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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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

卢乐云《 人民日报 》( 2010年05月26日   07 版)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为判明包括群众举报在内的各种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是否具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采取查询、询问等轻缓措施进行初步调查的制度。该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历经20多年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充分发挥这项制度惩治和防范腐败的功能,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理论基础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原理和精神。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运行有监督权。人民群众怀疑某一权力运行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而向检察机关举报,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表现,检察机关有义务作出回应。即使经初查不存在职务犯罪,也是对人民群众监督权应有的尊重和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直接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和公诉权,依法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初查是立案的基础,是检察机关对职务行为进行依法监督的保障。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反映了我国反腐败的法律和政策选择。我国法律对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都明确规定了定罪标准,对罪与非罪作出了严格区分。我国的反腐败体系由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组成。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于腐败案件,应视其系违纪、一般违法和犯罪,由不同的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对于各类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线索进行初查,如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就依法立案侦查;如果发现不存在职务犯罪但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就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这是贯彻落实我国反腐败法律和政策的需要。

  制度功能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惩治和防范腐败的特别功能。

  加大惩腐力度的功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可以促进快速启动司法调查。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检察机关只要发现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迅速反应,实施初查,促进深挖职务犯罪。在初查过程中,通过广收涉案信息,不断拓展线索,可以发现隐藏较深的犯罪事实乃至窝案、串案,为后续立案侦查打下基础。

  凝聚反腐合力的功能。一方面,进行初查的检察机关或提请纪律检查机关协调,或商请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助,同时注意取得银行、证券等金融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从而形成反腐合力;另一方面,这项制度也是联结社会各层面对公共权力实施监督的纽带,它能够迅速对人民群众的监督作出反应,使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报案、申诉等监督行为落到实处。

  预防腐败的功能。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决定立案侦查,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可以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可以实现一般预防功能。

  完善途径

  确立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应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给予这项制度充分的法律支持。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相关条文,对职务犯罪初查实施的法定主体、法定条件、法定原则进行总体界定。

  完善法律规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中的初查权,本质上仍是一种公权力。因此,实施初查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应建立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初查规程体系,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初查的启动、实施和终结,确保这项制度的统一性与规范化。

  强化实施监督。应完善对初查行为的内外监督机制,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与强化法律监督置于同等重要位置。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增强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在初查实施流程中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加强监督,使这项制度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