度(诺思,1994年,第359页)。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过去只有被视为一个制度变迁的历程才可以理解,所以,历史是重要的(诺思,1990年,前言)。
以博弈论进行制度分析的苏比克(Martin Shubik,1975年,第546页)和斯考特(Andrew Schotter,1983年,第675页)也对新古典的一般均衡理论进行了批评,指出它是静态的、严格耦合的以及没有错误的,不存在任何行为或策略的复杂性或利害关系(参见卢瑟福,1994年,第24页)。他们试图用博弈论对制度特别是社会惯例的出现和演进作出解释,这些解释一般与重复协调博弈、鹰/鸽博弈或囚徒困境博弈联系起来(卢瑟福,1994年,第136页)。新熊彼特学派的尼尔森和温特(Richard R. Nelson and Sidney G. Winter,1982年)也对最大化和均衡进行了批评,接受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和满意化原则。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作为赫伯特•西蒙为首的卡内基-梅隆学派方法论的主要继承人,威廉姆森在接受有限理性的同时,放弃了满意化原则(威廉姆森,1996年,第21~33页),提出企业是以日常惯例为基础,而惯例是可以遗传、调整和创新的,并受到选择环境的影响,经济的演化过程就是一个惯例的学习过程(盛昭瀚和蒋德鹏,2002年,第6~9页)。这种演化经济学是非决定论的,其核心是错误和错误的校正,是过程或演进而非均衡。这种演进观念的基础实际上是凡伯格(Viktor Vanberg)阐述的取代理性最大化概念的适应性理性,而凡伯格的要点的很大成分来自于哈耶克(卢瑟福,1991年,第86、91页)。
由于发展历史的短暂,特别是所关注主题的特有困难,新制度经济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埃格特森,1990年,第12页)。菲吕博顿和瑞切特也认识到,新制度经济学“尚未向形成一个严密的、统一的理论的方向发展。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解决,而且这种分散的状态恐怕要持续较长一段期”(1991年,第29页)。因此,“纯粹制度主义的范式的命运仍然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埃克伦德和赫伯特,1997年,第368页)。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新制度经济学并未对所有能够被人提出的问题给出直接答案,但它确实回答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并拥有解决另一些问题的前景(威廉姆森,1996年,第2页)。这种现状固然不能使人满意,但也激发新制度经济学家继续向纵深的探索。特别是随着国际新制度经济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成立,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获得了组织化的平台。
在新制度经济学内部,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运动之间(威廉姆森,1996年,第437~438页)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对立和矛盾。这种现象来源于经济学发展过程中方法论或理论抽象上固有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存在于认识论方面,即知识的分立、分工和专业化所导致的知识的不可通约,加上无知成为人类存在的一个构造性要素(柯武刚和史漫飞,2000年,第51~61页)。因而,作为奥地利经济学中心论题的知识问题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发展中不可逾越的鸿沟。在这个意义上,新制度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无法回避诺思的进路和朗洛伊斯的呼吁:回到哈耶克,回到奥地利经济学。在奥地利经济学认识论的基础上,充分整合现有各个流派制度分析的资源,将被新古典抽象掉的不确定性、无知、错误预期和法律与制度框架(哈钦森,1984年)还原到现实中,“研究确实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威廉姆森,1996年,第438页),应当是新制度经济学前进的正确路径。
[1] 由沃德(Benjamin Ward,1972年,第十二章)命名的“讲故事法”利用历史主义者所称的综合法,在井井有条的铺叙中把事实、低水平的概括、高水平的理论和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所依靠的是作者及其读者共有的一系列内含的信仰和态度(马克·布劳格,Mark Blaug,1980年,第132页)。
[2] 库恩(Thomas S. 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年)一书中首先使用范式(paradigm)这一术语。所谓范式,是“一个特定共同体的成员们共有的信念、价值标准、技术等的整个类型”(参见布劳格,1980年,第34页),是“科学共同体的信念”或“信仰”的简要表述。范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共同的基本理论、观念和方法;共同的信念;某种自然观(包括形而上学假定)。后来,福柯用“话语”(discourse)概念表达过相似的意思。科学的发展主要是以一个新范式替代一个旧范式的革命过程。实际上,有时被人们当做“真理”的东西有时并不在于真理本身,而在于一定的“范式”或者“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