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倡先向别墅征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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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倡先向别墅征物业税

2010年5月7日  信息来源:信报财经新闻  点击次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建议,先在别墅和高级公寓开征物业税,并指出这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增加收入和降低房屋的空置率,合理引导市场。

  贾康接受访问时指出,征收物业税非常有必要,意义也十分重大,现阶段是推出物业税的可操作时机。

  助土地集约利用

  首先,物业税是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之一。开征物业税,可以使地方政府得到一种大宗、稳定、随自己职能履行,且令增长不断“水涨船高”的支柱税源,使其能够改进辖区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与自己的财源建设内在契合,从而内生地形成转变政府职能、行为长期化的可持续动因,并促进财税、行政等方面的通盘配套改革的深化与逐步到位,进而改善地方政府过于注重办企业和粗放扩张,过于依赖土地批租“土地财政”这些短期行为。

  其次,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可以在房地产供需双方行为合理化导向上,形成一种经济参数和税负约束,其正面效应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城镇化方兴未艾、土地稀缺性极高、房地产市场波动对经济生活影响极大的国家来说,值得特别重视。

  贾康也认为,开征物业税有利房地产市场。一是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上中小户型的需求比例,从而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二是可以减少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跃租房市场,提高社会中不动产资源配置的效率。三是可以促使不动产投资、投机行为收敛,有利于减少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以及导致市场大起大落的可能性,促进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方案设计采渐进

  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客观上将增加住多套房、高档房的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所筹得资金转而用于扶助低收入阶层,这种再分配调节作用,对于中国推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相关制度建设,现实意义重大,社会要求迫切。他说,开征物业税,不求一步到位,而应力求尽快搭好和推出基本制度框架,在方案设计上注重“渐进”,又建议将税的名称在方案中规范地表述为“房地产税”。

  有关税制设计,应与配套改革要求和房地产业强化政策理性、贯彻合理规划作通盘的匹配。 建议实施的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那些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如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也是可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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