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宪法第三十七条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23:40:12

为什么宪法第三十七条成为一纸空文?    

刘治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国家、政府(宪法就是规范国家机关和政府行为的)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虽然其他人也不能侵犯,但用不着宪法来规范。逮捕就是政府对公民拘禁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唯一合法程序(判刑、坐牢是逮捕的继续)。如果除逮捕之外,政府还可以有许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方法,则该条规定就没有意义。如果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随意逮捕公民,则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也就没有意义。

我国法律对“逮捕”没有严格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对“逮”的解释是:捉,如猫逮老鼠。对逮捕一词的解释是:捉拿(罪犯)。如逮捕归案。在电视上,我们经常看到警察抓人,先向嫌疑人举起逮捕证,宣布“你被逮捕了”,然后让签字、戴上手铐、带走。说明捉拿(罪犯)就是逮捕。  

联合国在《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刑事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对逮捕表述为:是指因指控的罪行或根据当局的行动扣押某人的行为。当局对某人扣押就是逮捕。是逮捕以后才对其刑事拘留或者监禁的。不实施逮捕则无法拘留或监禁。《美国一男子偷盗昂贵的香槟酒和葡萄酒被刑事拘留》的报道称,该男子名字叫Ray Dominguez,他一共偷盗了三次……,而在他第三次行窃时被商店的顾客看出异样,于是被警方逮捕。是在逮捕之后才刑事拘留的。这就好像要把鸟捉住才能关起来。但我们现在几乎全是在监狱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就像猫在笼子里捉老鼠。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程序,除逮捕之外,还有刑事拘留、扣留、留置、劳教、双规……有的以“监视居住”的名义也能把公民关在监狱里。总之,虽然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不经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也不经公安机关执行,也能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使得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成为一纸空文。

词典是语言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汉语的科学规则需要使用汉语的所有人遵守——包括制定法律的人。以法律的名义,任意篡改语言所表达的含义,是公然强奸民意。除逮捕之外,一切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都是对宪法的公然违反。

宪法是用来干什么的?当代几乎所有国家的回答是一致的:维护公民权利,约束政府权力。美国宪法加上权利法案只有17条,条文简约,童叟皆知。这些条文中用得最多的词语是“不得”,共有80个。用得次多的词是“应当”,共有63个。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就是规定国家不得(或者应当)对民众如何如何。有一个观念是防火、防盗、防政府。美国总统布什有一段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宪法无疑是关统治者的一个笼子。

但愿我们的宪法也然。

(刘治成,2010414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