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20:51:11

(转帖 作者:馗馬 网址 http://blog.sina.com.cn/mqs1933)

中国社科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称,中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到9.4%,已经超过了7%的国际警戒线,比政府公布的截至三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0%的统计数据多出一倍!两个统计数据竟然相差如此之大,让人不知道应该相信谁。但冷静想一下,2008年在宏观调控的打压和金融风暴的影响下,全国有10多万家中小企业倒闭,人们自然要相信社科院的数据。其实,多年来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失业率上一直持不同的观点。例如,对2001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就有着不同的结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在《2001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认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认为:中国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经达到了7%的警戒线。结论也竟相差近一倍。另外,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中国城市失业率为9.4%,其中男性为8.7%,女性为10.4%。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在福州、上海、沈阳、西安和武汉等五个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所作的点调,1996年9月以来,五城市16—60岁之间的劳动年龄人口的失业率一直在8%以上,而且在持续升高。从2002年2月开始,失业率甚至超过了14%,远远高于官方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由此来看,不管是宏观的全国普查数据,还是微观调查数据,得到的城镇失业率都远远高于官方统计的“城镇登记失业率”。2006年,上海社科院副研究员曾燕波认为,如果把农村富余劳动力算入,我国失业率就要高达20%。如果把“下岗”和“失业”实现并轨,失业率的数字将更高。在此之前,台湾经济学家测算中国大陆失业率在30%以上,亚洲开发银行测算在34.3%。本人综合各方面的数据,经过认真推算,确信目前中国失业率已经达到33%以上。

一、失业率为何相差如此之大?

一方面,在统计方法上不同。大家知道,目前我国有两个失业率,一个叫做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叫做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所登记失业人员一般是指:具有非农业户口,年龄男性在16至50岁,女性在16至45岁,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的人员。但是,城镇登记失业率不仅指标涵盖面非常小,而且人为调控的痕迹非常明显:一是没有包括那些再就业服务中心里的下岗职工,而实际上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二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富余人员没有被分流,即隐性失业部分;三是登记失业率中没有包括外来人口;四是没有包括农村地区存在的大量失业人口;五是人为控制失业率指标。比如,规定大学新毕业生在失业6个月后,才有资格登记为失业人员。而且在一些地方为了控制登记失业率,发放失业登记指标。比如一个工厂解聘500工人,但只给100个失业登记指标,这样政府只负担100个工人的失业救济。六是在失业登记程序上进行限制。失业者必须在原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假如你是西安或兰州户口,在上海工作后失业,你必须回西安或兰州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也只能在西安或兰州领取。一个心急火燎寻找新工作人,谁会为了每个月300多元的失业金千里迢迢地赶回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呢?七是其他未进行登记或无权进行登记的人员均被视为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方法只承认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符合上述失业条件的人员才被统计为失业人员,上述大量的没有登记的失业人口竟然不统计为失业人员。况且,发达国家在登记时只规定年龄的下限,不规定年龄的上限,而我国规定男50岁和女45岁不能登记求职,显然是与国际惯例不符的,也是不人道的。使许多“4050”的人既不能就业,也得不到社会救济。即使这样,城镇登记失业率也在呈现逐年提高的态势。

“调查失业率”是采用国际通行定义并按国际标准的调查方式取得的调查,是通过住户调查系统进行失业统计。城镇劳动力调查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失业定义,具体指城镇常住人口中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城镇劳动力调查对于失业主要是从劳动力市场供需的角度来定义的,即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无论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无论是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的还是未进行求职登记的,只要符合失业的定义,就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统计。但目前,通过城镇劳动力调查统计的城镇失业率尚未对外正式公布。

很明显,城镇登记失业率一方面由于受各种规定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失业人员受到各种限制而数量不多,再加上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还不健全和规范,存在着实际失业率高于登记失业率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它不能真实地反映城镇的失业情况。

调查失业率由于采用国际通行定义并按国际标准的调查方式取得的调查失业资料,相对比较真实,但由于反映出的失业率较高,不符合“稳定”“和谐”等需要,所以不便向社会公布。两种统计方法所得出的结果相差甚远,至少在好几倍以上。但是,无论哪种方法都没有真实地、客观地反映我国失业情况,因为都没有把最大的失业群体——农民纳入到统计范围之中。我国是一个拥有8亿农业人口的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况且我国目前尚不属于工业化国家,仍属于向工业化和城市化过渡的农业国家。因此,农民问题其实是中国失业问题中的关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26个城市的2000多家企业所作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9.8%,超过了城市工人,成为城市工业的主力军。但做为国家的失业率统计,竟然把农民工这样一个举足轻重的群体排斥在外,对农民工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因为不纳入国家统计范围,也就意味着弃之不管,得不到任何社会救济。

因此说,我国目前所采取的失业率统计方法是极其不科学、不完善和不人道的,与国际通用标准有着较大的差距。虽然我国失业率指标与国际通用标准失业率指标的计算公式基本一致,即: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但在统计定义和统计范围上却有很大不同。

第十三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所作的决议(下称国际标准)中“失业人员”的统计定义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的经济活动人口中,在规定期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2)当前有工作的可能,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而我国则将失业定义为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男50岁、女45岁以下),在调查周内未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有就业可能并正在以某种方式寻求工作的有城镇户口的人员。这与国标标准的失业人员定义相比,我国失业人员的统计范围与执行国际标准的发达国家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我国失业人员只包括在登记机构所在地区具有城镇户口关系的人员,而发达国家的失业人员包括了符合失业定义的全部人员。二是我国的失业人员有年龄下限和上限规定,而西方国家的失业人员一般只规定年龄的下限而不规定年龄的上限,即包括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三是我国的失业人员只包括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而发达国家的失业人员包括了以各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另一方面,对失业认知上的不同。长期以来我国把失业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罪恶,社会主义不能有失业。从而避谈“失业”,不承认我国有失业问题,只接受并一直沿用“待业”这一概念。直到1993年,为了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我国才开始正式用失业的概念取代了待业的概念,并于1995年1月3日起开始试行了新的失业调查统计方法。1996年开始将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宏观调控指标之一。但是由于仍然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和“稳定”“和谐”的大背景下,使该指标受到各种“特色”“国情”等规定的限制,并被“专营”掌控起来,根本不可能把高失业率和穿越国际警戒线的情况公布于众,使中国失业率长期在4%以下,成为世界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与目前我国所处在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城乡二元结构、向城市化快速推进等过渡阶段及13亿庞大人口十分不和谐,完全是一种搞笑的、自欺欺人的做法。

二、失业人口到底有多少?33%的失业率是怎么算出来的?

即使中科院的失业率略比官方接近一点实际,但与实际相比仍差甚远。那么,全国失业人口到底有多少?33%的失业率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首先,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和登记失业率。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从1978年以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或登记失业率曾先后出现两次高峰,第一次是文化革命后期引起的“后遗症”,上千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引起大规模的公开失业人口(当时称待业人口或待业青年),1980年曾达到540万人,其中待业青年为283万人,而后呈现下降趋势,1984年达到低谷,开始逐步上升,从1992年以后,开始进入第二次失业高峰,1992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为393.9万,登记失业率为2.3%;1999年,失业登记人口增长大600万,失业率为3.2%;2001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681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6%。除港澳台外,中国人口总数为12.8亿,就业人口为7.3亿劳动力参与率为77%。2002年,失业登记人口为850万,失业率达到了4.0%,2003年失业登记人口为800万,失业率达到了4.3%,有关部门统计显示,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累计已达2400万人。

其次,国有及其它所有制企业下岗职工的情况。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有关专家的数据显示,1993年全国城镇下岗职工为300万人,1994年为360万人,1995年为564万人,1996年为891.6万人,1997年为1200万人,相当于1993年的4倍。1998年为 877万人,1999年为 937 万人,2000年至2003年均为1000万人左右。从2004年至今,每年都有上百万人下岗,这五年少说也有一千万人下岗。但下岗职工再就业率逐年降低。统计显示,1998年的再就业率是50%,但是到2001年再就业率只有30%,2002年是15%左右。即使全部按照下岗职工再就业率50%的乐观估算。目前全国下岗职工尚未就业者仍达4000万人,相当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的20%。这些下岗职工大多是“4050”和低学历、低技能人员,难以再就业。

第三,农村及劳动力的情况。我国目前农村劳动力约有4.9亿,全国耕地19亿亩(约占世界的7%),且按我国现行的农村劳动力生产能力,每个劳动力耕种10亩地计算,仅需农业劳动力1.9亿,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力1.3亿,仅有3.2亿的农村劳动力被充分利用,有1.79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其中虽然有一些人季节性进城打工。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以世界平均的农业生产率推算,我国的种植业最多只需要4000—5000万劳动力,将有3.19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四,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改革如果能在2010年之前完成,大约要向社会释放1/3以上的冗员。考虑到下岗分流人员中约有20%因年龄可以提前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样还有约3000多万人下岗,平均每年下岗人数为300万。

第五,“十五”期间为劳动适龄人口增长高峰期,我国城乡平均每年将有近2000万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就业。其中,典型的新增劳动力是大学生。2001年全国大学本科毕业生为114万,就业率为70%;2002年145万人,就业率为80%;2003年212万人,就业率为75%;2004年280万人,就业率为73%;2005年338万人,就业率为72.6%;2006年413万人,就业率为70%;2007年为495万,就业率在70%左右;2008年全国毕业生达532万人,就业率为70%。可以看出,毕业生数字不断攀升,而就业率却连年持续下滑。况且大学生都知道这个就业率的统计水份是相当大的。即使按照官方的算法,也有700多万大学生处于失业中。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的大学生就业率将会更低。

综上所述,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为2400多万人,企业下岗职工为4000多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1.79亿人(不包括农村人口上学毕业、军转复员等约250多万人),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每年裁减的冗员300多万,大学毕业生700多万,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近2000万人,减去GDP增长的8%、就业弹性系数0.13、为劳动力市场提供的800万个就业岗位来计算,我国真实失业人口为2.61亿人。按全国劳动力资源7.9亿人计算,我国目前城乡人口失业率至少在33%以上。

三、失业人员具有年轻化和长期性的特点

与中国进入老年化和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失业人员趋于年轻化和长期失业人数多等特点:一是失业人员年轻化。这就是所谓“2030现象”,即20岁到30岁之间的人面临的就业难题。作为一种新失业现象,它其实也可以叫做毕业失业现象。据有关部门调查,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16岁以上30岁以下者,竟占50%。具有高知识、高学历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群体出现了高失业现象。近些年开始出现的“知识型劳动力过剩”足以反映当前中国就业之艰难。从2001年到现在的几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每况愈下,就业状况非常艰难。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为了稳定需要,经常看不到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全国性数据,只是由教育部和劳动部提前宣布:一定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保证高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70%或80%等诸如此类的号令。既然把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做为“政治任务”,那么就业率的水份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是长期失业人数多。2003年3月17日,在全国人代会期间召开了的一个记者招待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承认,中国不仅失业率较高,而且长期失业人数较多,更难对付。所谓长期失业是指,按国际标准半年以上找不到工作的即为长期失业。劳动经济学家莫荣估计,在我国失业人员中,有一半以上为长期失业。

三是隐性失业日趋严重。隐性失业又称为潜在失业或在职失业,指的是用人单位所雇佣的劳动者从事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工作或从事那种劳动生产率低于他能达到的标准的工作。其典型特征是:劳动者名义上说就业了,而实际上却处于一种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因为劳动者在其工作岗位上要么无事可做,要么无充分的工作可做。他们是属于已被安置就业而未能与物质生产要素实现合理有效组合的一部分劳动力,即冗员。上世纪末,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就达2000多万人。另据1996年上半年的统计,国有企业中每两个职工就有一个在亏损企业中工作。从改革的方向看,失业从隐性到显性是其必然性。

四、在失业率的统计和救济上我们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人道

可以看出,我国失业率已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008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国失业率为8.2%左右,欧盟为8%左右。然而,西方发达国家在失业率上的统计和救济等方面要大大好于我国。以美国为例:失业率是美国人民衡量政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美国政府对失业率的重视,绝不亚于我国政府对GDP的重视。首先,对比一下两国的统计口径。美国的失业率统计有三种口径。第一种为“入户调查失业率”,它是将全部的16岁以上人口包括在内的全面就业状况调查。这是统计口径最宽广的一种。根据这个标准,美国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共增加失业人数270万人,共有1033万失业。第二种为“单位调查失业率”。是指从单位(雇主)那里获得聘用和解雇信息,从IRS获得工资发放数据,算得失业率。这种失业率一般作为对“入户调查失业率 ”的补充说明。这种失业率统计口径比上一种小得多。因为有些自由职业者常常被排除在统计之外。根据这个标准,美国自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共增加失业人数190万人,只有第一种的70.4%。第三种就在我们中国常常听到的“登记失业率”。即从失业救济部门登记表中获得失业人数而算得的一种失业率。这种失业率基本不被美国社会认可,也几乎不出现在官方的报告中。因为这种失业率是极其失真的失业率。因为一是高收入失业者一般不向救济部门登记;二是短暂失业者很少向救济部门登记;三是特别是大量的超过失业金领取期限的失业者不在失业部门掌握之中。2008年11月的登记失业人数为450万人,只有第一种的44%。如果也像中国的统计口径一样,那么金融危机中美国的失业率只有2.94%了!

其次,对比一下失业时间的长短。2008年,美国的失业人口中,有31.5%在5周内重新找到工作;有30%的失业者在5--14周内找到新工作;有17.1%的失业者在15--26周内重新找到工作;失业半年以上的仅为21.4%。也就是说将近80%的失业者能够在半年内重新找到工作。而我国的失业者大多是半年以上找不到工作的人。

第三,对比一下对失业者的救济。在美国失业了,有些单位会给予一定工资数额的补偿。如果没有就可以向政府领取失业金,按照目前的规定,失业金可以领到半年以上。半年以后,依然找不到工作,就开始享受低收入(或无收入)的社会保障金,这样在住房,医疗和子女上学方面取得相应的福利。2008年美国贫困标准为年收入10400美元以下(中国为683元)。在美国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有十数项之多,比如单人的年收入不到13524美元者,就可以享受领取食品券了,单人年收入在15,600美元(单人贫困线的150%)以下的,也可享受一系列的福利。2008年,美国的平均失业救济金大约为1700美元,而2007年美国的月平均工资为3368美元。这就是说,美国失业救济金相当于上一年的平均工资50%。而欧洲要比这个比例高,大约相当于中国的三倍。2008年,北京的失业金为502-611元:上海为410-550元;天津480-520元;重庆为260-470元人民币。分别为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北京)15-19%;(上海)14-19%;(天津)22-23%;(重庆)14-24%。况且,在我国并不是你登记失业了,你就可以领到失业金的,要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一是要有城镇户口;二是要缴纳足量足够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三是要能提供可靠的理由正当的“失业证明”;四是地方的失业保险帐号要有钱支付。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投保的农民工也可以领取失业金了,但其金额仅为城镇户口的30-40%,大约每月只有一两百元。

五、我国失业率高的主要原因

第一,过度追求“效率”的结果。中国在近一个历史时期出现这种经济增长、劳动岗位不增反减的现象,有其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我国选择了效率优先,而不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完全是国家政策所致。美国著名的凯恩斯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其《平等与效率》一书中这样指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选择。”改革开放30年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政府决策也表现出极功尽力的短期行为,推出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其主题都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提高效率,尤其是追求GDP的高增长。然而GDP的高增长并没有带来高就业。GDP的增长对就业增长的拉动力不断下降,从上世纪80年代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拉动就业增长0.32个百分点,平均能拉动增加就业岗位240万个。到了90年代,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只能拉动就业增长0.13个百分点左右,平均拉动增加70万个就业岗位。而现在还不足0.1个百分点。

由于市场机制天然地偏向效率,所以在解决就业任务上只能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但政府这只手在就业优先和效率优先问题上却选择了效率,因此,我国的高失业率再所难免。而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都选择了就业优先的政策目标,各国都结合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实际,改变了过去单纯靠现金补助失业者的办法,而选择了事前防止失业和促进就业的积极的劳动力政策。以瑞典为例,瑞典的就业策略是“每个人就业”或“充分就业”,这是过去40年来瑞典始终作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原则之一。瑞典设立了国家就业委员会并在全国设有360家就业办公室,60家特殊的就业服务机构和90家职业能力测试所。就业办公室主要功能是职业咨询和安置指导。瑞典把 GDP的0.9%用于消极的措施上,而把GDP的1.7%投入于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措施上。这使得瑞典在1945—1991年间,所见到的最高失业率只有3.5%,其中20世纪70年代失业率一直处于1.5—2.7%间,20世纪80年代的平均失业率仅为2.5%。同时通过建立就业保障法,禁止不公平解雇来保护雇员。再如,美国加征钢铁关税,之所以不惜动用201条款,是因为美国还有15万钢铁工人,要保证他们的饭碗。中国家电业在欧洲遭到反倾销,也是西方国家保护就业的表现。

虽然说“发展是硬道理”,但如果真的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并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情,就业就应该是硬道理中的硬道理。一百多年来,我国积弱积贫深重,中国渴望富裕与强大,选择效率和追求GDP的增长也具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是绝不能让广大的弱势群体承担经济发展的成本,这是极不道德的。

第二,偏重发展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实行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就会带来不同的就业效果。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认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属于先进生产力,于是积极鼓励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忽视和排斥劳动密集型产业,以牺牲就业来谋求经济发展。其实,这三类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各有自己的适应范围,并无先进和落后之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同资本密集型产业相结合,也可以同技术密集型产业相结合。事实证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有很强的竞争力。

第三,一刀切的“民进国退”的结果。在“抓大放小”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一切领域”的政策下,意味着宣布国有企业的死亡,各地纷纷制定国有企业死亡的时间表,在极短的时间内,无论经营好坏的国企都进行改制、转制或破产,造成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很多转制后改变为私营的企业对职工实行“买断工龄”,解除了劳动合同,平均给一万块钱左右的“经济补偿”,便把职工推向社会,任其自生自灭。

第四,我国正处在劳动年龄人口不断上升时期,形成持久的巨大的就业压力。表现为劳动年龄人口或经济活动人口增长率超过总人口增长率。

第五,我国正处在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阶段,下岗职工激增,是属于持续性、长期性的结构性失业。农业就业人口比重下降,农村新增劳动力和脱离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部门和城镇流动,形成就业压力。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吸纳新增劳动力的能力在下降。国家政策和技术进步的作用摧毁了大量的旧的工作岗位,而新的产业和新的工作岗位尚未形成。

第六,我国经济增长正经历迅速的“资本深化”过程,特别是国有工业企业资本密集程度迅速增高,不仅不吸收新增劳动力,还要不断排斥大量富余人员。“八五”期间,我国出现前所未有的高经济增长和高投资增长,但没有带动相应的、较高的就业增长,就业增长弹性系数达到历史最低点。反过来,经济高增长,主要依赖资本投入,劳动投入的增长贡献越来越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是与中国基本国情相悖。

因此,作为一个政府应该把保证国民生活需要和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放在第一位,如果只追求经济发展和不顾百姓生活,这样的发展对广大弱势群体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并必然与社会发展目标背道而驰。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受饥饿和贫困的痛苦,使其有尊严地生活,这是每一个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变革的国家,适当高的失业率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完全没有必要去遮遮掩掩。以遮遮掩掩的失业率为根据去做决策,必然使失业率越来越高,使大量没有纳入失业登记人员的生活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