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民间维权网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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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民间维权网的存废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对于网站利用一些负面信息敲诈勒索商家,冯湘勇表示,受到敲诈勒索的经营户,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 记者调查众多“晒黑”网站未备案“青岛XX公司是骗子”、“XX电子经销商服务极差”……记者昨日打开一个冠名“中国315投诉维权”字样的网站,首页刊登了大量网友的投诉。目前网络的监管在法律规章的明确规定方面略显不足,今后将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违反行业规则,伤害消费者利益的SP,不仅要面对央视的晒黑,更会让其集团公司被累及。(《网络晒黑催生大量站网站运营待规范》2010年03月15日

我观察民间网站多年,给我感触颇深。网站首页自称有多大本领,可以帮助企业老总维权,其实都是骗人的鬼话。这些所谓的站,充其量就是由一个人组成的工作室,均属于非经工商注册的非法个体户。这些黑网站不光自己毫无建树,连最基本的如何收费都不懂。以为收了当事人的封口费就没有其他人知晓了,这种人纯属傻二。如今是互联网时代,只要会打字,什么东西都可以通过网络搜出来。我听老师们常说,网上有个“两头通吃”家伙,收了人家委托人的钱财后,拿着委托人写的材料又跑到对方当事人那里,把对方对他如何如何全盘脱出,对方一听大惊失色,顿时感到这只“猴子”很仗义,于是急忙对“猴子”说:“对方给你多少我给你的比他的还要多”,“封口事件就发生了”。这个消息不胫而走,被委托人知晓后,就在网上大骂“猴子”无德。“猴子”本来就不是人,虽然也穿着人的衣服,但必定是装不出人的行为的。众民间虽然嘴里不断谴责这种无良行为,但也在暗中盘算着今后怎么才能通过自己的“维权个体户”致富。于是乎,大家纷纷效仿这只“猴子”收起封口费来。

若要规范这些维权个体户就应要求他们成立自己的公司,只有公司行为才可以依法收费。只有依法收费,网络环境才可以正常运转。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正式实施,民间站不能无责而刊登一些没有通过调查取证的稿件,这就涉及到什么人士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我认为,法律工作者(简称“法工”)和专业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才能委托其它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稿件是不能随便在网络上发布的。

民间维权网原本是在夹缝中游走的一股民间社会力量,这股力量不可小觑,虽为“维权个体户”,如能懂得团结,便可成为参天大树。本来这样一棵茂盛的大树,大家本应相互扶助,但为了争夺当事人不正当的利益,却是明争暗斗、甚至不惜尔虞我诈对同行大肆诋毁。起初还是同壕的战友,不久便翻脸成为死敌,大有置之死地而后快之感。即便对方所为是一己红颜,那也是两情相悦,与旁人无关。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有敢恨敢爱的人,才是真男儿,大可不必为这等小事伤了脾胃。这里既没有李自成,也没有吴三桂,谈不到夺谁所爱,“陈圆圆”喜欢哪个男人,是她自己的事情。你又不是法海,关你个球儿事。最起码他们不是腐败份子,两情相悦,何不成全。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有云“天下之人,熙熙壤壤;为利而来,为利而往。”大家无非是为了挣一温饱,相互排挤为维权者之大忌,这些都大大地背离了维权者公平正义之精神。

维权者勇气可嘉,但力气不匀。不久前,我在网上看到葛先生说的这样一段:民间维权本来就跋涉在荆棘丛中,作为无人管的一群流浪者,我们行走在钢丝上,稍有不慎就会遭遇不测,比如民众的误解、调查的艰辛、无形的压力、金钱的诱惑……等等。我认为,葛先生这段有几处不足,第一个不足,民间维权不是“跋涉在荆棘丛中”,而是要懂得如何讲诚信、如何尊重委托人。第二个不足,民间维权者不是“无人管”,而是有法律管;也不是“流浪者”,自我贬低不能起到良效,反而显得底气不足。第三个不足,民间维权不是“行走在钢丝上”,而是在夹缝中游走的一股民间社会力量,是被夹在律师、法工之间的一股民间社会力量。因这股力量成分很杂,有时可以是律师,有时可以是法工,有时可以是记者,有时可以是任何一个阶层的人士。

维权者的正途。第一,树立诚信之风。第二,信仰公平正义。第三,团结一致反腐败。惟此三者,民间维权网将有大好之前途!攻无不克,战无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