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中国的切肤之痛——体制性说谎与造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8:50:34
           现代化中国的切肤之痛——体制性说谎与造假

  ——熊飞骏

  中国是一个容易把“反文明行为”误读成“英雄气概”的国家。文革的诸多“反文明暴行”就是在“英雄主义”的标帜下实施的。

  当今中国最大的“反文明习性”就是“说谎”和“造假”。

  一个不“说谎”就不能“体面”的国家?

  一个没有“说谎本领”就无法在官场混下去的国家?

  一个终其一生不说一句“良心真话”却能青云直上的国家?

  一个“假烟假酒假文凭”满天飞的国家?

  一个多数公民避不开“毒奶”和“地沟油”的国家?

  一个连“抢救生命”的“疫苗”都敢造假的国家?

  …………

  “说谎”和“造假”是人类社会无法杜绝的现象,不过文明法治国家的“说谎”和“造假”属“个别”和“局部”行为。把“说谎”作为官场通行的“政治语言”只限于极少数特权专制国家;大规模生产销售假货的国家除了中国外好象别无其他分店。

  因多数国民“贫穷贪便宜”刺激的“假货市场”还情有可愿,可“制度性造假”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何为“制度性造假”?

  就是因“审批腐败”和“监管缺失”造成的商品造假行为。

  有些商品因为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设立了这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准入门槛”和“监管机构”。生产销售这类商品必须经过相关权力部门的“行政审批”;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还要受到监管部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食品和药品就属这一类商品。

  这是一类不能“造假”也不容易“造假”的商品。

  不能造假?是因为这类商品关系到平民大众的生命安全。

  不容易造假?是因为国家用纳税人的钱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这类商品的研制、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甚至于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确保这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如《药品管理法》等)。

  在这种制度监控下,食品药品是很难“造假“的,就算出现“造假”行为也只限于“局部”、“个别”和“短暂”的现象,除非“监管部门”严重腐败渎职。

  如果食品药品出现了“造假”行为,除了当事人的责任不容推卸外,执行制度的相关监管部门也一样难辞其咎,甚至于监管部门本身就是“罪魁祸首”。

  如某药品明明质量不合格,我们享受“法律权威”的技术鉴定部门基于“中国特色的权力潜规则”却判定为“合格”让其出厂销售?一个明明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厂商,相关部门却给其颁发了《药品生产许可证》?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就是“造假”的罪魁祸首。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出现大规模的“造假”行为监管部门无疑是“罪魁祸首”,要么是“审批腐败”;要么是“监管缺失”。

  “制度性造假”容易形成大规模的全社会危害;且能长期连续作案。

  中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主要是“自发性造假”,是经济基础贫弱多数国民贪便宜造成的,多数属无权力背景的个体行为;到了新世纪则主要是“制度性造假”,大规模造假必须依靠权力部门的配合才能成功,“主流造假者”多是与权力部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利益集团。

  有些商品是绝对不能造假的!

  下面拿药品来说事:

  “卖假药”在中国古以有之,游方道士的“灵丹妙药”和江湖骗子的“狗皮膏药”就经常出现在古代社会。不过游方道士和江湖骗子多自觉遵守一个“道德底线”:一是不制售“抢救生命”的假药,多是功能调整延年益寿强身健体之类,患者误用不会快速明显加重病情;二是制售的假药虽不治病但通常无毒,也即“医不好病也药不死人”的面粉团之类。

  当今中国的制售假药者则没有什么“道德底线”,连“抢救生命”的药品也敢大规模造假售假,甚至于制售伤害生命的“毒药”?

  众所周知:多数抗生素属于“抢救生命”的药品。

  人体一旦感染了急性病菌,如果不即时使用抗生素,很可能导致病菌在短期内大量繁殖,甚至于大量进入血液循环造成严重全身感染(如败血症),此时如不及时大剂量注射抗生素则会危及生命。如果使用的抗生素是假劣药品,效价很低甚至于根本没有抗菌效能,就会延误治疗,造成病情的加重加长甚至于危及生命。结果一个很容易治好的炎症延误成了大病重病;延误成了“残疾”或“死亡”。

  相对于抗生素来说,疫苗则是更不能造假的商品!

  一是疫苗多用于防止无有效抗生素的传染病,如果造假造成感染则无药可医,且能传染给他人。

  二是疫苗多用于婴幼儿群体,一个不容许伤害的弱势群体!

  拿狂犬疫苗来说吧,人一旦感染了狂犬病毒基本上无药可医,一旦发病最后都是死路一条,且是极为痛苦的死法。狂犬病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很长,感染狂犬病毒者有的长达几年甚至十年二十年才发病。如果被疯狗咬伤后的患者注射的狂犬疫苗是假货,不能如期在体内形成灭杀狂犬病毒的抗体,到时狂犬病就会发作,在一周左右就会极为痛苦的死去。

  注射了假狂犬疫苗者多数没有发病,并非假狂犬疫苗一样安全有效,而是多数咬人的狗不是疯狗,注射者根本没有感染狂犬病毒。当然也不排除已经感染了狂犬病毒者因为潜伏期很长,到几年甚至十年以后才发病的。那时部分罹难者恐怕已经健忘了自己当初曾注射过无效的假狂犬疫苗,白白冤死了还没有人想到要为他讨回公道。

  所以狂犬疫苗绝不能造假!

  制售假劣狂犬疫苗者一定丧尽天良!以“腐败渎职”来“故意配合”造假的权力人物则灭绝人性。

  可当今中国一样有人胆敢冒天下的之大不韪制售假劣狂犬疫苗?一样有权力人物执法犯法为造假者提供“贿赂保护”!

  制售假劣狂犬疫苗者不是什么小厂小作坊,而是备受相关权力部门推重的“明星企业”?最具代表性的是江苏延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延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重量级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了全国近三分之一市场狂犬疫苗和近四分之一甲流疫苗的生产。

  江苏延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售的假劣疫苗不仅限于狂犬疫苗,还包括甲流疫苗等其它疫苗。

  据国家药监局调查组调查发现,江苏延申疫苗造假已非一两日,在近年的产品中,保守估计一半以上的疫苗存在故意造假行为。受害者最少超过100万人!

  一家名副其实的“超级造假公司”!不折不扣的“药品造假大王”!

  下面有必要回顾一下相关权力部门给予“超级造假公司”的荣誉牌匾,透视一下“造假大王”背后的权力背景,反思一下“制度性造假”在当今中国的严重程度。

  2008年,该公司被常州市新北区政府评为常州市工业投入十强企业;被常州市外经贸局评定为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2008年10月,该公司申报的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运用Vero细胞和多层瓶技术大规模生产纯化甲型肝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获得科技专项资金逾千万元支持。

  2007年,该公司被常州市政府评为2007年度一星企业。

  2007年12月,该公司研发中心被江苏省科技厅确认为第四批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

  2007年10月,纯化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产业化项目分别被列为“江苏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导向项目计划”和“2007常州市重点工业科技发展计划”。

  2006年,该公司被评为常州市明星企业,董事长韩刚君被评为常州市优秀企业家。

  2006年,该公司被新北区政府评为“2006年度上缴税收先进企业”。

  2006年10月,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江苏省第三批高新技术产品”。

  2005年12月,该公司被评为常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

  2005年,该公司被常州市药监局评定为“2005年度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守信AA级单位”。

  2005年,该公司流感疫苗被科技部、商务部、环保局等单位评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1999年—2007年,该公司连续8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999年9月—2004年9月,该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被江苏省科技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是什么力量在暗中支撑保护丧尽天良的“药品造假大王”大规模造假且长期作案?看了上面的“光荣榜”就一目了然。

  一个连“救命疫苗”都敢大规模造假且能成功长期作案的国家,她的希望在哪里?

  2009年,中国甲流感大流行。

  中国以最快的速度研制出了甲流疫苗并投放市场。

  甲流疫苗属一类新药和尖端科技。

  一类新药研制是一个科技含量很高且耗资巨大的科研工程,依照目前中国的科技水准和制度劣势,在那么短的时间就能研制出属尖端科技的一类新药实在是勉为其难?

  投放市场的甲流疫苗是否真个安全有效?部分接种者已经知道了答案。

  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东窗事发的那一年,中国一共批准了10000多个新药的上市;同年美国只批准了48个新药品种。

  我国每个新药的研制经费比美国少得多,且这笔经费的大部不是用于技术开发而是用于“跑关系”?

  “10000多个对比48个”应该能够折射出我国研制“新药”的内幕和真相。

  甲流疫苗也属这一类吗?

  问题是“甲流感”是我国的“国难”。如果甲流疫苗也存在故意造假行为,就等于是权力部门利用“国难”去牟取非法暴利了?

  一个权力部门利用“国难”去牟取非法暴利的国家,她的前面还有希望吗

  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传来惊天新闻:注册司现任司长又“犯事”了?两年前他的前任曹文庄因受贿罪被判死缓,局长郑筱萸则因受贿罪提前去精神领袖马克思那里报到。

  这是一个无法逃避的官场宿命?

  是什么力量激励鞭策权力人物前赴后继视死如归地疯狂贪腐?

  这只能是体制的力量,一个“把好人改造成坏人”的体制!贪官也是“劣胜优汰奖恶惩善”体制的受害者。

  习惯说谎造假的国家是绝对没有希望的!

  消灭说谎造假只能从政治体制改革着手!

  天佑中华!

  二0一0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