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狱警给在押房产商通风报信(南方都市报 2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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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狱警给在押房产商通风报信

一审获刑13年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831   版次:AA22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4-15
作者:新华社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据新华社电 因给在押的一名房地产开发商通风报信,兰州一监狱管教民警仅交付5万元定金就拿到了一套价值近58万元的商品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张强在担任兰州新桥监狱管教民警期间,向在押的房地产开发商王永春提供手机,帮助后者与其他人员传递信息和伪造的证据,导致王永春逃避处罚。

    作为回报,2009年3月,被告人张强从王永春的房地产公司以40万元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截至案发时张强仅支付定金5万元。经认定,该套住房的市场价格为57.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张强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扣除5万元定金后的52.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强利用职务便利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让犯罪嫌疑人与监外涉案人员通话、串供,还传递纸条掩盖罪行,并依此收受房屋一套,受贿金额达到52 .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法院一审判决张强犯受贿(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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