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司机酒驾撞死4人获死刑 属全国首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22:36:30

孙伟铭出庭受审

就是这辆车闯的祸

  深圳新闻网7月24日讯   (王鑫 陈兴静 记者曾燕伶实习生罗紫兰)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惨烈的车祸现场

    违法驾驶致四死一伤

  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车祸过程示意图 制图杨仕成

  司机醉酒且无驾照

  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挡获了孙伟铭。经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交警部门称。

  在其后的调查中,公安机关查明孙伟铭根本没有取得驾照。“孙伟铭购车的时间是去年5月,此后他一直长期无证驾驶车辆,还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记录”,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该案审判长首先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讲述了为孙伟铭定罪的依据,他表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乃至造成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案件审判长解释说,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孙伟铭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男子醉驾撞死人被判死刑 审判长解释原因

深圳新闻网7月24日讯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驾车搭载父母在城东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他大量饮酒。随后,他驾车从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龙泉驿方向行驶。

当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撞上与他同向行驶的一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限速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严重超速,驾车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一长安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孙的别克车不能动弹。最终,孙伟铭的行为造成长安奔奔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昨日,成都市中院对疯狂别克连夺4条人命案一审公开宣判。长期无照、醉酒、超速、越双实线,酿下4死一伤的惨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处以极刑。据了解,此案尚属全国首起因交通事故被判极刑的案件。

判决认为:孙伟铭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主观故意明显

昨日上午,成都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去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证据显示,直到案发时,这辆别克因交通违法的电子眼记录达10次,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其中6次为孙伟铭造成。去年12月14日,事故发生后,警方接到群众报案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归案。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伟铭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在去年12月14日案发时的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各方反应

孙伟铭显得很镇静:我要上诉

“我要上诉!”市中院大法庭内,宣判时,被告人孙伟铭一直低头站在被告席上,显得很镇静。“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救赎的机会。”当法官问他上诉理由时,孙伟铭镇静地再次强调说,事发当时,他是因为喝了酒,意识很模糊,不是故意超越双实线撞车。“我还很年轻。”30岁的孙伟铭低声说,他并不是漠视他人的生命,他根本没想到事发时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而酿下如此大祸,希望法院能给他一个救赎的机会。“我会准备详细的上诉材料,向法院提起上诉!”

当法警将孙伟铭带离被告席时,孙伟铭哭着朝法庭旁听席连喊三声:“爸!妈!我对不起你们!”“那个人是孙伟铭的母亲。”宣判完毕,旁听群众都退出了法庭,一位身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士被认了出来。“不公平,就是不公平!”该名女士哽咽着大声地说。

受害人家属流泪鼓掌:很满意

法官的宣判结果话音刚落,旁听席上众多的受害者家属全部高举双手,鼓掌欢呼。案件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受害人家属都在悲哀与欣慰的情绪中,默默流下了眼泪。

“这样的判决结果,确实给了我们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庭下,被撞成重伤的受害人的儿子韩先生说,此案经过上次公开开庭后到现在宣判,他们再没有得到过被告人的经济补偿和赔付。在这段时间里,被告人的家人也曾主动找到过他们,提出希望受害人家属能向法院请求轻判,得到他们的原谅。“当然,我们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要求。”韩先生说,但对于这些很合理的要求,对方没有了回音,所以也就这样不了了之。

“我们对这个判决很满意。”受害人家属说,目前,他们三个家庭已另向法院提起了民事部分的索赔,共计150多万元。

审判长释疑

为什么会判死刑

就此案的定罪量刑,宣判后,记者对此案审判长进行了采访。

此案的审判长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从主观上来说,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审判法官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此行为就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当前,无证、尤其是醉酒驾车、故意严重超速等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相关危害行为均引起大家的公愤,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期就有不少此类案件常见于报端。

一审判决最终能否得到支持现在还不能肯定,但其却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执法的严格、驾驶人员守法意识的增强及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监督,这种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依法得到有效打击和控制。

相关人员应以此案为鉴,切实树立起自觉守法的意识,再不要害人又害己。

王鑫 陈兴静 成都商报记者 杜雯

特别调查

驾驶员多认为判得重不开车的觉得很合理

昨日记者随机调查了20位市民,一半的市民认为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偏重,一半的市民则认为“这样的判决很合适”。认为判决偏重的市民中,大多数会开车;而支持法院判决的市民,则很多不会驾车。

“醉酒驾驶,再怎么说他也不是罪大恶极啊,罪不当死。”市民李先生说:“我认为判处死缓更能让人接受。”市民张先生说,杭州飙车案刚刚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3年,家属获赔100万,“那可不可以理解为赔得好就轻判,没赔钱就会重判?”

“这样的判决很合理!”同时,有很多市民赞成法院的判决。市民向女士说,这个案子的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酒后驾驶让市民没有安全感,这样的判决很合理。有市民说,在当前恶性交通事故高发的情况下,这样的判决能给社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本报记者杜雯

专家争论

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一传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学界内部也形成了不同观点,记者昨采访了多名法学专家。

中国刑法界有名的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行为。此案的焦点就在于,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是不是足以认定故意。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持以放任的态度,就构成间接故意,是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此罪名下,如果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判处死刑也是可以的。

支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判刑恰当,严厉警告酒后驾车

“这起案件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禁止酒后驾驶,这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此案被告人情节非常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近期宣判的杭州飙车案,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肇事后停了下来,在现场等候,并报警,“这两起案件从性质上讲完全不一样,孙伟铭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很准确。”

王建平说,按法律对这一罪名的量刑幅度,最轻10年,最重死刑,孙伟铭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而且情节非常恶劣,所以法院判处死刑是恰当的。“这对市民酒后驾车是个严厉的警示。”

反对

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

“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四川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说,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相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放火、爆炸等行为来说,肇事司机的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么大。依照我国现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判处死刑,明显偏重,“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更为合适”。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家崔巍则坚持认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主观上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想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的。崔巍认为孙伟铭的主观上定性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更适当,这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但如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依法最高对孙伟铭判7年有期徒刑,又偏轻;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偏重。崔巍表示,对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和出台司法解释来给出更为准确的定性。本报记者杜雯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闻回放:

成都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酒后驾车应判刑

“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畸轻,就无法惩罚和遏制因醉酒而频发的交通事故!”南京建筑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相继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造成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之后,有关醉酒驾车问题被推向风口浪尖,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酒后驾车的立法热议。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多方研究后,07月18日正式以律师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上书理由

原因一:认定醉驾标准不合理

到底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事故频发?李刚分析说,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此外,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为7.6,而在日本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平均控制在2至3之间。

其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发达国家认定醉酒驾车的酒精含量非常低。比如,瑞典,规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为2mg/100ml,德国3mg/100ml,美国8mg/ml。

原因二:惩处程度不够严重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李刚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因三:没有单独罪名入刑

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而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饮酒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行为纳入了刑法惩罚范围。李刚认为,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李刚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将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

正反争议

是否扩大了犯罪标准

李刚、罗毅建议在《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罪名。规定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在原有《刑法》惩罚基础上加重惩罚。

两位律师的“建议书”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不少法律人士表示赞同。他们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还沿用1979年的法条,没能充分考虑到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滞后于现实生活。部分法律人士还是提出了不同看法。川大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认为,醉酒驾车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刑法上的预备犯罪阶段,但《刑法》的主要还是以教育为前提。如果将醉酒驾车,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犯罪标准的扩大化。

他山之石

国外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起来,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一1年,并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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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克司机醉驾撞死四人 被诉危害公共安全

深圳新闻网讯   04月01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12月14日驾驶别克车撞死4人的孙伟铭提起公诉,指控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刑法》规定,对触犯该罪的嫌疑人,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以重罪公诉

检委会列出三大罪状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认真审查了所有证据,并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做出的。

罪状一:醉酒驾车 无证驾驶

事故发生后孙伟铭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交警当即提取他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交警还查到,孙伟铭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该车已有10次违章记录。

罪状二:人亡财损 后果严重

另外,这次车祸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除4人死亡外,伤者代某肢体明显残疾,已构成重伤。事故还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5万余元。

罪状三:闹市飙车 情节恶劣

此案责任完全在孙伟铭。孙伟铭醉酒驾车,在明知无照、醉酒情况下,还以高达134以上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行驶,当时路面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导致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检察官释法

故意+危险方法+侵害多人安全>交通肇事罪

此前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到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在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侵害的不是特定个别人的人身安全,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所以,不能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案情回放

车祸现场有多惨烈?

醉别克闹市狂飙 4死1残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本市万年场四方阁酒楼参加亲戚的生日宴会,饮用了大量白酒。17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

孙伟铭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与另外3辆台轿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

法规链接

两大罪名有何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年起刑 最高可判死刑

罪状:“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是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我国《刑法》第115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法规判刑7年以下

罪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133条)

市检宣 本报记者 程璞 摄影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