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的“明确规定”却有许多非常的不明确(EC8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7:56:53

作者 苟文俭

4月23日下午16点,《新华网》发表了《中共明确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个人收入》的新闻报道。文章的核心提示说:中共中央政治局23日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会议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等。

(一)

中央政治局研究新疆问题涉及西部大开发、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国家安全等等诸多方面,很复杂,有难度,作者不敢妄议,单说领导干部的报告制度,对中央的规定该文是这么报道的:

◎会议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会议认为: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一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维护国家利益、依纪依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会议强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腐倡廉建设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这两项法规制度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既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又注重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它们的贯彻实施,对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制定施行这两项法规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落实这两项法规制度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纪委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

根据该报道,中央已下发了如下两个规定:(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具体内容是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2)对领导干部境外眷属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具体是指要对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加强管理。

该报道说这两个重要规定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如“会议强调”所述,有着十分非常重大的意义。但作者读了这个报道,却感觉到中央这两个明确规定本身,就隐含了许多非常不明确的内容,对此稍加留意,就可以罗列出如下一些:

1、说这两个重要规定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我们知道社会关切的是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阳光法案,这已关切了20多年了;中央这两个重要规定,是否是要代替领导干部的财产公示?

2、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只能给各级领导报告,这种领导给领导报告有实际意义吗?

3、接受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单位或部门领导,他们的报告由谁来接受?

4、有关事项直接涉及了对公权力的监督,为什么只是写放在抽屉里的报告,而不是向社会公开?

5、领导只报告本人的有关收入事项,如果领导本人把他的收入转移给了他的家庭,是否就可以不报告?

6、“会议指出”、“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中央规定就是实事上的国策,这是否是法律之上的“法上法”?

7、各级领导干部是否也包括中央?中央领导干部又向哪里报告?

8、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是否也包括各级政协或政府中的非党干部?

9、如果有人不如实报告,怎样核实?怎样惩处?监督配套措施是什么?

10、对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中,为什么只要加强管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部分?已移居国(境)外了,她们还需要保留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吗?

11、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从哪一级开始?很有实权的首长秘书、甚至司机,还有央企高管、120多万个事业单位的领导,他们还报不报告相关事项?

……………

(三)

当政者财产公示,这在国外,包括我国的台湾,都是习以为常的简单法案,为何我们一心为人民的执行者却要拒之门外,现在又别出心裁地搞出了一个有许多非常不明确的“重要规定”,通过问题的复杂化来忽悠、搪塞呢?

我们知道,我国已经有了1100多件反腐败法律法规,但腐败却是日趋激烈,其情形正如《法制日报》去年12月22日的一篇文章所述:2009年的贪腐涉案级别越来越高,贪腐数字越来越大,群蛀现象严重,包二奶现象不绝”。

中央现在的两个“重要规定”,与1100多件反腐败法律法规相比,简直是完全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这两个“重要规定”真的能起到加强反腐倡廉的重要作用吗?

20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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