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圣经时代的犹太社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7:01:14
       两千多年前产生《圣经》与摩西律法的时代,自然是与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极为不同。在历史的记叙上,《圣经》与当时中外史藉中其他的记载一样,讲的大多是帝王将相或先知祭司,记的大多是政治起伏、军事成败。对当时特定的社会条件,却很少有系统的描述。不过,《圣经》的字里行间,却也留下了一些线索。而近代以来,巴勒斯坦作为重要的宗教发源地,在考古研究上引起了很多兴趣,也有不少发现。二者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大略的图像。
  
  对大部分犹太民众来说,这是一个相当艰苦的生活环境。巴勒斯坦虽然地处埃及与巴比伦之间的通商要道,但是路途所经过的是地中海海岸,比如说当今在新闻中所常听到的加沙地带,完全绕开了耶路撒冷。尽管现代的犹太人以经商理财而著名,在当时却是以农业与畜牧的生计为主,看的是老天爷的脸色。沙漠的边缘,土地与水源都极为有限,干旱缺水是最常见的问题。沙漠上吹来的热风也常常足以烧死植被。遇到蝗灾,虫子来的时候如同乌云一般,扑天盖地,将地里辛苦种植起来的庄稼吃个一干二净。耕作技术还处于原始阶段,耕地所用的通常是木犁,而不是铁犁。所用的耕牛,只有现代的小牛犊大小,所谓耕地只是碰碰地皮而已。肥料的使用、不同作物的轮作,在当时当地还不为人所知。因而即使是不错的天气,所收获的粮食也是有限。种地是极为艰辛的体力劳动。《圣经》里将亚当与夏娃最初所居住的伊甸园,描绘成一个食物丰盛,可以终日嬉戏,不劳而获的天堂。他们偷食禁果之后,被赶出伊甸园时,上帝给他们的惩罚之中就有“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还有“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
  
  早期的以色列部落以游牧为生,来到伽南之后才定居下来。现代考古发现当时的民居相当的简陋。土墙筑起的居屋,通常只有一间大房,住着一家老少,而且到晚间连牲畜也赶了进来,睡在一起。房子几乎没有窗户,只有一两个往外通烟的洞口。所谓床铺只是地上的一个草堆而已,只有极富裕的家庭才有床。枕头更是奢侈品,在《圣经》中还成为先知们冷嘲热讽的对象。即使是在大一些的市镇之中,弯弯曲曲的街道也是肮脏狭窄,弄得镇里臭气熏天。连水井周围的卫生也难以得到保障。水源污染之后可以成为疾病的源头,由此引起的瘟疫有时可以毁灭一整个村庄。只有在耶路撒冷这样的大市镇之中,生活条件才好一些,有一些与外部世界有些接触的商人。也有各类能工巧匠,制作工具、陶器、青铜和银饰。当然,这样的城镇之中也住着政治与宗教的权贵。
  
  以色列人出埃及时是以部落为基本组织单位,共有十二个,详细记录在《圣经》的“利末记”之中。定居与立国之后,这些按血缘所划分的部落界线逐渐模糊起来。与周边民族的冲突与杂居过程之中,有一些部落也渐渐被同化。可以说所谓犹太人,并不是百分百以色列部落的后裔,其中混有不少伽南其他民族的血液。到巴比伦流放之后,部落之间的界限更是完全消失。只是留下一些族谱,作为显赫家族的标志,也给以后的历史学家留下一些宝贵的研究资料。
  
  至于说家庭之中,权力则是完全掌握在丈夫/父亲手中。在这一点上,圣经时期的犹太社会有很多我们所熟悉的父权社会的特征。按照“申命记”中的规定,丈夫对妻子有着完全的支配。妻子的地位比奴隶好不了多少,丈夫可以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休弃妻子。只是到后来的摩西律法中,这一状况才有所修正犹太社会中,实行的也是一夫多妻制度,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妻妾的数目不受法律的限制,只受丈夫经济能力的限制。通常来说,只有富豪权贵家中才能做到妻妾成群。一般人家中,负担得起一妻一妾的家庭只在少数。犹太社会中同样有贞洁的观念,但是只是适用于妻子。对于丈夫来说,在家庭之外寻花问柳,依照《圣经》里描述,是很自然的事情。
  
  婚姻大事不是感情问题,而是依据家庭的需要,自然也是掌握在一家之主的父亲手中。婚姻的目的是繁衍后代,妻子在家中的地位与她所生孩子的数目有极大的关系。“创世纪”第30章中记载着部落首领Jacob的两位妻妾争风吃醋的故事,其中一位对丈夫是这么说的,“你给我孩子,不然我就死了”。中国人会祝福新娘子“早生贵子”,《圣经》里也有类似的祝福,“我们的妹子啊,愿你作千万人的母!”(创世记第24章第60条)中国人的传统中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而在这一点上犹太人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摩西律法甚至规定,家中一位男子去世后,他的兄弟有义务将他留下的无儿无女的寡妇娶下,帮他繁衍后代。如果他的兄弟不愿尽此本份,按照申命记中的规定(第25章第9条),“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的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如果寡妇已有儿女,则弟弟与她结婚又被视为大逆不道。由此也可以看出律法规定之详尽。)创世记第38章中还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名为“他玛”的寡妇,为了给死去的丈夫延续子嗣,竟然不惜装扮成妓女,与家翁乱伦。在生儿育女方面,犹太家庭也有重男轻女。远在两千多年之前,孩童出生后由母亲看管,并没有上学或读书一说。到进入少年时期,儿女就要开始帮助分担家中的重任,想要儿子是因为男孩能承受更多的体力劳动。儿女在自己成家之前,完全听命于父母。玷污家族名声的孩子,可以由家长随意处罚,甚至可以将其处死。
  
  按照我们所熟知的划分,此时的犹太社会应该算着奴隶社会。精确估算当时到底有多少人是奴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大体上应该不少于人口中的百分之二十。这其中一部分为战争中被俘虏的士兵或妇孺,一部分则是因贫穷欠债而被迫卖身。以色列部落在出埃及之前也曾沦为奴隶,因而在《圣经》之中可以找到不少谴责奴隶制度的词句。一本《圣经》自然可以有很多读法,不同的解释。十九世纪之初,黑奴制度在美国南方盛行的时候,最先发起的反对声音就来自基督教会之中,他们的根据往往是引用《圣经》中的某些章节。与之相应,南方的白人同样可以在《圣经》之中找到支持奴隶制度的叙述。据马克。吐温的回忆,他在南北战争之前南方的小学就读的时候,老师会把《圣经》中支持奴隶制度的语录编成课文,让学生们背诵。一本书籍成为圣典之后,人们总是可以依照自己的利益与偏好,从中找到有利自己的理由。文化革命之中,不论是造反派还是保皇派,大字报写起来总是有大段大段来自红宝书中的教导和语录作为铺垫。西方历史上也有过类似的例子。即使是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美国的媒体上还是常常可以听到宗教人士做这样的发言,句子的开头总是“《圣经》上教导我们.......”。
  
  不管奴隶们实际的生活状况如何,《圣经》之中确实有不少劝诫主人善待奴隶的字句。按照摩西律法的规定,为奴六年之后,主人必须将他解放。只是解放之后的奴隶还要面临自己谋生的困难,所以他若愿意,还可以继续为奴。
奴隶作为家中没有权力与地位的一部分,受到虐待与欺凌是肯定免不了的,而女奴成为主人的性奴隶也是常有的事。写在《圣经》之中的却是较为欢快的故事,常年的共处使得主人与奴隶之间产生亲密无间的感情,奴仆的忠诚受到主人的报答,以至主人过世之后将财产遗留给奴隶继承的例子也时而有之。当女主人不能生育的时候,会把自己的贴身奴婢献给丈夫,而奴婢生下的子女则算着女主人的后代。
  
  在司法制度方面,早期的以色列部落与其他的原始社会类似,实行的是“冤有头债有主”,简单明了的报复性制度。若是有人被害,他的亲属要向施暴者的家族讨还血债。若是有财产被损坏,也是肇事者的亲朋付上赔偿的责任。按照出埃及记第21章中的描述,“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第23-25条)
摩西律法发展过程中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在司法之中引入了许多合情合理,文明人道的条文,家族的流血冲突渐渐为法官裁判所替代。律法中的许多规定经过不断的演绎,发展成一套完整的法典,规范犹太社会之中的各种关系,以保护寡妇、孤儿、奴隶一类的弱者。这些发展,对以后历史上的犹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自然,在两千多年前的圣经时代,文明只是刚刚开了个头,还有很多原始与野蛮的习俗。审判之中,如果有证人做供,则证词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证人做供,就只能通过魔法来揣测天意了。其中的一个办法是将“圣水”放在碗中,施以魔咒,让被告喝下。如果没有任何效用,就证明被告无罪。如果被告的身体出现腐烂与伤口,就证明被告有罪,要接受严厉的制裁。也许这种做法只是利用恐吓心理,被告常常出于害怕而就自我招认了。《圣经》中还留下很多暴力与残忍的故事,有的甚至是出于上帝本尊。大洪水的故事就是一例。上帝为了洗清人间的罪恶,可以以一场洪水,将陆地上的所有人与所有动物,都杀了个干净。只留下了诺亚一家人,带着陆上每种动物的一雄一雌,躲在方舟之内。出埃及的时候,上帝为了让以色列部落得以出逃,降灾于埃及人。最后一夜之间杀死从法老到普通人家,挨家挨户的长子,甚至连各家之中头生的牲畜也一并格杀。这样的故事,自然只是神话而已,但是内中却反应出一种冷酷的心态。造就这种心态的环境,是当时连年不断的战争。比如说,征服以色列的亚述帝国,在历史上就以残忍著名。这其中不但有留在《圣经》中的记载,也有亚述自己留下的石碑。碑文之中夸耀他们如何将战俘烧死活埋,如何斩断四肢,如何挖眼剜鼻。以色列部落在战败的时候,曾经蒙受过其中的残忍与屈辱。在战胜的时候,同样曾经对他人进行屠戮,常常连妇孺老幼都不肯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