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国家政策进行项目融资的“兴邦模式”不可能“不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8:12:48

            遵守国家政策进行项目融资的“兴邦模式”不可能“不合法”

1、“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写进了《宪法》(第十一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写进了《民法通则》(第六条)。 ①投融资有法可依。 在一个成熟的、发达的经济社会里,投资是民众最常见、最普遍的经济活动。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的处分权,国家政策鼓励公民用合法收入投资、取得财产性收入;兴邦以项目融资方式吸纳民间投资合作兴产业、办企业,有充分的现行政策和法律依据,符合国家改革开放和鼓励发展非公经济的大政方针。 ②兴邦落实国家政策,政府表彰,媒体推介。 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民间项目融资的民事活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但是,从2003年以来,“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聚集省内外社会资本,推进民资进民企”,“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始终是中央和安徽省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连续政策和重要举措。按照《民法通则》第六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兴邦公司的民间融资民事活动完全是遵守国家相关政策的。这一点,可以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给兴邦公司颁发了大量的奖项、国家主流媒体长期大量宣传报道兴邦公司及其产业化运作模式得到证明。 这些奖牌和荣誉,既展示了兴邦的发展成就和行业地位,也彰显了政府和社会对兴邦公司及其运作模式的肯定、支持和赞誉。如果兴邦公司或者其运作模式不合法、不优秀,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不可能连续给予诸多奖牌和荣誉,国家主流媒体也不可能长期、大量给予正面宣传和推介。 ③兴邦融资既然有国家政策依据,符合政策就不会“不合法”。 从兴邦融资的背景和过程来看,国家对非公经济民间融资一直有高位政策导向,兴邦只是在具体贯彻和落实。正是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兴邦公司才有可能在改革中大胆探索和落实政策法律允许的项目融资;正是依靠和全面贯彻落实这些积极的民企发展政策与投资人真诚合作,向兴邦公司投资合作的人自然就越来越多,公司和产业才获得了快速发展壮大;正是兴邦公司和兴邦模式典型和优秀,才引起了政府和媒体的重视,才给予表彰、鼓励和支持;正是看到政府和媒体的大力支持和推介,我们才放心投资合作并积极介绍亲朋好友一道参与。我们认为,既然有国家政策依据,符合政策就不会“不合法”。 ④国家出台政策鼓励就不会同时又埋下“地雷”。 从国家大政方针和现行政策看,我们根本就不怀疑国家发展非公经济的决心和诚意,也绝不相信国家会在出台鼓励非公经济民间融资政策的同时,又给非公经济在具体落实这些政策的道路上埋下“非法集资”的“地雷”!
 2、兴邦公司产业化经营的“兴邦模式”不可能“不合法”。 兴邦公司的发展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逐渐走向蓬勃发展的阶段;对兴邦民间融资活动,应该放到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来分析和对待;对兴邦事件的定性,也是对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一次检验。 ①兴邦模式属于改革开放的成果,接受并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她的价值和成功! 兴邦公司本着“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实现多赢”,采取“公司+基地+投资人+农户”的“兴邦模式”,在对国家、社会和投资人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使自身企业十年来迅速发展壮大:建成了亚洲最大的仙人掌种植基地;建成全国唯一一条完整的仙人掌产业链;发展成为一家集种植、加工、科研和销售为一体,一业为主、多业经营的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兴邦与投资合作伙伴真诚合作,十年没有一例合同纠纷,客户合同按期兑现;合作者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获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兴邦给国家缴纳了数千万税收;使一万多名下岗工人重新就业;挽救并做强了新兴的仙人掌产业;成为全国以新型农业产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典范;为社会提供了五大系列、100多种优质的健康产品,并使产品和业务跨出国门,走向世界……,我们并没有看到兴邦模式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什么危害,相反,她正在以不断的成功向世人展示出蓬勃生机。我们认为,兴邦改革探索无罪,兴办实业有功。从实践中探索而来,经专家总结而上升成为理论,又回到实践中去,兴邦模式已经日趋完善。在改革中,兴邦公司像小岗村一样,全国第一个用自己的大胆实践,艰辛地探索出了一条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成功之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展才是硬道理”,兴邦模式属于改革开放的成果,接受并经受了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她的价值和成功! ②兴邦模式经过中央相关部门领导和行业专家进行过认真研讨予以肯定,并建议完善推广。 2003年3月29日,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经济日报社在京共同组织召开的“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上,兴邦公司及其产业化运作的“兴邦模式”被出席会议的50多位中央相关部门领导和行业专家进行过认真研讨予以肯定,并建议完善推广。 同时,《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以及《农民日报》《安徽日报》等数十家部委机关报和地方党报给与整版或大篇幅宣传报道,向全国推介。

 

 

③兴邦模式已经上报过国务院。 以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部牵头,组织国内农业经济专家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典型案例》课题组,通过对兴邦公司及其产业化运作模式实地全面考察, 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之后形成的《兴邦集团案例报告》已经上报过国务院。 ④课题组农业专家对兴邦融资模式有精辟分析和高度评价。 《农民日报》2004年12月24日第8版以“兴邦科技的仙人掌产业化之路”为题,将兴邦案例主持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何广文教授的调研报告摘要刊出,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部陈剑波研究员还以“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产业持续发展”为题进行了点评。文中对兴邦融资模式的分析为:“在构建了与种植户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同时,实现了产业化发展模式与获取社会资金的结合、民间投资与公司固定资产建设的结合。……这样,仙人掌基地的集中规模种植,不但有利于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的节约,而且这种种植方式的改变也把融资与长期的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建设结合了起来。从短期来看,种植户的投资是公司的一种融资,但是从长期来看,则是一种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融通模式的创新,把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克服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也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类似民间融资方式的重要因素” 从课题组专家的分析和评价中可以明确看到四点:第一,兴邦模式是种植户(投资人)与公司项目合作的一种方式,性质界定为投资和融资的结合,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第二,兴邦模式是公司产业化经营模式,融资的主观目的是企业固定资产建设而不是想“干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第三,兴邦公司是成功的改革者和探索者——兴邦模式实现了资金融通模式的创新,探索出了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成功之路,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第四,兴邦模式与其他类似民间融资方式有重要区别,合法性不容置疑。 ⑤在全国27个省市区一直公开运作十年的兴邦模式不可能突然“不合法”。 兴邦公司与投资人的合作形式与合同等法律文件一直是公开的,兴邦公司并没有藏着掖着;当地政府和领导最先发现兴邦产业化运作的兴邦模式肯定认是为合法、确实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后才有可能上报和推荐;中央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专题研讨,没有任何领导和专家提出“兴邦模式”有“非法集资”的违法嫌疑;国务院收到《兴邦集团案例报告》后有陈剑波研究员的点评,并无“非法”质疑;此后,国家主流媒体进行了广泛、大量的报道,也并没有言及“非法”;中央有关部门、安徽省和亳州市的领导多次视察兴邦公司,到兴邦公司进行调研、指导活动,并未提出异议;在全国27个省市区范围内,长达整整十年时间,兴邦公司得到的都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连年发给大量奖牌,给予肯定和赞誉,没有哪一级哪一个部门站出来说“兴邦模式”涉嫌违法,甚至没有提出过任何警示或提醒。这已清楚地表明——兴邦公司及其运作模式肯定合法、优秀,但怎么可能突然不合法了呢? ⑥2007年11月30日,在“2007中国国际投资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授予兴邦公司“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社会科学院是党中央、国务院参谋部,参与研讨和制定国家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其权威性毋容置疑。这个奖牌是研究中心投资专家认真分析兴邦后的研究性结论,它至少向人们传递了三个重要信息:第一,兴邦在民间融资,最为确切的定性是吸纳民间“投资”。因为民资进民企是针对项目而来,是投资合作,是为了共同发展经营项目获利共享;第二,“最具投资潜力”肯定是以“合法”为前提。何况这种投资本身就是以契约为依据,责权利分明,自觉自愿,公开透明,互利互惠,符合宪法、物权法、民法、合同法。公司不合法或经营模式不合法谁也不敢或根本就不能投资,哪能还有什么投资潜力?第三,“最具投资潜力”肯定是有确实的论证根据,社科院的投资研究专家不会轻易下结论,更不会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误判为“中国最具投资潜力”。 ⑦真假“兴邦模式”已经过国家司法检验,肯定了兴邦模式的合法性。 现实社会就是这样,只要是好东西,就会有人出来假冒。正是因为兴邦有了这么一条好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便出现了一些企业假冒“兴邦模式”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为保护自己辛苦探索成功的“兴邦模式”的纯洁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早在2005年,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尙澧就向亳州市政府要求“打假保真”,并提出区别真假“兴邦模式”的5条标准:一看有无项目支撑,是国家的项目,还是自己假拟的项目;二看有无自己的主打产品;三看有无完整的产业链;四看有无不诚信记录;五看有无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于是,皖北一大批假冒“兴邦模式”的非法集资企业被查处。亳州是非法集资“重灾区”,也是当年打击的重点,兴邦公司能够安然度过2003——2007年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经过了司法检验,也肯定了兴邦模式的合法性。 ⑧兴邦公司及其兴邦模式曾经受到各级政府和领导的重视并大力推介: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历史上,以一个企业的名字来命名的研讨会并不多见。2003年3月29日,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发展中心和经济日报社共同组织召开的“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上,来自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中财办、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政策研究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农科院及中国农业银行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5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安徽省人大副主任季昆森和亳州市副市长吴贞堂对兴邦公司和“兴邦模式”作了重点推介;与会领导和专家经过对兴邦产业化经营的“兴邦模式”认真研讨后给予充分肯定; 2005年9月4日,董事长吴尙澧被安排在“淮海经济区第18届市长会议暨首届区域经济发展论坛”会议上对公司的产业化运作进行了典型发言; 2006年6月24日,“建设新农村与新型农业产业发展国际论坛”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安徽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其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成为依托新型农业产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代表而备受关注,董事长吴尙澧向大会作了典型发言;2008年6月2日,董事长吴尙澧应邀参加了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座谈会(此后形成了皖发【2008】1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