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61-8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5:45:59
 61、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解答: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62、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解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63、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解答: 在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操作,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到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时有发生。因此,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非常重要。

  在劳动安全环境和条件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明确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 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4、对于口头违章指挥行为如何举证?

  解答:劳动者应尽可能要求负责人留下文字性的指挥措施。如果无法留下书面文件,则应注意寻求他人证人证言。

  当然,对于大型生产型企业,如果可以确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且可以对此予以一定程度的固化,那么为了职工自身安全,职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该项指挥。

  对于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检举、控告,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安全的保护。不过该条规定的落实要靠劳动监察部门认真处理劳动者的检举、控告,并且主动、积极地予以调查,而不是单纯要求劳动者提供充足的证据,这也是需要在将来的相关实施细则中不断完善的问题之一。

  65、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解答: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一条不仅肯定了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实践中,一些由于被强迫劳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因为害怕拒绝劳动后单位就不发工资或者因此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合法、合理要求。

  而上述规定就会打消这些劳动者的顾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67、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解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8、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69、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形式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答: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7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2、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73、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解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74、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

  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75、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76、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

  (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及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77、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78、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此外,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9、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如果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80、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