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的三大关键细节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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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的三大关键细节耐人寻味2010年05月10日 16:45现代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27

前有佘祥林,再闻赵作海,类似的“大冤”一而再地出现在当代法治社会,谁都知道问题在哪儿,也都知道避免冤错案的改革途径在哪儿。关键是废除命案必破之类考核指标的司法改革速度太慢,公民赵作海又因此付出了沉痛代价。

河南商丘人赵作海,11年前被错定为杀人犯判了死缓,赵服刑11年后,“被害人”突然“复活”,消息经媒体曝光舆论大哗。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河南省高院宣告赵作海无罪,责任追究已经启动。(5月9日《大河网》)

媒体关于赵作海案报道的一段话必须加以引用:“1999年5月8日,该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裳。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拘。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方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当地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赵作海死缓,赵作海未上诉。”这段简短文字,恰恰明确概括了“赵作海案”被“冤判”的三大关键细节:

赵作海从被错拘到一审错判,前后历时37个月(折算为3年零1个月),累计羁押时间超过1000天。可现行《刑诉法》明确限定,犯罪嫌疑人从刑拘到对其作出终审判决,最长羁押时间不能超过602天。这说明,甭管赵作海是否杀了人,仅从办案的程序而言,商丘司法当局已构成违法。

在超期羁押400余天后再对赵作海作一审判决,又至少说明,当地公检法对那具无头无四肢的男尸是否就是失踪的“被害人”心存疑虑,就算是,亦对“被害人”系赵作海所杀缺乏过硬证据加以印证。否则,找不出任何理由证明当地公检法为何对赵作海超期羁押过一年。

赵作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存在蹊跷。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一旦成立,当事人通常被判死刑。而且假定无头无四肢男尸确系赵作海所杀,其还有残暴的分尸情节,一审必判赵作海死刑无疑。可法院却对赵作海作出免死宣判,于情于理于法于当地民间可接受的“司法民俗文化”以及惯常的同类判例,该判决都难以服众。

如是,符合逻辑的解释依然是,当地法院对警方的侦查材料和检方的起诉材料并不放心,法院在一审判决时为自己留了余地。毕竟,错判死缓不同于错判死刑,前者只属错判性质,后者却属错杀性质,万一将来此案被翻烧饼,事后追责所须承担的枉法后果大不相同。

最后是一审判决后赵作海居然没有上诉喊冤,这实在难以理喻。赵作海也许没文化,也许老实巴交,但其即便是法盲一个,也不可能不知晓一审死缓意味着此生要把牢底坐穿,何况赵作海是被冤枉的。因此,只要赵作海在此“案”审理期间精神正常思维健全,其“未上诉”绝对不合情理和逻辑。

迄今针对“赵作海案”的海量文字报道,均未说明赵在被羁押前就精神失常或有思维缺陷。假定赵“未上诉”确与精神和思维有关,那么只能说明,其出了问题的精神和思维是在羁押期间“染”上的“疾”。这个“疾”,是不是与赵在遭受无端羁押期间被警方上了“大刑”,抑或采取了其它非法手段,人们有理由作各种合理想像、猜测和质疑。

前有佘祥林,再闻赵作海,类似的“大冤”一而再地出现在当代法治社会,谁都知道问题在哪儿,也都知道避免冤错案的改革途径在哪儿,再作法理或政治层面的辨析实已多余,真正的困惑在于司法改革进展实在太慢,公民赵作海又因此付出了沉痛代价。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