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家森:构建对行政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7:46:32
作者:国家森  时间:2010/01/20  来源:检察日报
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升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要积极探索构建在党的领导下,以人大监督为主体、内部监督为基础、司法机关监督为保障、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立体化监督体系,确保行政权始终沿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运行。
要进一步加强党对行政权的监督
探索改进和调整纪检机关监督的格局,实行由各级纪检机关向下一级地方政府派出常驻特别纪检组,变上级纪委对下级政府的间接监督为直接监督;纪检机关向同级行政机关派出的纪检组,其机构、人员、管理等由直接派出的纪检机关配备,不受当地行政机关领导,变纪检机关、行政机关双重领导为纪检机关直接领导。
要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将执法程序与执法标准明确化、规范化,从立法层面防止行政执法主体主观臆断、滥用权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发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监督有关部门纠正执法中的问题,确保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强化各级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对工作不负责任、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应提请予以免职,对严重违法违纪者依法提请罢免或撤职。
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系统的自身监督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格局。积极开展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和“权力寻租”风险。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做到自由裁量有度、权力运作规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长效监管机制,重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大监察、审计力度,针对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法坚决追究责任,从根本上促进执法作风的转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健全群众举报制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保证及时听到群众最迫切的呼声、了解到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实施“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着力推进舆论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监督范围、遵循原则等通过法律固定下来,使新闻媒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要依托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积极搭建行政机关与公众有效沟通的桥梁,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让公众通过网络更多地参与、监督行政执法和管理活动,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是法院、检察院依法对涉及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但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过窄,许多行政执法行为难以进入诉讼程序,致使司法监督成为被动的事后弥补性监督,难以发挥应有效能。应适时修改有关法律,进一步扩展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司法机关各项监督权落到实处。
就检察机关而言,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查处和预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尽管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存在发现线索渠道不畅、打击不够有力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仅限于行政诉讼,且须在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裁判生效后,才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还处于缺位、不到位的状态。笔者建议通过修改完善法律制度等,拓展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更好地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职能。一是进一步加大查办滥用行政权的职务犯罪力度。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管理权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犯罪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法律惩处,更好地发挥教育和震慑作用。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治理对策建议,积极配合开展行业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等,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范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以刑事司法制约监督行政执法,切实解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更为合理的监督范围。如将行政主体怠于履职的不作为纳入法律监督范畴,由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或支持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必要时检察机关作为特殊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出发,明确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必要干预和适当监督。如探索开展诉前监督,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告诉等,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所依照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以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进一步强化诉中、诉后监督的力度,加强对法院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对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提出抗诉。
(作者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