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府如何应对校园血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23:53:02

公民政府如何应对校园血案?

[9644] (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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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2日,一个原本就属于悲伤的日子,未料又增添了新的伤痛。当天上午8时,陕西南郑县一村镇民营幼儿园发生血案,凶徒手持菜刀大肆屠戮,造成数十人伤亡,其中大部分是幼童。据称,该案是4月中旬以来中国大陆发生的第五起校园血案。(《联合早报》对此有详细报道和分析)

  针对频发的校园血案,有三种观点值得重视:第一种意见认为,校园血案接连发生凸显了中国转型期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政府应将其作为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予以高度重视。这种观点已得到了决策层的积极响应,并已对加强校园安保工作做出了细密部署。5月12日下午,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召开紧急视频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并敦促各级政府有效落实。会议还特别指出,要对乡村、街道、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安全防范工作最薄弱的学校、幼儿园,对安全隐患最突出的一些私立私办学校、幼儿园、托儿班以及各类课外班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与此不同,犯罪心理学家认为,校园血案的制造者多有性格缺陷,不可以正常的理性估测其行为,并且,这类犯罪并非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政府应当特事特办、快速反应,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凶徒现场击毙。

  第三种观点认为,加强安保、击毙罪犯等方法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有公平正义,才能化解社会积怨,才能杜绝血案发生。政府要作到全面、深入、持久的信息公开,不要害怕产生效仿、传染和负面影响效应,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受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其理,从不同视角为政府应对校园血案提供了思路。但是,这些观点或多或少都隐藏着一个前提性判断:政府应当对校园血案承担全责—— 安保不利、反应不快、社会不公、信息不畅,都是政府之过。按此逻辑推演,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势必就有“全权”:不留下一处死角的“举国安保”,不放过一个嫌犯的“击毙执法”,不遗漏一点细节的“全盘公开”,都在政府权力范围之内。试问,这样的政府究竟是可爱,还是可怕?是现实,还是神话?是民众的服务者,还是上帝的审判官?

  有人说,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可以是无限的。没错,这很对。但是,怎样判断紧急状态?谁来判断紧急状态?须知,国家一旦进入紧急状态,公民权利就要克减。9.11后的美国公众,当他们抱怨政府太过强大之时,忍受是必须的,因为,政府以紧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作为其权力扩张的法理依据,公民只有服从。中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固然严峻,但这与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实是两码事。

  紧急状态之说不成立,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权力总该给政府吧?别忘了,这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法律的授权行使。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现场击毙罪犯?在法治国家,这必须严格限制。不然,这样的权力一旦滥用起来,后果不堪设想。对于屠戮幼童的无良凶徒,也应遵循应有的程序。比如,鸣枪示警。再比如,当其停止杀戮举手投降,就不应坚持将其现场击毙。这些朴素的道理,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我们都痛恨犯罪,但政府的确无法根治犯罪。政府权力有限的根源在于,它不是无条件产生和运转的“孙悟空”和“永动机”。政府的成立,应当有明确的人民授权,宪法和法律就是政府和公民的制度性契约,也是公民政府存立的根基。政府的运转,需要公民的财力支持,每一分可支配的财政收入都源自公民的劳动和血汗,都需要得到制度化的公民批准。如果我们希望政府是法治的有限政府,就必须宽容它的“迟钝”、“犹豫”、甚至“怯弱”。

  这样的政府不是太可悲、太无用了吗?一个连祖国的花朵都保护不了的政府还能做什么?我想,这样的民意压力或许是当前政府决策者、执行者最头疼的问题。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特别是生命、财产和自由权的保障,是任何政府的头等大事,也是政府获得公民认同的关键指标。正是基于此,政府才如此焦虑,以至于很多举措都来不及深思。

  但换一个角度思考,只要民众以法治的态度和理念面对社会的罪恶,积极投入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安保体系建设,不将一切问题的根源都归咎于政府,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是大有希望的。

  所以,现在的当务之急是,政府和公民的法治能力如何同时得到提高并形成良性互动互为补充的格局?

  提高政府的意识形态领导力、公共资源配置力、管理系统的执行力、物质装备的震慑力、行动方式的认同力,前提是政府必须模范守法,同时善用法律的武器与社会恶行展开斗争,以获得公民的支持与认可。

  一方面,政府应当增强程序正义的执法能力,为公民守法做出表率。政府不能根除犯罪,但它可以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有效遏止犯罪。在校园血案的追惩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赔偿等程序,都应坚持到位,不能因为民愤极大就草草了事。对已发生的罪案进行程序化的追惩,实际是就是最好的公民法律教育,也是最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另一方面,政府应整合全社会的资源,建构公民安保防控的社会化体系。积极发挥社区、家庭、街道、村委会、民兵组织、群防组织、公益志愿者、基金会等一切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起校园安保的钢铁长城。政府不能包办一切,但它可以协调组织。

  归根结底,公民政府必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是有限政府——其权也有限,其责也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消极无为,政府依法打击犯罪,如同公民依法抗争强权一样,具有不言自明的正当性,同时也需要审慎、资源、领导、组织以及必要的时间。

  廖奕《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