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人支持"最牛钉子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20:06:05
今天是“最牛钉子户”要被强制拆迁的日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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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引起热议的房屋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杨家坪步行街附近),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房管局介绍,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属危旧房。现在,周围都已拆迁,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坑,成了“孤岛”,也成了网上传说的“史上最牛的拆迁房”。
昨日下午,为它来听证的是它的女主人吴蘋,申请拆迁的是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是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及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听证会预定在2时30分开始,由于旁听的群众太多,只得移到一个较大的法庭,听证会在3时左右开始。
“这个问题拖这么久,责任不在我。”吴蘋声称,尽管自己一再让步,但仍未达成一致。双方曾经达成协议,但其中一开发商又称老总生病,不给盖章,所以这事才拖了这么久。
而九龙坡区房管局称,吴蘋要价太高,与开发商迟迟协商不下来,被拆迁处成了一片废墟,又在轻轨线旁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多次找吴蘋协商,但仍未协商成功。今年1月11日,他们做出行政裁决,要吴蘋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自行搬迁。由于吴蘋并未履行,他们只好向法院申请强拆。
法院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做出了支持房管局拆迁的裁定。吴蘋表示不服。
即使是法院做出了判决,不服也还可以上诉呢。九龙坡区法院凭什么就做出个最终的判决呢?而又是凭什么做出这样一个判决?!
法院根本就不尊重私人财产!如果房主不愿意搬!法院不但不应该判限期搬迁,而且应该判开发商恢复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市容应该让位公民财产权!这个位置比美国哪个位置好多了.应该开出比三千万美圆更高的价格!而且这种位置开发商根本就没法开工!这里边不知有多少开发商养的狗在咬人!
暴力拆迁或野蛮拆迁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民事法律,而且违反了《刑法》;而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也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势必带来暴力拆迁,也是违反《刑法》的。《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关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恰恰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
很显然,当开发商与杨某发生冲突,法院并没有平等保护归属于双方的物权,法院真正保护的还是开发商的权益。
是否可以归咎于《物权法》尚未正式执行呢?如果《物权法》已经正式执行,杨某的物权是否会受到平等保护?答案还是否定的,不能!因为房管局要求强制拆迁的理由是杨某的房子“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将城市形象当作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强制杨某拆房就符合了《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应该是九龙坡区法院强制杨某搬家的主要法律依据。
于是牵涉到一个问题,有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公益框架存在,如何体现、确定公益,由谁来确认公益?物权从来就不是静态的独立物权,冲突通常发生于物权与物权之间,如果其中一种物权能任意为自己戴上公益面具,平等保护就是一句空话,戴上公益面具的物权其实就可以随意侵占其他物权。国人最熟悉的强制拆迁行为,不就是在公益旗帜下进行的吗?是否有一天,某个团体、某个人会以我们中的一个人不够英俊便不允许其出门呢?理由也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为了公益。如果认定公益的权力被某一个群体单方面掌握,理论上说,这样荒唐的结果是有可能出现的。
在这里我们并不能做什么,唯一能做的就是发出自己的声音,来声援这位勇敢的户主了!

详细情况请看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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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07-03-22 11: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