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500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8:13:04

工商企业登记注册500

外资企业章程应载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载明的主要内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住所;经营宗旨、范围、规模及经营方式;中外合作者的名称、住所、国籍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合作方的权利、义务;中外合作者的合作期限;中外合作各方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条件和办法;中外合作者投资的回收办法和期限;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关的组成及议事规则;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办法;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管理制度;企业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及财产的归属;合作人各方解决争议的办法和议事规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条件和程序。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原合同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原合同应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补充协议。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首席代表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首席代表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公司关于更换首席代表的申请函(办事处关于更换代表的申请函);
(2)外国公司对新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及其简历、身份证明;
(3)律师资格证明;
(4)执照证明;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登记证原件;
(7)机构人员登记表;
(8)代表证(含原首代表、代表的代表证);
(9)外派机构的外派函(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新授权委托书;
(3)新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7)变更登记申请表只需负责人签字,所提交材料如为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8、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以下文件: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9、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公司的延期申请(含名称、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等事项);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3)业务报告;
(4)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和近期资信证明(原件);
(5)登记证原件;
(6)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7)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8)机关的代表证、雇员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注销的文件;
(4)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7)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查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1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由税务、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证明;
(4)《登记证》和《工作证》;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3、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应提交际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及印章;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年检?
答:(1)凡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中国境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营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均应参加年检;
(2)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领取关报送年检材料的检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3)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并申报年检文件:《联合年检报告书》;《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年度审计报告(含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年检报告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外,还应当提交加盖登记主管机印章的并加盖当年度年检标识的的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对年检文件的审核(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完税情况、有违纪情况);
(5)年检的审批;
(6)按规定交纳年检费;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发还企业。
1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取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关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16、外国企业常驻代理机构登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有交文件。
17、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国企业(这里主要指以下三类企业: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企业;承包或受委托经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即或以持有关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18、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国企业(这里主要是指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19、具备哪些条件的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申请?
答:(一)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编制在五人以上,其工作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并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受理、初审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辖区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一百户以上。
(三)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
(四)能认真地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有几点规定?
答:(1)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1、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哪些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答:(一)有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股份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占公司股份百分之二下五以上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凡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企业类别中标明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2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哪些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答:(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4、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证件?
答:(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收、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25、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哪几项?
答: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26、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应在几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规定?
答:应在三十日内。
27、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什么期限核定?
答:(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28、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证件?
答:(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
29、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外国企业办理年度检验;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0、符合哪些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答:(一)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二)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三)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3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时,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企业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3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效期为几年?
答:为一年。
33、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什么企业?
答: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34、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遵循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答: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5、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下条件?
答:(一)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三)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四)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36、代发放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均由哪个部门代为发放,自什么时间开始办理?
答: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发放。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开始办理。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政、超越职权、弄虚作假和消极懈怠等行为,可以作哪些处罚决定?
答:(1)撤销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2)责令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变更或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3)通报批评或要求、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4)收回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或委托。
38、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谁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9、什么样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答: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40、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应按照什么规定执行?
答: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41、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谁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董事长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2、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什么?
答:是指资金全部为总机构所有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经销部、代理部、分厂、代表处等机构。
43、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总机构开办时,原批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总机构的章程;(3)载有分支机构名称的《营业证书》;(4)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5)其他有关文件。
44、外商投资企业、全国性专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改变名称或歇业时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原登记机关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45、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有3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广告客户。
46、私营企业雇工指什么?
答:私营企业雇工系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本企业的人员。
4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什么文件?
答:(一)地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的报送文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
(八)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48、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原为定额收取人民币外汇券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取人民币时,应根据外汇汇率变化的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应按什么公式计收?
答:应收取人民币登记注册费=应收人民币外汇券数额×(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美元外汇牌价÷5.80)。
49、被授权局应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什么文件签字之前进行名称登记?
答:合同、章程签字之前进行名称登记。
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由投资者书写);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从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51、山西省企业集团登记有哪些条件?
答: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5000万元以上。
52、什么是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
答:是为了减少企业登记环节,由受理人员审查后,上报负责核准的人员核准即予发照。
53、什么是网上年检?
答:即各地工商局三问实现计算机联网、构建与企业直接沟通的互联网平台,并以此为依托,执行企业网上年检。
54、集团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和集团核心;(2)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55、紧密型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的;(2)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长期租赁的;(3)经批准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4)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
56、企业集团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证件?
答:(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4)企业集团章程;(5)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成员单位的合法证明。
57、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什么内容?
答:(1)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2)核心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3)企业集团的宗旨;(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5)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6)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方式;(7)集团协商机构的产生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8)集团协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9)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10)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1)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12)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及管理;(13)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终止;(14)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15)制定日期。
58、什么是半紧密层企业?
答:是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股的企业。
59、什么是松散层企业?
答: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股的企业。
60、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含义是什么?
答:主要应是改建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作为公司的股东。
61、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有哪些情形?
答:(1)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2)吸收新股东投资人股组成公司;(3)吸收合并组成公司。
62、什么是企业集团?
答: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63、什么是母公司、子公司?
答: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64、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而集团公司是该群体中为首的、并对其他企业具有投资控股、参股功能的母公司。企业集团是企业联合体的名称,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集团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正因为如此,集团经登记注册后,可以在母公司上挂一个集团的牌子,可以刻制集团公章,可以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成员企业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活动。
65、什么叫现代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与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规范、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的新型企业制度。
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其组织形式从广义上讲,只要符合基本特征的都可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形式,但一般是实行公司制。
其核心内容是:一是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二是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三是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
66、什么叫企业改制,可改为什么类型?
 答;企业改制是指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公司制改革。
可以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合作企业。
67、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改制?
答:国有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改革的内在动力,国有小企业生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夹缝中,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比较,它既不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大、技术设备先进、人员素质高、优惠政策多的优势,也不具有非国有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同时它又具有两者的缺点与不足。因此,随着市场的放开,竞争的加剧,国有小企业处于最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使它们面临的困难特别突出:一是亏损,不仅亏损量大,而且面广;二是资产状态恶化。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不少企业已经资不抵债。
穷则思变。国有小企业面临的严重困难使广大干部、职工深深认识到,企业改制非搞不行,不搞不可,不尽快改革不行。
68、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在哪里?
答: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69、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主要形式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兼并、破产、拍卖等。
70、企业改制是否一改就完?
答:企业改制并不是一改就完。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是搞活企业的根本动力,这已经被实践证明。但是,改制不能代替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改制后企业新机制能否正常运行,除了取决于新机制的本身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企业要切实抓好用工制度、人事制度、营销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要推进科技进步,千方百计开发出适销对路的好产品;要切实规范制度,严格管理。政府要重点在统筹规划、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方面,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扶持服务,加快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等配套改革,为企业改制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另外,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能否规范、健康、有序地正常运行,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条件,就是要提高股东素质,一是增强股东参股、入股的意识;二是增强股东的投资意识、资本运营的意识;三是增强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
71、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贯彻执行“十五”计划纲要中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2)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鼓励竞争性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国有股权逐步退出;(3)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4)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72、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出具文件说明是否投资;(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对是否改组、股权设置及改组后职工安排等改组方案讨论通过;(3)拟定改制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准,上一级主管单位对改制全权负责;(4)税务机关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意见同意改组;(5)清产核资(包括对外股权的管理),资产评估,并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6)向登记机关申请拟改制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7)拟定改制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准,上一级主管单位对改制全权负责;(8)由出资最大的股东主持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依法通过改制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选举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召开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用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同时召开第一次监事会;(9)委托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书;(10)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受委托的人员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原企业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同时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按照设立的要求进行审查、核准;(11)换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2)登记注册后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73、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股东一栏中填写拟改制公司的股东;
(2)拟改制公司股东资格证件;
(3)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改制为集团公司的,应当提交说明具备集团公司条件的文件。
74、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其注册资本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其注册资本的确定,在没有进行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应按照帐面实收资本核定,如进行资产重组时,应按照批准的改制方案中确定的实收资本经验资后注册。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75、国有企业改制中,其经营范围有何法律限制?
答: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项目的,改制前原企业已经取得前置审批的,改制时不需重新审批。待改制后六个月内办理前置审批的变更登记。不办理的,企业年检时,可核减该项目;改制前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改制时须提交前置审批文件,不能提交的,改制时核减该经营项目,涉及名称行业特点的,责令变更企业名称。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答: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77、《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一)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三)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8、《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79、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80、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
答: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81、什么是公司的住所?
答: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82、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有何规定?
答: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地人,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83、分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84、子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答:(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6、《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多少?
答: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下股东出资设立。
87、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8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何规定?
答:(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历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89、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答:1000万元人民币。
90、特殊行业注册资本(金)有何规定?
答: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91、股东出资方式有哪几种?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9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有何规定?
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
9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换行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94、股东会的职权?
答:(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的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9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答:(一)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分红权 股东投照出资比例分取12%;
(三)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四)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96、有限责任公司的三权鼎立组织机构是什么?
答:(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是公司事务的执行机构;
(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97、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谁召集?
答: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高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98、股东会的会议制度有几种?
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99、股东会如何组织?
答:(1)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2)股东会的定期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因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100、股东会议召开,提前几日通知股东?
答: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1、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在本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维护本公司的声誉、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公司利益和名誉的活动;
(四)股东不得支配或动用本公司的财产、谋取私利;
(五)股东应当按定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02、股东分哪几种?
答:股东分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
103、什么是董事会,有何规定?
答;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有下列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3—9人;
104、现代企业制度下,对企业类型有何规定?
答: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类型分为: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05、什么是股东?
答:股东是指向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人的统称;有限公司称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为发起人股东和一般股东。
10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几种?
答:两种,一种是发起成立,一种是募集设立。
10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有什么限制?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108、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最低比例是多少?
答: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109、可以作公司法人股东的单位有什么?
答:(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并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3)政府批准设立的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4)政府经济管理部门。
110、不可以做公司法人股东的单位有哪些?
答:(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公安、安全、司法、检察、法院);(3)各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政府行政机关中的海关、商检、工商、税务、土地、审计、监察、技术监督;(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政府临时设立的经济管理机构,办事机构。
111、可以做为股东的自然人指什么?
答:可以做为股东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112、不能做为股东的自然人指什么?
答:不可以做股东的自然人指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为能力)和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如:银行在职员工等。
113、特殊情况下如何召开股东会?
答:在董事长拒不履行职责时,可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或监事召集全体股东召开临时会议。
1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审查股东会的决议?
答:(1)股东是否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是否在会议上签名。(2)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否合法;(3)股东会的召集时间是否合法(召开股东、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4)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是否合法(重大事项如变更章程,增减注册资本,是否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15、董事会如何产生?
答:(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2)股份有限公司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的成员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16、董事会行使什么职权?
答: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7、董事会召集程序时间有何规定?
答: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8、特殊情况下,如何召开董事会?
答:董事会召开临时会义,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蔌地,书面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119、董事长拒绝履行职务时,如何召开董事会?
答;董事长拒绝履行职务时,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一名董事或者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120、董事、监理、经理资格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理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121、董事、监事、经理有何义务?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有以下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有忠实义务;
(2)董事、经理不得损害公司资产的义务;
(3)董事、经理禁止竞业和同公司交易的义务;
(4)董事、监事、经理的保密义务。
122、董事、监事、经理不履行义务有何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哪些公司必须改职工董事,如何产生?
答: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审查董事会决议?
答:审查召开会议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审查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董事会的主持人是否符合《公司法》法规。
125、什么叫监事会,有何规定?
答: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人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26、监事会如何产生?
答: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27、监事会或监事有何职权?
答: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12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审查监事会决议?
答:1、审查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
2、审查监事会的成员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决定;
3、审查监事会的决议,是否违反《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
129、章程的概念是什么?
答: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原则和规定的基本法律文件,俗称“宪法”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产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契约。
130、章程的作用是什么?
答:(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2)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导公司活动的基本文件。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4)公司章程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实行管理的依据。
131、公司章程由谁拟定?
答: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由股东大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通过。非公司企业章程由企业出资人制定,须经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由中外双方协商制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132、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哪三方面的内容?
答:公司章程事项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方面的内容。
133、什么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事项?
答: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事项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不合法,公司章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134、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公司机构及其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9)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5、什么是章程的相对必要记事项?
答:相对必要事项是指法律虽予列举,但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则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如予记载,则发生效力;不记载则不发生效力,且并不影响整个章程效力的事项。
136、相对必要事项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般的相对必要事项包括:
(1)公司所设立分公司;
(2)特别股的种类;
(3)权利义务发起人所受特别利益的内容及受益者的姓名;
(4)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5)董事与监事的报酬;
(6)无记名股票的发行;
(7)清算人的规定;
(8)特别股股东对剩余财产分派办法的规定。
137、什么是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
答: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未列举,其内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经章程的订立者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事项。
138、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是什么?
答:任意记载事项一经记载于章程发生法律效力,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诺如:股票的种类,缴纳股款的办法,召开股东的地点等。
139、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4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及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第一次股东会决定;
(13)投资协议书;
(14)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15)监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141、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
(11)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142、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43、公司住所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14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议决议;
(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减资、三次减资公告);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4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议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提交批准文件;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46、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47、公司股东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股东变更名称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公司营业执行正、副本;
(6)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48、公司经营期限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49、分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50、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提交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3)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51、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52、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在登记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153、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154、什么叫注册资本?
答: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55、公司注册资本有何法律特征?
答:(1)法定性:注册资本是公司得以设立的重要条件。没有注册资本,就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民事法律主体;
(2)稳定性:一经登记注册;
(3)反映性:是公司经济能力的反映,是公司责任能力的尺度;
(4)确定性:是公司登记机关确定公司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156、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相同点是什么?
答:(1)均是企业法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均是企业经济能力的反映;
(3)法律对其都有严格规定,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都有最低限额,并一经登记注册,都不得抽逃转移。
157、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的不同点是什么?
答:①概念不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是全体出资者(股东)投入公司的实缴出资之和,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②出资人不同:注册资金是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资金;注册资本是由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的;
③承担债务的能力不同: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反映企业经济实力和偿还能力,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之初的经营资本,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
④会计科目不同:注册资金是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是实收资本;
⑤注册资金是个变数,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变动,注册资本是个恒数,除非股东会决议增加或减少。
158、以货币出资如何办理,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所谓货币出资,即股东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出资,货币出资可以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或全部。
(1)股东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自有资金;
(2)自然人股东不得以借款、货款出资;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国家划拔并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出资;
(4)国家授权投资的政府的贷款可以出资;
(5)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货币出资,应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外币或不同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挂牌汇率折价为同一种货币出资。
159、以实物出资如何办理,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厂房、办公用房、仓库、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以及可以作为投资的其他生产资料,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须经合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出资人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60、以工业产权出资如何办理,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工业产权是指国家依法赋予专利或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权利,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其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注册商标出资的,按有关规定先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以工业产权出资须经合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161、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何办理,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我国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经合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出资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应具备该项土地的使用权的权利人身份,即有权处分该项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须经合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62、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如何办理,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须经合法的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1)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2)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3)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4)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5)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作为出资入股的商高新技术成果应当具有以下4个条件:
(1)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2)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3)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4)经通过国家科委或各级管理部门的认定。
163、何为虚假出资,有何法律特征?
答:虚假出资指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具有欺诈性;
(2)发生于公司发起人、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向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注册登记,通过虚假出资或未付货币或实物而骗取公司股份;
(3)虚假出资形式表现为未付货币或实物而取得公司股份;
(4)发生于公司组建的出资过程中;
(5)可以是发起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现于出资过程中,但不存在股东共同指定或选举的代表这一形式。
164、何为虚报注册资本?有何法律特征?
答: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以少报多,以无报有,从而欺骗登记机关,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是有欺诈性,主要表现为以少报多,以无报有,或以多报少;
(2)发生于全体股东指定的代理人申报登记过程中,虚假出资是发生在股东之间,尚未进入登记注册程序;
(3)侵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登记注册秩序。
165、何为抽逃注册资本(金),有何法律特征?
答:抽逃出资是指投资者本没有资金短缺,将借来的资金用于注册,登记注册后,又将资金还给了借贷者的行为。
(1)具有欺诈性;
(2)发生于公司股东与登记机关之间,向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将借来的资金再还给借贷者的行为。
166、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答:《公司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67、公司合并有哪几种形式?
答: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68、公司的内在管理机制是什么?
答: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169、公司股票分为几种?
答:(1)记名股票;(2)无记名股票。
170、公司债券分为几种?
答:(1)记名债券;(2)无记名债券。
171、什么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72、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什么文件?
答:①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②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73、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什么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17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什么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
175、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法?
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任命、委派、选举、招聘,及其它合法形式。
176、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职责时有何规定?
答:法定代表人不能或拒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177、法定代表人设立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答:法定代表人设立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主管机关领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该法定代表人是任命产生的,应提交任命书或委任书;是选举产生的,应提交企业有关机构的决议;是聘任产生的,应提交聘任书和被招聘者的资格审查证明。
17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不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答:应当。
179、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如何处罚?
答: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80、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181、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有何不同?
答:(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指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法人就某件事项行使权利的工作人员;
(2)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而法人代表是可以有多个的。
(3)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负责,法人代表只对委托的某件事项行使权处。
182、法定代表人有何职权?
答: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183、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职责时有何规定?
答:法定代表人不能或拒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184、非股东自然人可否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非股东自然人按照公司章程经合法的股东会议决议被选举为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85、企业名称在什么机关登记?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86、企业可以使用几个名称?
答: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187、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8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什么?
答: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189、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答:(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1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答:(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19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几个以上的字组成?
答: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19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哪些内容和文字?
答:(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19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什么规定?
答:(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点。
194、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不得使用什么?
答: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
195、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日起几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答:10日内。
196、企业的印章、银行帐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的名称应当不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答:应当相同。
197、私营企业能否在设立分支机构,投资者可否异地办企业?
答: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申请开办分厂、分店、分公司的,应当在分厂、分店、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198、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如何处理?
答: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99、对于合伙企业转让、受让营业执照的,如何处理?
答: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从事商品、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不可以简化?
答: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0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什么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答:(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202、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多长时间?
答:保留期为六个月。
2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什么企业名称?
答:(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204、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不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答:应当一致。
205、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什么文件?
答:(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06、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07、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208、企业从什么时间起享有名称权?
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09、企业的印章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应如何处罚?
答: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210、企业名称可以不可以转让?
答:可以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211、企业名称可不可以转让给多个企业?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212、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什么原则核定?
答:应当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
213、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214、使用未经核准登记办理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215、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应当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16、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答: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7、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否作为工业产权投资,应提交哪些手续?
答:可以。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工业产权,企业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
根据晋工商企业字[2000]第82号文件规定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作为工业产权投资:
(1)所有权人同意。同意的表述应真实地反映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
(2)登记机关组织或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
218、具备哪些条件,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有行业用语?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219、对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词的表述有何规定?
答:(1)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3)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220、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什么情况下,可由若干企业共用?
答: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由若干企业共用:
(1)所有权人同意。所有权人是股东的,可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表述同意意见;所有权人是非股东的,应有书面表述同意意见;
(2)共同结果不对他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3)共同字号的企业,其名称须有明显区别。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什么时间公布?什么时间施行?
答: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1988年7月1日施行。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国有经济;(2)集体经济;(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4)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5)联营企业。
223、谁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答: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权限?
答:(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对外承包工程的合同。
225、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权限是什么?
答:(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合同。
(4)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226、什么是法人?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27、法人的种类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28、什么是企业法人?
答: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229、什么是注册资金?
答: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之体现。
230、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31、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应当申请什么登记?
答:营业登记。
232、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233、企业法人的章程的内容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1)宗旨;(2)名称和住所;(3)经济性质;(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9)劳动用工制度;(10)章程修改程序;(11)终止程序;(12)其他事项。
234、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答: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235、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答: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236、什么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7、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238、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多长时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答:三十日内。
239、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答:(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40、申请营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答:(1)登记申请书;(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3)负责人任职文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4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人、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什么登记?
答:变更。
24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多长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答:三十日内。
243、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答:(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44、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多少时,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20%。
245、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登记事项中的什么?
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46、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哪种登记?
答: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47、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哪种登记?
答: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
248、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哪种登记?
答: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249、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答:(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250、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种类有哪些?
答: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
251、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
252、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253、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①监督企业是否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实行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②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③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④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54、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规定?
答: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255、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6、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罚?
答:除责令规范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外以非法所得的,外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得经或者条件,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57、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或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处罚?
答: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期为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为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258、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或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9、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证、出卖营业执照的,如何处罚?
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60、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提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261、登记主管机关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无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262、登记主管机关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如何处罚?
答: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得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263、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如何处罚?
答: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4、登记主管机关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答: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5、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大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6、企业法人具的哪些特征?
答:①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②是从事业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7、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关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③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④产生和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⑤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268、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答:(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2)因经营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3年的;(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5)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269、什么是企业法人住所?
答: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法定的注册地。登记法人只能拥有一个登记注册的住所。
270、什么叫年度检验?
答: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年度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很重要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
271、年检有何法律效力?
答:年检有以下法律效力:
(1)法定性:对企业的年度检验是依法进行的,是企业的必经程序;
(2)稳定性: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企业年检日期;
(3)程序性: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4)确认性:通过年检,确认企业获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272、通过年检的企业如何划分,有何意义?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划分为A、B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企业,经过审查通过年检定为A级;对在检查年度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定为B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含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边栏内左下角处贴本年度带有“A”或“B”标记的年检标识;在营业执照的副本相应栏内加盖年检标记,载明年检时间。
“A”级、“B”级企业均是通过年检的企业。
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B”级企业
(1)虚报注册资本(金)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4)未按照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出资的;
(5)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6)公司发起人、股东或企业出资人在公司或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8)有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B”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受到限制。第一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第二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企业A、B级类别划分每年进行一次。
273、年度检验的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答:凡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企业或经营单位均应参加本年度年检。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
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企业或营业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及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内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274、年度检验的时限?
答: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按期报送确有困难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写出书面报告,申明正当理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
275、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76、年检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1)企业应当于3月15日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277、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需提交有关许可证明、审批证明和经营情况报告)。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是一个审计年度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其他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279、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2)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5)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6)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7)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8)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9)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10)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12)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13)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以上;
(1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80、哪些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81、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受何处罚?
答: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2、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不真实的应如何审查?
答: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283、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如何处罚?
答: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4、企业不参加年检应如何处罚?
答: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
285、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处罚?
答: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6、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如何处罚?
答: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87、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如何处罚?
答: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88、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如何处罚?
答: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89、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如何处罚?
答: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90、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如何处罚?
答: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1、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应如何处罚?
答: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92、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应如何处罚?
答: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3、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如何处罚?
答: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94、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如何处罚?
答: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95、《安生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96、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9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件,确保安全生产。
29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本法和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9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采取什么行动?
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职守。
300、从业人员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什么要求?
答:必须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0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02、《安全生产法》的监管体制与执法主体是什么?
答:监管体制是: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相结合。
执法主体:第一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第二主体是各组政府和其他管理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炭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管、工商行政管理。)
303、《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是什么?
答: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30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是什么?
答:有五项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的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和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义务。
305、生产事故发生后,如果当地政府对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应受到什么样的制裁?
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6、《安全生产法》提出哪三大基本目标?
答: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经济发展。
30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主体是指什么?
答:政府、企业、从业者、中介机构。
 308、《安全生产法》规定了那七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答:安全生产监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制度;中介机构服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制度;中介机构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309、火警电话、交通事故报警台、急救电话各是什么?
答:火警119;交通事故122;急救电话120。
310、安全色分别是什么颜色?含义又各是什么?
答:红色:表示禁止、停止;
蓝色:表示指令;
绿色:表示提示;
黄色:表示警告。
311、安全标志分为几类,各有什么含义?
答:分为四类。
禁止标志: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行为;
指令标志:必须遵守的意思;
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
提示标志:示意目标的方向;
312、安全标志从内容上分为几类?分别是什么?
答:分为4类。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
313、《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什么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答: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14、《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什么原则?
答: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5、什么是“四新”安全教育?
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16、《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什么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17、矿井的“一通三防”是指什么?
答:“一通”是指:矿井通风,“三防”是指:瓦斯防治、矿尘防治、矿井火灾防治。
318、未成年工是指年龄为多大的劳动者?
答: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3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通常所称的“三违”,是指哪“三违”?
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20、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321、事故按其性质分为哪几类?
答:事故按其性质量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32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源管理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32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2、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24、什么是因工伤亡事故?
答: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由于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有些时候,职工不是在生产项区域和工作岗位上,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或企业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事故。
32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三项职权是什么?
答:安全监管部门具有如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第二是现场处理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32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1)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3)对每次检查发现的生产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
327、怎样抓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答:一抓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二抓《安全生产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察执法工作;三抓安全生产考核,严格事故查处,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实处;四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28、事故处理做到哪“四不放过”?
答: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2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履行什么职责?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3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3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32、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如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答: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33、生产经营单位的什么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答:主要负责人。或者答企业法定代表人也算正确。
33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3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答:维护社会主义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6、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无照经营?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337、未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办理注册登记?
答: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338、哪些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予以查处?
答:(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39、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几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40、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41、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办理?
答: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4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34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污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3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时,须经谁批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45、在交通方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办理?
答:在交通方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4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47、无照经营行为由哪个部门依法查处,处罚标准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的罚款。
34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罚?
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9、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罚?
答: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50、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应如何办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52、哪些经营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答: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35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应如何处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5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期间应妥善保管,不得使和或者损毁。
355、企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答:(1)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2)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3)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4)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35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应承担赔偿责任。
357、对年检不合格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年检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35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击具什么证件?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359、哪些企业应参加企业年度检验?
答: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360、企业何时参加年检?
答: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361、企业的年检主管机关是什么?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362、哪些企业在年检时应提交验资报告?
答: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363、什么是私营企业?
答:答:《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364、私营企业的种类有哪些?
答: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365、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私营企业?
答:(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退、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
366、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367、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368、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369、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370、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的用途?
答: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37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72、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7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74、如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
答: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75、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投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376、何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7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7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79、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情形之一时就应当解散?
答:(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8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何顺序清偿?
答:(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381、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还能开展经营活动?
答: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其财产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38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8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于哪年施行的?
答: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38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原因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85、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86、合伙协议应当以何种方式订立?
答: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87、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88、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89、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的文件。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390、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应如何办理?
 答: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91、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扣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392、合伙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答:(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93、合伙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答:(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39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依据合伙协议,应如何处理?
答: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依据合伙协议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人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伙继承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395、合伙企业有哪些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答:(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承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三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396、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应如何确定?
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97、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的清算期间应执行哪些事务?
答:(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9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什么顺序清偿?
答:(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99、合伙企业财清算期间,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应如何进行分配?
答: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400、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401、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02、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403、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0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
405、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全体合伙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40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407、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08、合伙人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409、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怎样处理?
答: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410、为何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答: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11、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如何办理?
答: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412、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1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1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十日内,向投资人中报债权。
415、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416、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417、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文件。
418、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41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420、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文件。
421、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22、制定城乡个体户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原因是什么?
答: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4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哪些行政管理职责?
答:(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424、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答: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425、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止,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缴营业执照。
426、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帐户?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427、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答:(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 淫、偷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428、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哪些处罚?
答:(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9、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如何对待?
答:应当首先按照办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30、城乡个体户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在哪些情形之一的,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其有关证明?
答:(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人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证明。
431、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中的字号名称是指什么?
答: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大店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432、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中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433、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中的经营场所是指什么?
答: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434、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申请,应如何办理?
答:应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地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3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作用是什么?
答: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436、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的,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437、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后,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后,应当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438、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四)资金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43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40、私营企业发生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答:(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私营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441、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442、私营企业发生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答:(一)歇业;
(二)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三)自行停业一年以上的;
(四)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
(五)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443、私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证明?
答:(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三)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44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私营企业应怎样办理?
答:应当收回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撤销其注册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445、私营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哪些?
答:私营企业分支机构是私营企业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
446、私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证明?
答:(一)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447、私营企业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提交哪些文件、证明?
答:(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448、私营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哪些文件、证明?
答:(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合伙人还应当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449、哪些人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答: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450、个体工商户是否就是个人经营?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45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答: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应当依履行纳税的义务。
452、《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资企业是否适用?
答: 外资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453、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途径主张权利?
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54、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时,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承担时,如何处理?
答: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55、单位和个人能否扣缴或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456、个体工商户能否异地从事经营活动?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457、对个体工商户从事投机倒把和其他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不得从事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否则,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458、工商行政管理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
答: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459、 查询费用的收取?
答: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不收费。
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460、什么是企业的经营方式?
答:经营方式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采取得具体方法和形式。
461、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办理注册?
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利润分配方式,再进行登记注册,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集体所有制营业执照。
462 、对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其自批准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463 、政府大力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464 、政府鼓励农村富裕劳动力积极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向讲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465 、政府支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发展其在新产品引进、农产品购销、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66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成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467 、企业集团章程附件中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应按紧密层、串紧密层和松散型分类列出。
468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持应提交的文件,自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469 、登记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公告中应载明企业集团名称(含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470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可以使用“集团”字样。
471、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与其各自具备的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472 1、章程中载明的企业集团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并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决定使用。
473、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交年检报告书时应附企业集团汇总的年检。
47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475、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要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
476、国有企业改革,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
477、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478、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部分改建)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
479、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
480、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登记管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481、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以原国有企业资产出资的方式,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章的规定。
482、国有企业被公司兼并,该国有企业应同时改建为子公司或分公司,也可以参照公司兼并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撤销。
483、国有企业解散公司企业而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隶属关系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登记机关应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
484、国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变。
485、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地方已有规定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
486、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应按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48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488、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489、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9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91、公司成立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92、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变更登记。
493、公司变更股东,应当自改变股东名称或姓名30日申请变更登记。
494、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95、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49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497、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3—9人,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98、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499、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5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