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十一天见闻录(十一)正面战场(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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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十一天见闻录(十一)正面战场(下)2 / 揽尘

2010-03-22

 

好,通过“展示力量”和“展示诚意”这两个步骤,传销组织者已经成功地让我认识并接受了这么一个事实: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我都必须要好好地、按照他们的要求和安排,去“了解行业”。

 

接下来,一个问题就很自然地冒了出来:既然是要“寻找合作伙伴”,有一个如此冠冕堂皇的说法,为什么不能用一种光明正大的方式,为什么要用“欺骗”这种方式?从小妈妈就对我说:“骗人是不好的。”这个观点又被老师、社会重复了千万遍,从而作为一种常识,构成我们价值观的基础性观点。那么,既然是要“寻找合作伙伴”,是为了我们好,为什么非要用这种“不好”的方式呢?

 

传销组织者显然明白必须要解开我这个“被骗的心结”,对此,他们抛出了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理论:“欺骗的目的有善意和恶意之分,欺骗的结果有好的也有坏的。”

 

他们对于这个观点的论证过程是这样的: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就像刀剑,可用来杀人,也可救人,关键看使用者是什么人;就像鸦片,有人因吸食过瘾而闹得倾家荡产,而在有些场合它却是救人的利器,比如在医学上可以用来麻醉。所以,看待一件事物,不能事先就判定它一定是好或者一定是坏,而要看使用者是谁,使用的目的是什么,使用后造成的结果是怎样的。欺骗也是这样,如果说你的朋友把你叫来,是为了敲诈你的家人,那当然没话说,拿把刀宰了他都情有可原;但是你的朋友把你叫来是因为觉得你有能力,要把这个机会介绍给你,让你尝试一种新的工作,他完全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而通过做这个行业,你也能得到一笔丰厚的物质财富、人脉资源和人生经验。如果说一个人骗我,结果我能得到一百万,我情愿天天被骗;如果说一个人骗我给我带来了损失,我肯定也会怨恨这个人。所以说你不要因为你的朋友用这种非常规的办法把你叫过来而生气,那是不成熟的人的意气用事,你如果冷静下来用理智思考,自然会明白其中的道理。

 

这是在理论上为欺骗辩护。同时他们还从另一个角度论证说“只有用欺骗这种方式才能把你叫来”。

 

对此,他们首先问了我一个问题:“要是你的朋友跟你说有一个工作,两年零三个月能赚一百八十万,你信不信?”我摇摇头,我确实不信。得到我这个回答之后,对方就开始了他的论证:你的朋友觉得这是一个好机会,想要把它介绍给你,要是直接跟你说,你肯定不信,肯定会失去这个机会,所以只能用这种方式把你叫过来;这个行业要发展,但是天底下没多少人相信“两年之内赚一百八十万”的现实神话,因为他们的目光被局限住了,那么怎么办呢?也只有用欺骗这种方式把人叫过来,让他们亲身了解这个行业,然后这个行业才能发展,你个人也才能把握住一次难得的机会。

 

关于欺骗的第三点辩护,是说“欺骗是考验心理素质的一种方式”。

 

他们说:我们寻找的合作伙伴必须是优秀人才,怎么判断一个人是否优秀呢?当谎言被拆穿的刹那,你的第一反应就体现了你的心理素质。如果一个人在发觉被骗后又是哭又是叫,失去理智,不能冷静地面对环境,这样的人我们肯定是不要的。所以说用这种方式把你叫过来,也是我们考察合作伙伴的一种方法。接着,他们说:你完全可以把这种欺骗当成找工作过程中的一次考试,只不过方式稍微另类了一些。实际上它跟你去参加的面试、做试卷没有本质的区别。

 

这样,他们从理论上的“欺骗无罪”、实际情况下的“不得不骗”和具体情况中的“考验性欺骗”三个角度,给我解析了欺骗这个问题,以期让我认同他们用欺骗的方式“寻找合作伙伴”的合理性、必然性和优越性。

 

这三个理论看起来头头是道,理论上也颇为缜密,乍一接触很可能就被唬住。我当时也差不多拜服在他们的这个理论之下。听了他们的解释,我当时的想法是:对于这个组织用这种方式寻找合作伙伴,我不作评论;对于我的朋友把我骗进来这个事实,我毫不怨恨;然而要是让我自己也用这种方式骗朋友进来,我坚决不干。

 

之所以还能有最后一个坚持,不是因为在逻辑上找到了对方的理论漏洞,而纯粹是出于一种对于“坚守常识”这一信念的坚持。学生时代看书看电影的时候,经常发现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视野和信息被局限在某一个角落,仅凭理智无法判断一件事物好坏善恶,就很容易被一些五光十色的理论所蛊惑,从而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比如文革时期的红卫兵。那么,我们怎么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些错误,对事物作出合理的判断呢?最后我服膺于一个四字答案:“坚守常识。”

 

我之能够对这个四字答案抱以一种坚定不移的执着,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有些偶然。在大学时和朋友合办杂志,曾给钱理群先生写信寻求支持,我在信中写道要坚持“对于生命的真诚、对于历史的认真、对于人类良知的常识性的判断、对于人类终极性理想的仰望”,后来钱理群先生在回信中,着意重复了这句话,在那之后,“坚持常识”就成了我内心一个坚实的信念。在传销组织中,我之所以能够在他们云遮雾绕的劝说中,还能坚持“不去欺骗朋友”,就是因为常识告诉我:欺骗是不好的。在这里也感谢一下可爱的老钱,他不愧是“青年人的良师益友”。

 

常识之所以要坚守,绝不是因为它本身就有某种凛然的神圣性,它不是宗教教条,也不是神谕,常识之为常识,在于被我们认可为基本价值观的这些常识,是在经过理论的缜密推衍、经验的反复证明过后,而凝练成的生命格言、生活真谛。如果一条被冠以“常识”之名的观点,在理论上不能被证明,在实际生活中被能被验证,那就只能是两种情况:我们太笨,看不透这个观点的真谛;这个观点是“伪常识”。

 

“骗人是不好的”,这是一个常识性观点。传销组织者却说“欺骗是好的,最起码是可以允许的、是中性的”,而且说得貌似很有道理。两者针尖对麦芒,那么,到底这个观点是伪常识,还是传销组织者的观点是假命题呢?

 

走出传销组织之后,我静心思考,以我之浅薄,得出的结论是:传销组织者的观点及论述是有问题的。

 

简单地判断“A对B错”不足道哉,嘴唇上下翻飞就是。关键看论证过程。下面,我开始对传销组织者针对“欺骗”问题的三个观点的证伪论证。

 

先看“欺骗无罪”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经常碰到这种“善意的欺骗”,这种欺骗从动机上是善意的,从结果上是对被骗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欺骗确实无罪,而且被骗者还要感谢欺骗了他的人。鲁迅先生晚年就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就是《我要骗人》。

 

从经验上看,确实存在这种“无罪欺骗”,然而如果仅从这一点出发,就说所有的欺骗都是好的,这个谬误在逻辑学上称之为“以局部代整体”,需知,更多的欺骗是恶意的、造成的影响是消极的。很多人从这种片面的生活经验的印象出发,就认可了这种“欺骗无罪”说,恰恰就上了传销组织的当。这种生活经验能告诉我们、且只能告诉我们的是:欺骗可以是善意的,可以是无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欺骗都是善意、无罪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欺骗是有罪的,什么情况下又是无罪的呢?

 

我觉得,从理论上说,无罪欺骗最起码要符合这么几个要求。首先,欺骗者要百分之百保证自己的欺骗行为是出于善意并肯定产生积极影响。其次,因为欺骗是一种非常规手段,所以使用的时候要慎之又慎,只有在“若是不欺骗就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欺骗。比如传销组织者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吸毒成瘾,又不愿意去戒毒所,他的朋友就把他骗进戒毒所。这种欺骗就可以说是无罪的。比如说我现在就想欺骗那个把我骗进传销组织的朋友,通过他的父母把他骗回家,然后好好开导,因为我明确知道:在传销组织里没有好处,长期呆在里面有可能毁了他的一生;并且,除了用这种方法,我找不到其他营救他的办法。我觉得,我的这个欺骗就符合了“欺骗无罪”的几个标准:1、出发点是善意的;2、确保会产生良好的后果;3、若是不欺骗会产生非常不好的后果;4、只有用这种方式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因为有了这四点标准,我才能够心安理得地去骗。

 

也就是说,运用欺骗这种手段对待别人(特别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只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用,而且是只能偶一为之,下不为例。

 

那么,我们来看看我的朋友把我骗进传销组织的这个欺骗。因为我的朋友已经被洗脑,确信传销(他们所说的“网络销售”)是一个前途光明的职业,很适合我的发展。所以,我相信他欺骗我的出发点是善意的,而且他确信把我骗来会给我带来良好的后果(至于实际结果则可另说)。符合“欺骗无罪”的前两项标准。然而再看看第三项标准,如果不欺骗,是不是会发生非常不好的后果呢?答案是很明显的,我有自己的工作,还没到不加入传销就会饿死、就会前途尽毁、就会潦倒此生的地步;因此,也就谈不上第四项标准“只能用这种方式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再看传销组织的欺骗。我朋友的欺骗和传销组织的欺骗看似一体,实则有本质区别。在我的朋友看来,对我的欺骗最起码能满足“欺骗无罪”的前两点。但是在传销组织里,特别是那些头头们,他们之鼓励下线人员欺骗,他们之营造这种“欺骗无罪文化”,纯粹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所以就欺骗这件事看,我能原谅我的朋友,因为他可能没有注意到“欺骗无罪”的后两项标准,骗我过去纯粹是出于自己善意的一厢情愿。但我决不能原谅传销组织,他们的欺骗不符合“欺骗无罪”的任何一条,那是纯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欺骗,与俗谓的“江湖骗子”无异,且毒害更大。

 

也许有的人觉得我把“欺骗”看得太严重了,或者说把“欺骗无罪”的标准定得太死了。他们也许会拿出鲁迅先生《我要骗人》里面的例子来反驳我:“倘使我那八十岁的母亲,问我天国是否真有,我大约是会毫不踌蹰,答道真有的罢。”或者拿出更多生活中的例子,我们平时生活中很多有意无意的小谎话太多了,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我们每个人就都罪孽深重了。

 

我们当然不能说生活中的那些小小的谎言是有罪的,所以这里还有一个理论的区分,就是要分辨欺骗行为对被骗者产生影响的大小。如果说这个欺骗对被骗者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或者基本上就不会产生什么了不得的影响,比如说我在外面工作很差,也就是能糊弄个温饱,这时母亲打电话问我工作怎么样,为了不让母亲担心,我当然要说“很好很好”,这种欺骗的影响不是很大,所以无所谓;但是如果我快要饿死了,母亲打电话过来的时候我还说“很好很好”,结果我真的饿死了,那这种欺骗对被骗者影响就大了——母亲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也就是说,有的欺骗产生的后果“无伤大雅”,当然也不用把这种欺骗摆在台面上说什么不符合“欺骗无罪”的一二三四点,那样就太过钻牛角尖了。但是如果这种欺骗所产生的影响比较大,比如影响一个人的职业选择,比如影响一个人的财产、生命、尊严和荣誉等等,无论这种欺骗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要谨慎又谨慎——出于善意而酿出恶果的事例,我们已经看过太多了。

 

比如说我那个朋友把我骗过去搞传销,这种欺骗就是要影响我的职业选择,甚至是影响我的人生道路,这种欺骗,能不谨慎吗?然而他却很不谨慎,然后用一句“善意的谎言”来为自己辩护,却没有想到他是否有权力半强迫性质地决定我的职业道路。

 

从这里出发,就可以引出对“欺骗无罪”理论的第二点质疑,那就是:每个人都无权帮助别人选择道路,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道路的权利。

 

这一点质疑是以自由主义的理路为基点的,而且是站在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个人主权是神圣不容侵犯的。托马斯•杰斐逊就曾宣布:“正当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有绝对的权利依照他们自己的意志作出任何行动,唯一的限制便是不违反其他人的相同权利。”也就是说,我本人主张的自由是对消极自由的绝对维护,也就是柏林所定义的“免于他人干涉和强制的自由”,无论这种干涉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产生的结果是好的还是坏的。

 

就我的朋友而言,他用欺骗的方式强迫我考虑加入“网络销售”这个行业,就是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给我选择一条职业道路,粗暴地干涉了我对于自己职业的自由选择,篡改了我的生活道路。

 

所以,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说,朋友的欺骗哪怕是善意的,也是不能原谅的,因为他侵犯了我的自由。有心的朋友也可能看了出来,我在为“欺骗无罪”设定的四点标准当中,主要的理论依据都是从古典自由主义出发的;只是我却没有完全遵守古典自由主义的戒律,而加入了一些积极自由的内容,不过对于积极自由的内容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限定罢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问题,后面还会有详尽的讨论,此处略过。)

 

关于“欺骗无罪”理论的批驳,我只想到这两点,是否还有其他方面的漏洞,我就不知道了。下面讨论一下所谓的“不得不骗”。

 

这个问题就简单得多了。传销组织对于“不得不骗”给出的理由有两点:第一,为了个人的发展,如果不骗我,我就不会有这次机会;第二,为了行业的发展,如果不采用这种方式,行业就无法发展。

 

这两点理由共同建立在一个理论假设前提上面:这个行业的好处一般人无法领会、无法理解,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把人骗过来,然后强迫了解——才能让人了解这个行业的好。如果这个假设前提不存在,前面那两个论点就不攻自破。

 

明白了这一点,这个“不得不骗”理论的荒谬之处就显而易见了。针对这个前提,我们可以问一句:为什么只有把人骗进来之后,才能让人明白这个行业的好处?

 

这个问题我没问,但是从他们的理论体系推导,大概可以得出这个问题的答案:“网络销售”是一门特殊的、新生的行业,一般人很难接受,不敢相信这个行业能让人短期暴富;或者换句大白话说就是,全国人民目光短浅、智商太低,难明这个行业的好,只有先让他们加入,在实践中体会。

 

就这个答案之无稽,先不说强迫别人加入一个自己不了解到底好不好的行业侵犯了个人自由,且说以现代广告业的发达,以现在全国人民经济意识之敏感,只要一个行业确实是能让人赚钱的,确实是能给人民、社会带来效益的,稍加宣传,加入者必定如过江之鲫。

 

然而这个所谓的“网络销售”不敢光明正大地出来宣传,却用欺骗这种偷鸡摸狗的方式发展下线,只能说明这种形式早已被有识之士戳破其荒谬处,说明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以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为少数人攫取经济利益的骗局。

 

所以说这种“不得不骗”的理论,也就只能在那种特殊环境之中,糊弄那些已经被他们搞得头脑不清的人——我当时也被他们弄得脑袋成浆糊状,部分相信了他们“不得不骗”的理论。

 

再看第三点“考验性欺骗”理论。

 

当时这个观点一出,我当真是瞠目结舌,无言以对。为了给自己的行为辩护,传销组织还真是机辩百出,所谓巧舌如簧,也不外如是了。

 

记得这个观点是一个女讲师跟我说的,她说完之后看着我,我也瞪大眼睛看着她,半晌无语,良久,我右手握拳平伸,缓缓伸出大拇指,对她说:“你牛!”我被她这个理论打败了。

 

现下想来,依旧不得不佩服那个女讲师,这个理论听起来很有道理,感觉上让人觉得有些不妥,但是不妥在哪里,还真是不好说。其理论漏洞隐藏之深,足以把很多人吸进去,出不来。苦思良久,我才找出了这个理论中让我感觉不妥的地方。其大谬不然之处有二,第一,面试性质的考验是要在被面试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第二,考验的方式虽然可以各有各的妙招,然而却不能突破共同的底线。

 

我们如果去找工作,招聘公司要笔试、面试或者用其他稀奇古怪乱七八糟的招数来考验被面试者各方面的素质,这都不足为怪。然而,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面试者和被面试者都是摆在明处的,我是去找工作的,知道招聘公司要对我进行考验,我已经做好了准备,也就是说我已经认可了他们接下去的做法。

 

然而传销组织的这个“考验性欺骗”不然,首先我不是去找工作的,传销组织就没有权力对我进行考验,更何谈“欺骗式考验”;其次,即使有些人是去找工作的,但是那些找工作的人绝不会要找传销这样的工作,他们的目标是其他类型的工作(也就是骗人的时候谎称的那些工作,比如网络公司、化工厂等),当这份应试者要找的工作实际上不存在的时候,这种招聘和被招聘的关系也就自动取消了,“考验—被考验”的关系也就自动消失了,传销组织也就没有权力进行考验。

 

打一个比方,如果我是去找一份记者的工作,我去了招聘单位之后,他们却告诉我记者的工作没有了,他们现在只招工程师,我是不愿意做工程师的,那么我当然要离开,另外去别的单位找工作。但是这时候招聘公司却对我说你必须要应聘工程师,而且必须要做招聘工程师的试卷,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荒天下之大谬?

 

所以这个“考验性欺骗”的第一点荒谬之处,就在于“考验”二字,传销组织者根本没有权力来考验,却要强行对被骗者进行考验。

 

即使姑且承认其有考验的权利,那么,他们这种考验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公司招人,要招符合自己公司要求的人,所以要对他们重视的某些能力进行测试,这当然无可厚非。然而考验方式无论多么光怪陆离,都不能违背道德、法律的底线,不能在考验的过程中对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有所侮辱,不能对被考验者构成伤害。

 

再打个比方。比如一个饭店要招服务员,有人过来面试,面试官过来之后二话不说,先给被面试者一个巴掌,然后跟他说:“我们这是在考验你遭受突然侮辱、突发情况时的反应能力,以及你的心理素质。”饭店对服务员的素质要求确实有这两方面的考虑,然而难道据此就可以说,这个“巴掌式考验”是应该的吗?

 

这个所谓的“考验性欺骗”也是如此,欺骗本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无论在它的前面加上什么冠冕堂皇、似是而非的定语,都不能改变欺骗行为的非道德性,它是对一个人的侮辱和伤害。

 

所以,这个“考验性欺骗”,其“考验”是非法的,其“欺骗”是非道德的,逾越了合理性和合道德性两条底线,对一个人的人性和尊严构成了侮辱和伤害。其大谬之处,于此一目了然。

 

通过上面三点的辩论,我自认为已经把欺骗问题说得比较清楚了。当然,这只是学理上对传销组织理论迷雾的廓清,以期让大家再碰到此类问题时能有一个思考的借鉴。也许,很多人对这种理论上的琐碎争论不感兴趣,他们最关心的是传销组织承诺的一句话:“到底能不能两年之内赚一百八十万?”

 

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相信很多人对我上面进行的这些辨析都不屑一顾,直奔传销而去了。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相信同样有很多人对我上面这些辨析不屑一顾,他们会觉得,反正骗人就是骗人,怎么骗的不重要,知道是骗人不就行了,何必在这些语言的交锋上锱铢必较,岂不是浪费时间精力?

 

于是我的这些努力就成了无用功,似乎只是满足了自己以及少数人智力游戏上的兴趣。果真如此?

 

对于那个“两年内能否赚到一百八十万”的问题,我想答案是不用我说的,如果说答案是肯定的,所谓的“欺骗”也基本不成其为“欺骗”了,关于其事实上的不可能性,我将在后面另文详述。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假设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假设“两年内能赚一百八十万”,当然要加一个前提就是“必须用欺骗的方式”,那么,我们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去做这个行业?换一种更明晰的问法就是:用一种非正当、非道德的手段去谋取利益,可以吗?我们甚至可以问得更极端一点:用一种恶的手段,去做一种善的事业,可以吗?

 

挪威作家易卜生在《社会支柱》中也提了一个相似的问题。在这个剧本中,主人公卡斯滕确实有自私自利的性格,然而我同样相信,他也是一个确实想为家乡谋福利的人。然而他成功的基础,却是牺牲了约翰•汤尼森的幸福,却是一篇彻头彻尾的谎言。后来约翰•汤尼森远赴美国,并且不再回来,那个有损汤尼森的名誉的谎言对汤尼森也构不成实际的伤害了,这个时候,卡斯滕大可以站在被掩埋的谎言之上,获取更多的利益,并且用这些利益来造福乡里,然而他选择了坦白,他选择了自己戳破自己的谎言。在剧作中,当楼纳、约翰等人要求他拆穿谎言的时候,卡斯滕拿出了社会福利、众人幸福的说辞当推脱的理由,楼纳问了一句:“那么真理呢?”

 

“那么真理呢?”这句问话对我而言,有点振聋发聩的意思。在我们的社会中,最高贵的就是真理,最卑贱的也是真理,这是因为,我们在生活中最缺乏的恰恰还是真理。当很多人以种种或龌龊或看似伟大的借口谋取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所谓集体国家的利益)的时候,我们似乎从没有想过:那么真理呢?我们把真理放到了哪里?以我个人这并不悠久的人生感悟来说,我想篡改一句诗:“中国,我的真理丢了。”很长时间以来,我既不知道哪些是真理,也不知道如何守护真理,更不知道守护真理是为了什么。

 

经过了这件事之后,我有了一个颇为个人化的答案:所谓真理,就是常识;坚持常识,我们才能清清白白、没有负债地过完自己的一生。

 

暂且把真理的讨论搁置在一边,对于“用恶的手段做善的事业”这个观点,我还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谈一点。——我知道现在话题已经偏离原来的文章有点远,但不妨更远一点。

 

在想到这个观点的时候,我的头脑中首先浮现的,是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残酷专政,是中国文革时期红卫兵的暴行,我百分之两百地确信,无论是罗伯斯皮尔,还是文革初期的红卫兵,大都是怀着改造社会、造福人类的伟大理想的,就是因为有了这么一个伟大而炽热的理想,他们也给自己找到了一个容忍邪恶的理由,江湖上所谓“霹雳手段,菩萨心肠”,也许就是这些人内心的向往。于是,在“一切为了某目的”的口号下,做事的方式是否正义、是否道德就变得无足轻重,甚至邪恶之事在这种善的理想主义的大旗之下,也被裹上了辉煌的光圈。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第二章卷首引用了德国诗人海德格尔的一句诗:“那常使国家变成人间地狱者,正是人想把国家变成天国之一念。”这话说得何其精炼,何其深刻,甚至何其之恶毒,它恶毒的诅咒已经毒害了千百年来多少怀有理想主义气质的人。或者也可以说,这句诗成了一个历史的魔咒。

 

当然,在这里我不是攻击所有的理想主义者,不是否定所有想要为人类做贡献的人,对于这样的人,我是怀着十二分的敬意和一万分的景仰的。我所要否定的,是那些以正义之名,强行把自己的理想主义嫁接在其他人的身上,法国大革命中“你不要自由,我强迫你自由”的思想,就是这种典型的法西斯式的理想主义。

 

还是那一个观点,无论一个人做的事情是多么崇高和伟大,无论他觉得自己是多么正确地不容置疑,可以,你完全朝着这个目标前进,可以为此而献身,但是你没有权利强迫别人也跳上你的理想主义战车——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

 

关于欺骗,以及由欺骗引出来的题外话,就说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