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十一章译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4:59:51
《老子》十一章译解   毕敦一著

原文                             译文
三十辐共一毂,            三十根辐条同装于一个车毂上,
当其无,有车之用;        当车毂中有虚无空间才能做车轮用;
埏埴以为器,              抟揉黏土制作器物,
当其无,有器之用;        当器物中有虚无空间才能做器物用;
凿户牖以为室,            开凿门窗造架房屋,
当其无,有室之用。        当造架物中有虚无空间才能做屋室用。
故,有之以为利,          所以实与状的有利于造就虚无空间,
无之以为用。              而虚无空间才正是使用的必须部分。

内容浅说
本章以三件事物来表明有与无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的作用。器物的有,是器物所以使用的基本前提;而器物中的虚无空间,则是器物所以使用的根本原因。作者以此喻比人身必须是身与心、形与神共处一体。身不可无,身无则心神无所依,故不能不有;心亦不可无,心无即是没有虚无而不能生道物,无道物身则不能存,身无也便无人。身心、形神即是形质与非形质;共成一体,即谓一个完整人的构造既离不开形质,也离不开非形质。
本章只划分议论三事例和结语后二言,两个部分。

注释秘解
1、议论,三件事例。
三事,即毂、器、室,意思很易明白,没有难解之处。历代注家所以意见纷纭,主要因为道家理法不明而难解其真义,在断句上歧义又多等缘故。
无,虚无、空,此指非形质言;
有,指形质的存在,如器物形质之实与状,车毂形质之实与状,房屋形质之实与状等。
无与有,即一物的形质与其相应的非形质,共同组成一个完整之物,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因为,没有“有”,“无”也就不存在,器物不但失其完整性,而且,可用性也失去了;没有“无”,可用器物这个“有”则徒有其状,而其实已实际上不存在,器物不但失其可用性,而且,完整性也已没有了。
这就是说,车毂中间是空的(无),可以穿入车轴,车轮转动才能做为车之用。器皿中间是空(无),可以盛物,才能做为器物之用。房屋中间是空的(无),可以供人存身起居,才能做为屋室之用。
验之于人身,其理完全相同。身与心,(请注意,此心非肉团之心,乃大脑思维器官,所谓“心者,思之官也”者)共同组成一个具有感知行为能力的完整的人,缺哪个都不行。如没有身这个形质实与状,心这个无也就不存在,人无其形,神无何可存,哪里还有其人?如没有心这个非形质,身这个有,则亦必将不保,同样不能成其为人。
心,心神,谓之无者,一者心神本为无形无象虚灵之物,故称之无;二者心神即是道物,能致虚无。道物、心神,本就是虚无。但,心神道物之无,不是真空、真无,而是无中有有,只是不闻不见而已,这则与三事例比喻在本质上略有区别。

2、结语二言:“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有、无之义同前。利,利于,便利,有利。如有毂的实与状,利于车毂中间空无的存在;有器皿的实与状,利于器具中间空无的存在;有房屋的实与状,利于房室中间空无的存在。故曰“有之以为利”。无,空间,虚无。器物之用,不在于有而在于无,没有中间的无,器物便失其使用价值而无意义,故曰“无之以为用”。
同样,对于人,有身形的实与状,就会有利于身形中间心神这个空无存在;有了心神空无,即道物才可保障人的正常生命活动。如果没有身形,心神便不会存在;没有心神,人的生命活动也就没有了保障,所以曰“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因为道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原因,没有道物非形质,人的身命也就将随之毁亡。
此章以三事例为喻比,明白无误地将人的身与心、形与神,即形质与非形质之间的密切关系,表述得清清楚楚,人有非形质道物,也必须有非形质道物,这是道家为道的物质前提和主要理论依据之一。
此章比喻恰当,形象生动,同其他许多篇章一样,若非高真圣手,绝难有此生花妙笔。

附议
本章断句,是以“当其无”,还是以“当其无有”为断?笔者以为前者是,后者非。试析如下:
(1)“当其…..”之“当”,为选择词,无与有二者,应选择其一,而不应二者俱选,故宜断为“当其无”而不该断为“当其无有”。又,即或二者俱选,则应加入适当补充性文字,如“当其无有二者”或“当其无有并存”之类,否则,有违于语言常规。
(2)“当其…..”之“其”,为实指某处之代词。在本章中,其“其”分别是“毂中”、“器中”和“室中”之代。如以“有”断,则“无有”并存,且同指一处,不但符合(1),同时,违背客观事实。因为,无与有是相互矛盾的,一事物决不可能既是有又是无。
(3)结尾句“无之以为用”,完全说明所以为用者是“无”,而非“无有”二者,故在三例中,将“无有”都做为“有……之用”,不符合本文根本意思。
(4)三事例,每例由三言组成,第一言为基本条件,如“三十辐共一毂”;第二言为特指条件,或谓之假设条件,如“当其无”;第三言为结论,如“有车之用”。(后二例类此)从此句式可见,只有基本条件而无特指条件,其结果是不能成立的;而若只有特指条件而无基本条件,则尤不明所以,其结果也不能成立。只有当两种条件都满足之后,才能得出一个明确结果。其中基本条件给出后,假设条件就成了结果走向的关键:“当其无”之时,就“有……之用”;而“当其不无” 之时,就会得出“不有……之用”的相反结论。所以,每例的结果,都是以第二言假设条件为转移的。若以有为断,则各例的假设条件为“当其无有”,这时的结论是什么呢?那只有天知道了!
综上所述,以“有”为断之非,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