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局办[2008]165号 2008年厦门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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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教局办〔2008〕165号
2008年厦门市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以及2008年度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就2008年我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大教育投入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方针政策,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落实《厦门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借读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持有减免卡到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借读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措施,对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的通知》,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天给予最低生活补助费1元,全年补助300元。其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2元,全年补助6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3元,全年补助900元。落实国家免费教科书政策,从春季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及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如作业本、地理图册、外语磁带等),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加强高中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各达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计划生的30%以内,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准再提高;不得在“三限”政策以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思明区非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的通知》(厦价服[2008]15号)规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07]79号)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5%,小小班、超时留园、寒暑假留园收费参照该上浮幅度执行。幼儿园代办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四)继续保持高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政策的稳定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稳定学校收费标准。严禁收取点招费、转专业费和专升本费。禁止违规向学生收取赞助、扩招、定向、跨地区建设、假期住宿、论文答辩、重修、补考费。禁止高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禁止高校在改按学分制收费中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高校合理的应该发生的一些收费和退费,要依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及省政府的文件规定,进行全面规范,禁止巧立名目滥收费。
(五)加强代办收费管理
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 号),取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体检、看电影两项代办收费项目。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中小学校代办收费管理的通知》,编制收费流程图,严格代办收费程序,除经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城市中小学服装、社会实践以及其他规定的服务性代办收费项目,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并落实事先告知、明示标准等程序后才能收费,并按照“一事一毕、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学校擅立项目收费,严禁任何处室、年段、班级或个人擅自收费。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选订工作的通知》,学校通过正规渠道为学生提供选订服务,不得从中盈利或收取回扣、劳务费,所有让利全部返还学生。严禁强行统一向学生征订报刊杂志、教辅材料。落实《关于规范学生装采购行为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校服采购程序,明确要求按照折扣后价格结算,学校不得盈利或以各种形式接受校服生产者的好处。
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代办收费结算情况要在福建东南价格信息网“价格服务进校园”网页的相关栏目上公布。高中学校向在校生提供规定外的服务性代办收费项目必须事先报经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审核、备案。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严禁强行统一代办学生保险和学习、生活用品。
(六)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加强对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七)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严格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并按规定及时退还学费和住宿费。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校要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全省教育收费示范市的目标,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规范教育收费责任制的要求,加强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的协作,增进互动,及时掌握新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要高度重视教育招生、收费政策的宣传,及时将治理工作计划和部署等事项向社会公布。要运用不同形式,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切实维护群众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总结、树立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对违规收费的反面典型及时曝光。
(三)健全完善“阳光收费”制度。继续推行收费公示制,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及时公示收费政策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实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逐步完善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实时稽核收费和受理申诉制度,疏通诉求渠道,及时变更、核销不合理的收费,把乱收费解决于初始、萌发状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听证制度、教育乱收费情况通报制度,引导学生、家长、教师、社会共同监督教育收费行为。要改革收费方式,探索在规定的时段和规定的窗口由经办银行统一收款制度,推广网上银行收费方法。
(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加强“借读生”招生收费管理,严禁“择校”乱收费。
(五)扎实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发挥我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引导,严把质量,稳步推进湖里区、集美区的创建工作。要出台工作意见,广泛开展教育收费规范校的创建活动,力争2008年全面实现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验收达标。继续开展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坚持纠、评、建相统一相协调,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收费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全过程,边评边改,以评促纠,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六)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加强对教育收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学生家长等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行风监督员,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检查工作,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要重点组织对变相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复读生所取得的制度外收入专项清理,要关注报纸、广播、信访举报反映教育乱收费问题,将之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对涉及乱收费的案件,要按照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乱收费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拒不纠正违规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除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给予组织处理;对擅自乱收费的单位主管人员,按程序先予免职再进行处理;对乱收费中涉嫌贪污受贿和侵占资金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厦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08年7月1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收费  意见
抄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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