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个啥东西?---为什么英美警察容忍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20:57:47
犯罪是个啥东西?---为什么英美警察容忍犯罪? 王大伟

 

犯罪是个啥东西?

-----------为什么英美警察容忍犯罪?

 

犯罪是个啥东西?

大家知道气象学、物理学、医学……但很少有人知道《犯罪学》。

我问朋友几个问题:

1.  为什么同样是通奸,或婚外恋情,有的是犯罪,有的就不是犯罪?

堂姐夫乘虚而入破坏军婚

乘堂妹夫在外地服役之际,李荣生竟然和比他小16岁的堂妹暗自私通,并生下一子。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李荣生有期徒刑两年。

    2000年7月,结婚才一年的阿芳(化名)与丈夫闹了别扭,便独自一人从北京回到上海家中,越想越郁闷的她打电话找来堂姐夫李荣生谈心,李的理解与安慰让心情烦闷中的阿芳感动不已,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2001年4月,阿芳生下一子。

    阿芳的丈夫阿强(化名)常年在北京服役,一年只回家一、两次,寂寞难耐的阿芳便开始背着丈夫与李荣生秘密同居。凡是阿强不在家的日子里,李荣生就经常开车接送阿芳回家,并在阿芳处吃饭、过夜。2004年5月30日,听到闲言碎语的阿强带着孩子前去作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令阿强大吃一惊,他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气愤的阿强警告李荣生不要再与阿芳来往,但李仍然我行我素。同年8月,忍无可忍的阿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李荣生始终否认与阿芳有不正当关系。9月14日,法医鉴定结论为孩子与李荣生、阿芳有亲子关系,李荣生这才低头承认了他与阿芳有不正当关系,但坚持声称他并没有与阿芳有同居生活。2005年5月,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荣生明知阿强是现役军人,而与阿芳秘密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李荣生提出未与阿芳长期同居,但孩子的保姆、小区邻居、保安的证人证言,足以形成相应的证据锁链,证实在2000年夏天至2004年间,被告人李荣生与阿芳存在秘密同居的关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一般的婚外恋情只是道德问题,而如果你婚外恋情的对象是军人的妻子,则可能触犯《破坏军婚罪》。可见,所谓犯罪,只是《刑法》对一种行为的标定而已。

 

2.如果把小偷都杀了,是不是就没有盗窃了?

英国吊死小偷的实验

     有这么一个故事。在历史上,就是英国历史上有一段时间有300种死刑,其中有一种死刑就是为小偷设的,你要是盗了皇家园林的一块木头,就要被吊死。当时英国伦敦一共只有8万人,但是他每次吊死人的时候要组织2万人来围观,为什么呢?它有个理论叫杀鸡给猴看,英国人管它叫即将到来的恐惧。

     什么叫即将到来的恐惧呢?就是把这个贼一吊死,所有的其他的贼就不敢偷了,这个理论听着非常对,所以在每次执行死刑的时候,英国当时叫绞刑,就把绳子往被执行死刑的那个犯人脑袋上一套,就准备好了要拽这个绳,他不是组织了2万多人围观吗,结果这2万多人里面混有很多小偷,在开吊之前,大家都把手准备好了,这些小偷瞄准了口袋,瞄准了怀表,都做好准备了,都等着他那一二三拽这个绳,一二三噌这绳一拽,所有人眼睛的注意力啪就往那儿看,这些小偷噌一把,就把这怀表,就把这钱包给偷去了。

      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就是对即将到来的恐惧的一种讽刺,说打小偷,把小偷的手砍了,是不是就能够消灭了偷盗,不是。

3.一个社会可能没有犯罪吗?

不可能,人身上可能没有细菌吗?社会也是如此。

犯罪必然论(Crime and its inevitability)

犯罪必然论,又译作犯罪不可避免论,其代表人物是英国前德文郡警察局局长安德逊。警察在长期的实际斗争中充分体会到:在一天之内消灭犯罪是神话,与其被犯罪搅得不得安宁,不如彻底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性,对犯罪采取实际的态度而不是理论的空想。犯罪必然论的要点如下:

(1)现代人类社会不可能消灭犯罪。

(2)人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抑制和减少犯罪。

(3)单凭法律本身不可能控制犯罪。只有通过整个社会才能减少犯罪,因为社会种种混乱现象是产生犯罪的根源。

犯罪必然论中有一些观点在中国学者看来是很荒谬的,或是极端错误的。为使大家能真正体会犯罪必然论的全貌,现将安德逊的原著《犯罪必然论》节译如下:

“消灭犯罪的社会只是不可能实现的梦。犯罪历史悠久,将来也很难消失。它可能会由于社会的改良而不知不觉地减少,也会因法律的变动而增加。犯罪是一种为自由而付出的代价,在某种意义上还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把所有的犯罪仅仅看成是邪恶的现象和畸形的行为将会走向谬误。犯罪是法律现象而非行为现象。有权威说人类各种品行都是合乎自然规律的,人们生来是残忍与生来善良,生来虚伪与生来诚实都是天然的。要组织成一个和睦安宁的社会,人们应该在通往犯罪的路口刹住。因为现有的社会行为需要规范,而这些规范却会不时地,甚至不为人知晓地被某些未‘刹住’的人所践踏。

“然而,刑事犯罪本身有一些危险的标志不可忽视。爱默尔·达克海姆有一个观点叫‘社会混乱论’。意思是说,社会目标和愿望就其本身来说能变得如此确切明了和富于竞争性,以至于那些不能在竞争中成功的人倒了下来并不断地增长着对社会及其统治的不满。这样,反过来会导致混乱,这就是犯罪根源。因此,虽然某些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严重的犯罪绝不应该认为是不可消灭的,这样的情况即社会混乱论。不能仅仅靠刑法来治愈,而必须以改造社会来根治,包括相当多的对社会正义需要的理解。如果由于心理健康和社会地位形成的大裂缝日复一日地扩大,犯罪将会沿着财富之路来势汹汹。

“谈到犯罪,仿佛它是一件单纯而简单的事,并没有什么难懂的。因为在犯罪的形式繁多和犯罪形式根植于不同的事物之间的区别是存在的。单纯的盗窃与谋杀的区别是如此的显而易见,以至于两者之间共同点只是同样被刑法所不容。因此,从多角度的观点看犯罪,从受害者的观点,作案者的观点,道德学家、经济学家以及社会学家的观点来看待犯罪是很重要的。”

犯罪必然论有其深厚的犯罪学理论基础。像社会混乱论,社会瓦解论等。其中一些理论并非全无道理。同时,犯罪必然论又具有一定的实践证实。所以在西方警察部门中颇能引起共鸣。

应当看到,犯罪必然论中有些观点,如“在某些时候,在某种意义上犯罪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显得很不可理解。这实际是把某些革命也算在犯罪中(越轨)。根据西方社会犯罪学的观点,对目标的异化和对手段的异化都统称为越轨。革命是对传统目标的异化,这一点应引起注意,以免误解。尽管如此,原文中仍有一些不能苟同的观点,应在研究中加以思考与批判。

犯罪容忍论(Tolerance of Crime)

犯罪容忍论与犯罪必然论是姐妹篇。“Tolerance”一词的英文解释为:在没有官方干扰的条件下允许某件事物存在与发生。犯罪容忍论体现西方警察在实际工作中对犯罪的态度以及公众对犯罪的默认,其主要论点分为:警察的容忍与公众的容忍。

警察的容忍

警察对犯罪采取容忍的态度。警察认为,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灭。与其大惊大小怪,不如承认现实,在主要西方国家,犯罪率虽然不断上升,但上升的幅度不大。事实上,犯罪已经进入一种平稳时期,或叫常态分布。例如,美国长期以来犯罪率一直在600件/万人上下浮动。英国的犯罪率一直在600~700件/万人上下徘徊。犯罪与整个社会仿佛达成了一种协议:犯罪已成为整个社会的一种常在与稳定的组成部分。

警察机关在与犯罪的长期斗争中也深刻体会到,犯罪是不以警察的意志为转移的。尽管采取了各种打击措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改善警察装备的措施和各种科学地提高警察效益的措施,但都不能从根本上抑制犯罪上升的趋势。相反,犯罪率以一种相对衡定的状况存在于世界各国和地区。例如,远东地区、中国、日本、韩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社会发展的过程与现代化的水平不太一致,但犯罪率却滞留在一个较低的相对稳定值上,即400件/万人,而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犯罪率却保持在一个既相对高又相对衡定的水平上,1000件/万人。这种相对衡定值是由错综复杂的多种社会原因造成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被社会所容忍的。面对这种发展水平的衡定值,警察不是无所作为,但影响和改变的能力并不大。

    犯罪容忍论对我国的警学界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许多人会认为这是警察的失职,是与警察的职责水火不相容的。同时,也应看到犯罪容忍论绝不是毫无可取之处的。它帮助警察部门正视犯罪上升的趋势。例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犯罪进入猛增阶段,犯罪率从20世纪50年代的5~10件/万人的平均值,猛增到40件/万人或更高。面对这种猛增的趋势,我国的警学界和犯罪学界也有人提出这是一种不可克服的现象。因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开始工业化和对外开放时,都面临着犯罪猛增的挑战。尽管我国的犯罪率上升很快,但与世界平均的犯罪率比较仍有很大的差距。相反,改革开放以前的低犯罪率是不正常的现象,也有漏案与隐案的假象。在这一点上,犯罪容忍论可以在我们分析问题时有所参考。

   在我国,警察与人民不是对立的关系,人民热爱警察,警察保护人民,两者的关系是鱼水关系,不存在西方社会的那种公众对警察介入的恐惧心理;不存在所谓的“警察合法性”的争议;不存在爱尔兰共和军那样的政治恐怖活动。这说明,警察科学研究是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社会差异的。同时,公众对犯罪的容忍和默认情况,也可以启发我们改进警务工作,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参加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参加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的勇气。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地区也逐渐出现了不少报案害怕报复等现象。虽然这不是西方理论意义上的“犯罪容忍”,但也许有共同之处。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也应对这些社会现象开展调查与对策研究。

小结:

1、所谓犯罪,只是《刑法》对一种行为的标定而已。

2、如果把小偷都杀了,还是会有盗窃的;杀小偷只是治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才是治本。人心正则天下无贼!

3、坚持严打不动摇,但单凭严打是远远不够的。警察不仅仅要打击邪恶,更要激发社会正义。在私有制的存在,就不可能杜绝犯罪。就象人体有有害细菌,也有有益细菌一样,形成平衡,不让罪抬头,以正压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