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薪养廉”的逻辑推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3:20:45

 

关于“高薪养廉”的逻辑推理

邓旺林

高薪能否养廉,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是一个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不少人质疑高薪养廉的可行性,也有不少人肯定高薪养廉的积极作用。

有人说实行高薪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可以“增加官员的犯罪成本”,可以使人至少会为了持有高薪而选择廉政(尽管谈不上是主动自觉的廉政,但至少可以收到被动廉政的功效)。如全国人大代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舒在论证其“有必要对公务员实行高薪”的观点时就曾说过:“作为领导干部,政府的工资标准应该给予他这个生活社会层面的应享有的生活条件,让他的生活没有后顾之忧。如果他由于其它的错误、或者有新的选择放弃这份工作,这份高薪就应该让他考虑,这样做值不值得?”(1)有人还说,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实行过高薪养廉的制度,且很有成效。“宋神宗曾与王安石谈到,在重禄重法初步实施后,被断罪的相关官吏从每年七百减到每年二百。这个数字虽不能说十分准确,但它所反映的官吏腐败致罪的比率下降却是事实。”(2)。因为看起来他们都是专家学者、大有身份的人,因此一向比较崇敬这类人的我最初也是信奉高薪养廉说的。但是许许多多高官、高管们因贪污受贿而纷纷落马的事实却让我对高薪养廉说产生了疑问。

我在学校曾经讲授过《普通逻辑》(也叫《形式逻辑》),并写过好几篇有关逻辑推理的论文,竟养成了用逻辑推理来释疑解惑的习惯。这次也不例外,我选择了用假言推理来了解高薪能否养廉这个问题。

高薪养廉说是把高薪作为养廉的一个条件,是什么样的条件呢?我想不外乎是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说是充要条件的可能性不大)。

一、高薪是养廉的充分条件

高薪是养廉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官员有了高薪(P),他们就会廉政(q)。以此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所作的推理不外乎以下两式:

1、肯定式(P→q , p,∴ q。 读为:如果P就q,P,所以q):

如果有了高薪,官员就会廉政(P→q),

成克杰等高官高管有高薪(P),

所以,成克杰等高官能够廉政(q)。

2、否定式(P→q , q ,∴ p。读为如果P就q,非q,所以非P):

如果有了高薪,官员就会廉政(P→q);

成克杰等高官不能够廉政(q),

所以,成克杰等高官没有高薪(P)。

事实上,成克杰等高官虽然他们都享有高薪,却没有做到廉政。这说明“如果官员有了高薪,他们就会廉政”的判断是靠不住的,高薪并非养廉的充分条件。

说成克杰他们享有高薪,这可以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经济学家、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陆百甫的话为证。陆百甫在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曾说过:“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虽然没有发达国家或地区高,但如果把实物收入加在一起,也还是不低的。”他还以自己作为副部级干部的收入为例加以说明:“除了工资,医疗保障,配一辆车,养一个司机……都是国家花的钱,一个月七七八八加起来,估计也要花一万块钱。”(3)

也许有人会说这算不了高薪,我不知道月工资多少才算高薪。我只知道至今广州仍有不少急需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买不起经济适用房,我也坚信名列《部分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名单》(见附录一)中的这些政府高官、企业高管中肯定有不少人享有令无数的人企望的高薪。

二、高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舒就主张此说。他说:“我认为有必要对公务员实行高薪,高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不是绝对条件。”(4)

“高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实行高薪(P),才能实现廉政(q)”,把它说得更具体一些,就是“官员们只有享有了高薪(P),他们才会廉政(q)”。以此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所作的推理也有两种形式:

(1)肯定后件式(P←q , q ,∴ p。读为:只有p,才q;q,所以,p)

官员们只有享有了高薪,他们才会廉政(P←q);

焦裕禄们很廉政(q),

所以焦裕禄们享有高薪(P)。

(2)否定前件式(P←q , P,∴q。读为:只有p,才q;非p,所以,非q)

官员们只有享有了高薪(P),

他们才会廉政(P←q);

焦裕禄们没有高薪(P),所以,焦裕禄们不会廉政(q)。

事实上,焦裕禄的确是新中国廉政的楷模,但他并没有什么高薪。那时候是一个劲儿的提倡艰苦奋斗、为人民服务。这就说明,高薪并非养廉的必要条件。

根据上面的种种推理,可以看到高薪对于养廉来说,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当然也就绝不可能是充要条件了)。

其实,下面这两个推理,也许能让我们更简捷的看到“高薪”既不是“养廉”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养廉的必要条件。

一、以“高薪是养廉的充分条件”为出发点

如果“实行高薪,就能实现廉政”的话,那么,高官高管们就都能廉洁奉公(P→q),

许多高官高管贪赃枉法(q)

所以,并非“实行高薪,就能实现廉政”( p)

二、以“高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为出发点

如果“不实行高薪,就不能实现廉政”的话,那么薪水不高的人就都不可能廉政(p→q);

古今许多仁人志士没有高薪却能廉洁奉公(q),

所以,并非“不实行高薪,就不能实现廉政”(p)。

[按:“不实行高薪,就不能实现廉政”(p→q)=“只有实行高薪,才能实现廉政”(p←q)]

“古今许多仁人志士没有高薪却能廉洁奉公”这绝不是凭空捏造的。我国自古就有许多仁人志士虽无高薪却能始终廉洁奉公,这方面明代的海瑞堪称典型(这在“当朝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中很具体生动的记述。顺便说一句,《明朝那些事儿》实在是一部好书!)。

综上所述,我所得到的认识就是,高薪养廉的主张实在是不靠谱的。至于要怎样才能实现廉政,这已超出了本文论述的范围,而且,说实话,这我还真说不上来。

注:

1、3、4:《“高薪养廉”能否抑制腐败 代表委员观点交锋》

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china04/2003/indepth/200303140258.htm

2:《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

http://www.studa.net/commerce/041019/95324-10.html

——本文2009.09.06发表于芙蓉书阁(博客)时原题为“从逻辑推理看‘高新养廉说’之荒谬”。20090915移至新华网“发展论坛”,并对题目做了更改。

附记:

在“高薪养廉”方面有一种“提高犯罪成本”说。此说认为提高了犯罪的成本,就能使为政者廉政。而提高了薪金,就能提高犯罪的成本。所以,提高薪金,就能使为政者廉政。从逻辑上看此说也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提高了犯罪的成本,就能使为政者廉政的话,那么,成克杰等高官高管们就不会因贪污受贿而“落马”了。——因为成克杰等高官高管们的“犯罪的成本”非常高。

成克杰等高官高管们因贪污受贿而“落马”,

所以,并非“提高了犯罪的成本,就能使为政者廉政”。

 

附录:

《部分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名单》

洪清源: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1987年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韩福才:青海省人大副主任,1991年11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张辛泰:铁道部副部长,中央候补委员,1992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李效时:国家科委副主任,1994年3月,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副主任,1996年4月,以受贿罪被判处徒刑15年

韦泽芳:海南省人大副主任,1997年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黄纪诚:北京市政协副主席,1997年8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铁英:北京市人大副主任,1997年8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辛业江:海南省人大副主任,1998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鲁家善,中国交通银行副行长,1998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姜殿武:河北省人大副主任,1998年11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常  征:贵州省政协副主席,1999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徐炳松:广西政府副主席,1999年8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孟庆平:湖北省副省长,1999年12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胡长清:江西省副省长,2000年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

成克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央委员,2000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

王乐毅:海关总署副署长,2001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查克明:华能公司副董事长,原电力部副部长,2001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姬胜德:总参二部部长,少将,2001年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石兆彬:福建省委副书记,中央候补委员,2002年3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刘知炳:广西政府副主席,2002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郑光迪:交通部副部长,中央候补委员,2002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朱小华:光大公司董事长,2002年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田凤岐:辽宁省高法院长,2003年5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丛福奎:河北省副省长,2003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李嘉廷:云南省长,2003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王雪冰:建行行长,中央候补委员,2003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麦崇楷:广东省高法院长,2003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王怀忠:安徽省副省长,2003年12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

柴王群(准副省级):云南省委宣传部长,2004年3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潘广田:山东省政协副主席,2004年4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刘长贵:贵州省副省长,2004年4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刘方仁:贵州省委书记,中央委员,2004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钟麓:浙江省副省长,2004年8月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张国光:湖北省长,中央委员,2004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刘克田:辽宁省副省长,2005年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张宗海: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05年5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田凤山:国土资源部长,中央委员,2005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韩桂芝:黑龙江省政协主席,2005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丁鑫发:江西省高检检察长,2006年1月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徐国健: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2006年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王守业:海军副司令员,中将,2006年4月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