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特殊的“文强审判长日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8:31:55
一篇特殊的“文强审判长日记”  

斯伟江 律师

这年头怪事特别多,除了韩峰的香艳局长日记,文强案的审判长王立新的日记也秀了出来。前者是被曝光,后者看似主动曝光,却是非常罕见的事情,从来没看到一个案子没生效之前,法官把合议庭评议细节和自己的心理活动主动曝光的。二审律师在查阅一审案件时,合议庭讨论的副卷都是不允许外露的。说句严重的话,审判长涉嫌违反《法官法》规定的保守审判工作机密了。至少是可能违反了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四十三条,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此,这个日记披露在中国法院网上,不禁让人有点诧异。

审判长日记最深的印象是烟,烟雾弥漫,害得不吸烟的书记员要打开一扇窗。在烟雾缭绕的日记中,读者能感到文强案件对审判长的压力,日记记载:“准备是个痛苦的过程。无休止地开会、研究、否定后又推倒重来。我们仔细地研判每天庭审可能进行到哪一阶段,仔细地估计辩护律师可能会对庭审程序提出何种异议以及应对的法律依据,仔细地预测被告人可能会出现何种情绪反应,仔细地设计被告人的身体如果出现不适该如何应对……”除了研究案情,还得准备好如何处理律师对法庭程序的挑战。笔者深深感到,文强作为一个高官,是非常幸运的。要是一个普通的罪犯,放在当下的刑庭,很难得到如此认真的庭前准备,法官细致到连辩护律师的背景、博客都要一一查到,真是特殊对待,这种对待,对公正审判来说,当然是一件幸事。

审判长日记的第二个点是关于张大千画的真假,合议庭成员在讨论中,(注意,这就是评议细节),日记说“我也认为对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要建立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从这个层面来讲,指控的证据显然不足。但就该案来看,仅以证据不足就不认定这幅画高达三百多万的指控价值,是说服不了公诉人的”。一般人理解,刑事审判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对垒,公诉人负有指控罪名成立的责任,一旦其举证达不到法定标准,意味着其举证失败,这部分事实就不能认定,法院无需说服公诉人,法院本应居中裁判。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取证,查明事实,所以,变成法官要说服公诉人,以法院出面委托鉴定,法院变成取证机关,虽然符合我国传统明镜高照的思维,然而,对公诉人是有利的,当然,对被告人是不利的。然而,有意思的是,这幅画的真假并没有影响文强被判死刑。

第三个看点就是为什么文强该处以极刑?合议庭认为文强身份特殊,社会危害性特殊,最后终于定了死刑,日记最后评述,“是什么因素将文强拉进万劫不复的深渊?是膨胀的私欲?是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外部环境的侵蚀?是不受监督的权力?也许都有。”既然,这些都有,有文强的个人因素,也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却只能由文强一个人来承担责任。

日记描述的文强表情的细节,也令人印象深刻,如:“‘你要相信人民法院会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临走前,我郑重地对他表态。他用力点了点头,表情稍显轻松。”且不说细节真假,文强在里面,除了信任司法,也别无其他希望。不过,日记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文强案有诸多特殊对待,那么对文强的死刑判决是否也特殊了呢?这个问题,笔者看不清楚,也不敢妄下判断,至少,审判长公布办案私人日记,是一件很特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