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检法系统推荐一篇古文 - Qzone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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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 给公检法系统推荐一篇古文

风中伫立    发表于2010年05月12日 01:59 阅读(18929) 评论(155) 分类: 天下大事 给公检法系统推荐一篇古文
丁启阵

两个村民发生纠纷,打了一架。其中一人以为对方已经被自己用菜刀砍死,畏罪潜逃他乡。一年后,该村一水井中发现一具无头尸体。潜逃村民亲属以为该无头尸体就是其失踪的亲属,报案之后,又得到公安、法院的认同。因此,被砍了一菜刀的村民,反而被判重刑,锒铛入狱。其狱中生涯,一呆就是11年,直至“被害人”因为在他乡无法继续生存,重返老家村子。
上述故事,是近期的一则热点新闻,发生在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冤案的苦主名叫赵作海。
其实,这桩冤案的真相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当地相关法律部门采用了过于简单的审案手法,说白了就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已经被宣告无罪释放的赵作海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他之所以9次认罪,是因为公安“打了”,抓住他“就开始打”,“派出所打了、刑警队也打了”,“反正是不说就打”,“用小棍棒敲打头部”……“打到最后,扛不住就认了”——并非凶手的赵作海,便被当做杀人犯,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个故事,使我联想起蒲松龄《聊斋志异·折狱》中所写的一个案子。我认为:那个发生在三百来年前的案子的整个侦破、审理过程,很值得今天的公检法系统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反复学习,找差距,见行动,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率。
我估计,当今的公检法系统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大部分不具有直接阅读文言文的能力。因此,我将该案情节及审理过程摘要转述如下:

淄川县人胡成跟冯安同乡,两家有世仇。一天,两人一起喝酒。微醉之际,胡成吹嘘说自己头天抢劫了一位大客商的钱财,把大客商杀死后扔在南山一口枯井中。为了让冯安相信自己所说的,胡成拿出其妹夫托他购买田产暂时寄存在他家的几百两银子向他炫耀。冯安信以为真,就跑去告了官。县令逮捕胡成进行审问,胡成据实以告,问了胡成妹夫以及田地卖主,都证明有这事。但是,南山枯井中却真的发现了一具无头死尸!
于是,胡成被当做杀人犯用死囚刑具加以囚禁。但是,县令警告,不要把尸体从枯井里弄出来,只通知各村,让尸体的家属前去报案。  
过了一天,有位妇人报案,称死者是她丈夫何甲,何甲拿了几百两银子出门做贸易,结果被胡成杀死。县令对她说,井里的确有死尸,但不一定就是她丈夫。妇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她丈夫。县令便下令将死尸从枯井里取出,给她看,真的是她丈夫何甲。妇人不敢靠近尸体,只是站在远处大声哭泣。县令告诉她,凶手已经找到,只要一找到死者的脑袋,就会作出审判,让她回家去等着。与此同时,命令胡成赶快找出死者脑袋。在衙役押解下的胡成,上哪里找死者脑袋去?!  
县令经过询问,得知妇人没有子女,只有一个堂叔。县令一边感慨,对妇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一边劝妇人,案子破了之后尽快找个人结婚,妇人深受感动。随后,县令发出告示,让村里人帮助寻找尸体的脑袋。  
过了一夜,同村王五到衙门报告,称自己找到了死者脑袋,因而得到了一千铜钱的赏赐。县令一番威胁利诱,责令死者堂叔,让他打发年纪尚轻的侄媳妇早日嫁人。同时,又发布告示,说有人倘若想要那妇女,可以向衙门报告。  
告示贴出不久,就有人递上求婚申请。申请者不是别人,正是报告人头下落的王五。  
最后,县令宣布:杀人凶手正是妇人和王五。  
其实,县令早就知道这个情况。他之所以没有宣布,是怕万一冤枉了无辜者。县令断案的依据主要有:尸体还没有从枯井里取出来,妇人就已经断定死者是她丈夫,说明她事先知道丈夫已死;何甲死时,身上穿着破旧的衣服,不可能有几百两银子;王五如果不是凶手,他不应该清楚死者脑袋放在哪里,他之所以急着报告死者脑袋在哪里,目的是为了早日跟妇人结婚——早已私通的两人,密谋杀死了妇人的丈夫。凑巧,胡成吹牛撒谎,撞到了枪口上。  
最后结局是:胡成无罪释放,冯安因为诬告,挨了一顿重重的板子之后,又被判了三年徒刑。不用说,共谋杀人的男女,也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很显然,这个古代案子,情节比赵作海“杀人案”要复杂许多。但是,整个审案过程,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刑讯逼供,没有给人喝可以让人晕过去的药水,没有在人头顶上放鞭炮,最厉害的一次,不过是县令一怒之下打了胡成几十巴掌;审判结果,没有冤枉一个无辜者,没有放过一个罪犯。古今两个案例的侦破和审判水平,高下十分悬殊,可谓判若云泥。
                                                       2010-5-12

附:蒲松龄《聊斋志异·折狱》原文

邑人胡成,与冯安同里,世有郤。胡父子强,冯屈意交欢,胡终猜之。一日,共饮薄醉,颇倾肝胆。胡大言:“勿忧贫,百金之产不难致也。”冯以其家不丰,故嗤之。胡正色曰:“实相告:昨途遇大商,载厚装来,我颠越于南山眢井中矣。”冯又笑之。时胡有妹夫郑伦,托为说合田产,寄数百金于胡家,遂尽出以炫冯。冯信之。既散,阴以状报邑。公拘胡对勘,胡言其实,问郑及产主,皆不讹。乃共验诸眢井。一役缒下,则果有无首之尸在焉。胡大骇,莫可置辨,但称冤苦。公怒,击喙数十,曰:“确有证据,尚叫屈耶!”以死囚具禁制之。尸戒勿出,惟晓示诸村,使尸主投状。逾日,有妇人抱状,自言为亡者妻,言:“夫何甲,揭数百金出作贸易,被胡杀死。”公曰:“井有死人,恐未必即是汝夫。”妇执言甚坚。公乃命出尸于井,视之,果不妄。妇不敢近,却立而号。公曰:“真犯已得,但骸躯未全。汝暂归,待得死者首,即招报令其抵偿。”遂自狱中唤胡出,呵曰:“明日不将头至,当械折股!”押去,终日而返。诘之,但有号泣。乃以梏具置前,作刑势,却又不刑,曰:“想汝当夜扛尸忙迫,不知坠落何处,奈何不细寻之?”胡哀祈,容急觅。公乃问妇:“子女几何?”答曰:“无。”问:“甲有何戚属?”“但有堂叔一人。”慨然曰:“少年丧夫,伶仃如此,其何以为生矣?”妇乃哭,叩求怜悯。公曰:“杀人之罪已定,但得全尸,此案即结;结案后,速醮可也。汝少妇,勿复出入公门。”妇感泣,叩头而下。公即票示里人,代觅其首。经宿,即有同村王五,报称已获。问验既明,赏以千钱。唤甲叔至,曰:“大案已成。然人命重大,非积岁不能成结。侄既无出,少妇亦难存活,早令适人。此后亦无他务,但有上台检驳,止须汝应身耳。”甲叔不肯,飞两签下;再辩,又一签下。甲叔惧,应之而出。妇闻,诣谢公恩。公极意慰谕之。又谕:“有买妇者,当堂关白。”既下,即有投婚状者,盖即报人头之王五也。公唤妇上,曰:“杀人之真犯,汝知之乎?”答曰:“胡成。”公曰:“非也。汝与王五乃真犯耳。”二人大骇,力辨冤枉。公曰:“我久知其情,所以迟迟而发者,恐有万一之屈耳。尸未出井,何以确信为汝夫?盖先知其死矣。且甲死犹衣败絮,数百金何所自来?”又谓王五曰:“头之所在,汝何知之熟也!所以如此其急者,意在速合耳。”两人惊颜如土,不能强置一词。并械之,果吐其实。盖王五与妇私已久,谋杀其夫,而适值胡成之戏也。乃释胡。冯以诬告,重笞,徒三年。事结,并未妄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