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赔偿法亟须配套机制跟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9:51:24
王琳:新赔偿法亟须配套机制跟进2010年05月01日 09:23广州日报

中国最缺的并非权利确认法,而是权利救济法。如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但现实中却又始终拿不到赔偿,公民的救济渠道何在?这就需要相关配套机制及时跟进。

几经来回拉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终获通过。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入法,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当事人可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等等的修改,对于方便索赔意义重大。从纵向比较来看,此番修法虽尚存某些遗憾之处,但也有不少值得肯定的成果,亟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利用和强化。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这段期间,就是立法机关特意安排的“新法过渡期”。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施行前均有“过渡期”的设置。但从过往的经验来看,不少关联部门对“立法过渡期”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也没有任何配套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要出台的消息传出,这一现象理应引起警惕。就像物权法曾被普遍期待将终结暴力拆迁,但缺少“牙齿”的物权法在拆迁领域却迟迟不能落地。物权法成了“文本上的法”,甚至被有的媒体称为“无权法”。

暴力拆迁之所以逆物权法而动,这背后的根源便在于那庞大的地方利益。国家赔偿法不但是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普通公民的救济法,还往往连带着个人责任,新法可能引起某些责任部门的抵制。

从这次修改来看,影响最大的还要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微调。在现行法上沿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判断国家是否应赔偿的原则,并不是看公职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了何种损害,而只是简单地去看公职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重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忽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事实上遮蔽了国家赔偿的本源目的。

以公安司法机关对某位公民错拘、错捕来说,该公民因为被拘留和被逮捕,损害已经发生。但公安司法机关的拘留或逮捕行为却可能并未违反法律。在“违法归责原则”之下,国家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合法(但很可能不合理)的错拘或错捕行为,是不予赔偿的。

此次的修正案则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在公民错拘、错捕上的国家赔偿范围。如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还普遍存在的“牢头狱霸”现象,修正案将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这将在制度上为解决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所涉及的赔偿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以往在“躲猫猫”等事件中,受害人家属得到的其实只是“补偿”或政府的“抚慰金”,而非“赔偿金”。要是事件未受到舆论的关注,受害人或其家属能否得到一些补偿还未为可知。因为根据“谁侵害谁赔偿”原则,公民因被殴打虐待而伤亡,赔偿人应为殴打虐待者。国家赔偿法基于羁押部门的不作为,而将这种“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纳入了统一的国家赔偿,或将对遏制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问题在于,修正案对羁押场所的责任强化,必将引发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抵制。如果没有具体的规程和强制执行措施,如何保证新的赔偿范围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司法实践屡屡证明,中国最缺的并非权利确认法,而是权利救济法。如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但现实中却又始终拿不到赔偿,公民的救济渠道何在?这就需要相关配套机制及时跟进。正如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最大的动力来自于民意。在修正案终获通过之后,仍然要请民意对国家赔偿制度不弃不离,并监督新法适用配套机制得以完善,使国家赔偿法真正洗脱“国家不赔偿法”的污名。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