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8 10:50:34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致:所 经审查贵所与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签订的电信综合业务接入协议,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建议在协议第一条增加1.4,即乙方完成接入固定电话和宽带业务的最后期限为: 二、协议第二条2.2关于并同意乙方通过本机房出线,对周边区域进行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致:×××××所

  经审查贵所与×××××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签订的电信综合业务接入协议,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建议在协议第一条增加1.4,即乙方完成接入固定电话和宽带业务的最后期限为:

  二、协议第二条2.2关于“并同意乙方通过本机房出线,对周边区域进行固定电话、宽带等电信业务接入。”律师认为:《电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因此该内容涉及到使用贵所投资并拥有产权的电信线路及机房,应征得贵所同意。

  三、建议将协议第三条3.3修改为: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甲方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四十八小时修复或者调通。如乙方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将协议第三条3.4修改为:由于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甲方。因以上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乙方应当相应减免甲方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四、建议在协议第四条4.2后增加:乙方对甲方停止服务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

  五、建议将协议第八条8.3修改为: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能完成固定电话装机并开通网络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未提前通知甲方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建议将协议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协议有效期为:()至(),删除协议期满自动延续的约定,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如双方再签订协议,则属于一个新的协议。

  以上意见供贵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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