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局办〔2007〕83号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中小学校代办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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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教局办〔2007〕83号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中小学校
代办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区发改局、市局各直属学校: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自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一些中小学校在代办收费管理方面仍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代办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代办收费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现就加强学校代办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代办收费要求
(一)课本(教科书)、作业本的采购价即构成相应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学校不得盈利,不得收取回扣,也不得附加其他费用。课本费、作业本费或高中阶段的簿籍费的收取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作业本费或簿籍费实行最高限额管理,超额不补,结余返还。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组织学生集体观看电影、体检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项目,据实收取代办代收费用。看电影应按看一场收一次费执行。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列入教学计划、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可向参加活动的学生代收一定的活动费用。活动结束后及时据实结清。
(三)城市中小学校统一代办校服要根据《厦门市城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规定,在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选择校服协议供货资格的中标企业,选择经审定公布的款式,确定低于中标价的交易价格。学校按照实际成交价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从中营利或收取回扣和劳务费。
(四)选择教辅材料是学生和家长的个人行为,学校可根据学生需要,从由市教育局教辅材料审读委员会审读公布的教辅材料品种中,向学生推荐符合本校学科教学实际需要的教辅材料,每学科只限推荐一种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不得指定或强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得从中盈利或收取回扣。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强制要求学生征订、购买报刊杂志等课外读物。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
(五)高中学校向在校生提供规定外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代办收费项目,必须事先报教育局财务部门或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据实收支、及时结算,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规范管理要求
(一)明确收费审核制度。除经有权部门核准的代办项目外,以上规定的其他代办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其中上条第(五)项规定的项目,还须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物价部门同意],并落实事先告知、明示标准等程序后才能收费,任何处室、年段、班级或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行收费。
(二)积极推行“班收校管”的收费办法。所有代办项目费用由班级代为收取后,统一交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公示收支情况。
(三)代办收费的结算要按照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结算情况应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且要有明细结算清单向学生家长报告,接受监督。高中学校还应在福建东南价格信息网“价格服务进校园”网页的相关栏目上公布。
(四)所有代办收费要定期结算。教材和作业本或簿籍费坚持学期末统一结算,学年内结清。其他代办代收项目坚持在事毕即结清,最迟必须在本学期内结清。
(五)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代办费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中小学现行代办收费管理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应立即进行清理和整改。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代办收费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监察室、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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