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雪松女士就赎回选票行动致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的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3:08:16
http://moksha-ginlian.spaces.live.com/?lc=1033经过卢雪松女士授权上传 唐荆陵先生: 您好。 从EMAIL中得知近日来您多次被当地警方找去谈话,并已被告知可能即将对您强制执行劳教。我的心情由此变得沉重。这沉重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对您遭受到的不公,并由此不公更进一步让我生出对当今中国诸多不公的复杂情感。面对着一个藐视道理、僭越法纪、敌视公众的强权力,谁又能有何办法带领中国躲过那由胡作非为而必然导致的全局性灾乱? 沉重感的另一原因,是我也选择参与了您倡导之“赎回选票”活动的事实。基于这一事实,您现在遭遇的危险也成了在暗影中对我窥视着的某种威胁。 因此我想,很有必要将我对“赎回选票”活动的理解,以及我签名参与的细节经过,以公开信的形式坦诚陈述如下,希望您能代我转交您所在的广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和领导。这陈述既可视为给您的精神支持,也可当作我与有关人士的一次交流。 广州市公安局的警官、警员: 你们好!我是吉林省长春市公民卢雪松,很高兴有机会与你们交流。交流的缘起则是唐荆陵先生半年来努力操作的“赎回选票”活动。 唐先生的“赎回选票”活动是我由收到的一个电子邮件得知的。我从未见过唐先生,也不知这个人的更多的信息。但这个活动本身点醒了我的一段本已有些麻木的神经。我几乎快要忘记,身为中国公民的我,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利——选举权。我为什么几乎会忘掉了我的选举权呢?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从没有参加过任何一次真实的选举。有点模糊记忆的,似乎是刚开始推行所谓的“差额选举”时,我曾填过一个选票,那似乎是在高中。因为那太没有意义了,作为投票人的我对把票投给了一个怎样的人一无所知。所以脑中对这次行为的记忆也就非常的淡。至于近十年来,我的生活已完全脱离了这一实现公民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权利,我根本就没有被通知到过所谓的投票现场。据我观察,我的同事们也大多如此。然而“赎回选票”活动却提醒了我:我的那一票呢?被谁强征使用了呢?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我来说这种侵权是件值得严肃对待的事情。 出于对我个人的选举权的维护,我欣然声明:我将收回我的那一票(直到我切实感受到了民主选举从程序到实质的改进)。因此,从我这个角度看来,唐先生不仅不应该受惩罚,我个人还要对他表示感谢。当然,我对个人的权利有完全的支配权。当有一天,我看到并认可我的那一张选票的价值时,我将立即恢复我投票的权利,同时也即终止了对“赎回选票”活动的参与。 有一种现象是很糟糕的,那就是这种侵犯公民选举权的行为在如同我这样的人的默认之下,现在已经“习惯成自然”。无数公民(大概也包括您)的选举权被理所当然地侵犯着,而它的后果认真一想却是危险和可怕的。谁都知道,一个“人民共和国”是要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捍卫作为国家的根基的,公民的选举行为是巩固其根基的最直接方式。因此在选举上倘有糊弄、造假则等同于在撼动国家的根基。这样重大的事情,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可以混掉的吗? 唐先生倡导的“赎回选票”行为恰恰针对时弊,不含糊,不胆怯,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这一本来就是最值得认真对待的事情。由此可见唐先生为人品格之磊落高尚,其忧国忧民之心天地可鉴。因此我不解,法律部门怎么能反过来认为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呢?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我“赎回”我的选票,只是我个人的行为,因此您完全不该将我的签名当成控告唐先生的罪证。而签名行为本身就是个责任自负的问题,我想,凡是在“赎回选票”活动中签名的人都应该认可我的这一观点。某日我收到一封电子邮件,里面通告了本已签名的一位先生最终在压力下选择退出活动的消息。邮件里写的非常清楚,“赎回选票”活动对他的退出表示完全理解和尊重。这也说明了这项活动一直都很尊重个人的选择。并且据我所知,“赎回选票”活动进行得非常理性,没有什么宣传鼓动,也没有强烈的斗争性话语,这种近乎中性的色彩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志应当受到鼓励而非反对。 据说,广州市公安局拟以“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为由对唐先生执行劳动教养处罚。对此我有二点疑惑: 第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显然,“赎回选票”活动,对规定中保护的现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现政权以及现行制度都没有任何抵触,更谈不上“抗拒、破坏”;相反,以我之愚见,唐先生的义举恰恰是对现行宪法与法律“尊重与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的最好印证,并且也是有效促进了《选举法》的真正实施,为政治与社会的长久稳固提供真正的可能。在我看来,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为依据处罚唐先生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的第二个疑惑,则是针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条文本身的。众所周知,某些“中国特色”的具体法律条文很专注于对政权和政体的特殊维护,是谓“人民专政”,一个“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当然逃不出这种政治底色。但,这种《管理办法》是否违宪呢?除此之外,“任何”、“复制”、“查阅”、“传播”这几个字眼也同样让我不解。首先,我认为这条规定已经完全违背了国际互联网传播的本质属性,是根本不适应于互联网管理的。国际互联网是数字科技无穷变化、活跃玄妙、自由流动、开放透明特性的典型体现。已完全成熟了的互联网形成了超时空的庞大网系,信息在其中的传播呈现为互动性、无形性和散漫性,这种传播特征无异于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的错纵复杂的连带关系。因此说禁止在互联网上“查阅”某种信息,则无异于说“禁止听污言秽语”一样荒谬可笑。这种说法充其量只能是一种道德呼吁,而绝对不适宜于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且明显违背了国际社会的人权通则。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禁止“复制”、“传播”,这种提法也太过笼统。就像演员也得演坏人一样,特务部门也必须“复制”、“传播”大量各种信息,个人也可以因要反对某种信息而对其“复制”、“传播”,如果不能把这些情况都区分清楚,至少说明此项法律条文严重缺乏可操作性,不称为“恶法”至少也应称为“劣法”了。 要是往深层说,它体现出法规制订者对于现代法律本质的一种错误认知——法律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与惩戒,恰恰相反,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自由与主持正义。让人遗憾的是,从唐先生现在的处境看,不仅是我们的法律制订者,还有您们这样的法律的执行者,都似乎更愿意充当某种违宪的权力的打手,而失去了公民权益保障者的该有的那一份侠骨柔情。我以为,明确放弃公民权益保护者的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就好像是英雄瞬间消失光环,变成了一只野兽。 至于您们将要对唐先生采取的处罚手段——劳动教养,我更要对您们说:我反对。我曾因莫须有罪名于2005年被非法处以劳动教养一年(所外)的处罚,至今维权未果。通过这一段个人经历,我对劳教制度的违宪本质有了更深的思考与亲身体会。其实不用细说,您们都能清楚,“劳教”处罚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完全是越出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相关规定的,而其处罚的任意性,监督机制的缺乏,事后的申辨机制的软弱无力,这些问题足以使这一粗暴践踏人权的制度必须立即予以废止。2003年9月,即有广东省多位政协委员联署发起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缺乏法律根据的“劳动教养”制度。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已于今年2月与国际劳工组织会谈,准备加入《反强迫劳动公约》。也就是说,劳动教养这一罪恶的制度必将在不远的将来被历史所摒弃。 鉴于以上种种,我想,在您们这些执法者给予我一个满意的回答之前,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将坚持为唐先生的自由辨护。请您们能认真考虑我的这封信,并慎重对待唐先生与“赎回选票”活动。不管您们是否承受什么压力,最终您还是得为自己负责。望您们三思而后行。 谢谢!祝前途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