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门”副县长的错误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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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景宁作者文集
4月11日夜,信阳市纪委连夜召开常委会议,在听取“关于中行固始支行行长闵志涛酒后猥亵、暴打几名女子”事件调查汇报后,初步认为固始县副县长张建成在事发过程中有一定的错误,研究决定:对张建成实施停职检查措施。(2010年04月12日 14:17:38  来源: 新华网)
信阳市纪委在经过连夜召开常委会、听取事件调查汇报后,终于给了公众和舆论一个官方的正式回应:“初步认为固始县副县长张建成在事发过程中有一定的错误”,张建成也因之被停职检查。
信阳纪委对舆论的重视程度不能说不高,对事件的反映速度也不能说不神速,但是,其初步认为的“一定的错误”,却不能不说有玩弄“外交辞令”之嫌,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一定的错误”?“一定的错误”是一种什么错误?是轻微的错误,还是严重的错误?为什么经过连夜的听取汇报、研究讨论,在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常委们还不能对张建成错误的性质、程度有一个初步的态度和认识呢?鼓捣至深夜才鼓捣出“一定的错误”来呢?
信阳纪委面对民众与舆论的激烈情绪,能用“一定的错误”来概括张建成袖手旁观的劣行,给人的感觉是长于“太极推手”。我们知道,“一定”在这里表达的意思是 “某种程度的”,其妙就妙在“进可攻,退可守”,随时可以根据民众的情绪以及上级领导和社会的关注度,来调整错误的轻重程度。群众追得紧了、上面的态度“硬”了,就可以把“一定的错误”诠释为“严重的错误”;如果风声过了、上面也不闻不问了,“一定的错误”就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的张副县长就可以轻松过关、再把令来行。
当然,我们在这里可能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许有人会认为我们是在歪曲和曲解纪委常委们的共识。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问,信阳纪委在宣布对张副县长停职检查的决定时,为什么就不能对他的错误给出一个初步的、明确的说法?难道在《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4种“不得有的行为”中,就找不到一条能与张副县长的劣行对上号的错误吗?如果这14种“不得有的行为”,张副县长一条都不沾,信阳纪委凭什么对他停职检查、将来又依据什么来处理他呢?
在14种公务员“不得有的行为中”,有一种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而在《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中又明确规定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照相关条文,笔者以为,以“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为张副县长的错误初步定性,恐怕还是比较符合事实和言之有据的,何必以“一定的错误”含糊其词呢?难道当地纪委只是为应付社会舆论,勉为其难地对张副县长停职,其实并不认为张副县长有什么错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