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没有权利为自己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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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案 法院不该误导舆论

Fri, 09 Apr 2010 12:10:00 +0800

作者:杨猛 | 评论(3) | 标签:南京换偶事件, 聚众淫乱, 李银河

4月8日,采访南京聚众淫乱案的记者们,许多都收到了来自南京秦淮区法院的“通稿”。全文如下:

 

4月7日至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庭审中,检方与马尧海的辩护人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

 

庭审中,检察院指控,马尧海等二十二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马尧海等人的活动不涉及金钱交易,同时也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故其没有侵犯刑法保 的社公共秩序,本案涉及的性聚会应该属于私权的范畴,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除马尧海外,其余21名被告均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也都作了有罪辩护。

 

在量刑方面,检方认为,应当根据犯罪情况分别量刑:部分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第一被告人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应酌情从重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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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通稿,十分地令我惊讶。传递出的信息,十分地令人不安。

 

首先,法院强调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此前还不允许媒体旁听)。足见,法院应当明白:这是一个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

 

但是为什么,又在给向媒体的这份通稿中出尔反尔,泄露了当事人马教授的全名?这是依法,还是明知故犯的违法?

 

涉及隐私的案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在宣判前,公民马教授的权益就应该得到切实、合法和全面的保护。南京秦淮区法院,却严重泄露了当事人的合法隐私权,意欲何为?

 

不错,此前的确有若干没有职业道德的媒体,不光一直拿马教授说事,还公布了马教授的全名,似乎马教授才是这个案子唯一的一个“主犯”。

 

事实是,检察院清楚,法院想必也不该糊涂:一 起的22个被告人,涉及35起指控,其中一半马教授没有参与。换句话说,马教授并不是“主犯”。

 

和其他21名被告一样,在审理结束前,马和其他被告,都应当受到同等资格的对待。怎么单独把马教授拎出来示众吗?

 

这是不是在误导舆论?进而混淆视听呢??

 

法院要独立审判,不受舆论左右。

 

但是法院却借着媒体对马教授的过度关注和炒作,把案件的矛头推到了马教授的身上,对于他们能否公平公正地处理此案,有点正常思维的人,能必须表示严重的关切和怀疑。

 

其次,通稿中,可以看见,秦淮区检察院仍然坚持:“马尧海等二十二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秦淮区检察院没有得健忘病,抑 或你确实曾经认认真真的办过此案。那么,怎么解释你们自己在起诉书中犯下的低级错误——

 

在秦淮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关于马教授的18项指控中,有16项之多的指控,都没有明确的案发时间。比如“2007年夏天的某日下午,马某某和某某等人,在家中聚众淫乱”“2007年夏天的某日晚上,在某某家中聚众淫乱”。

 

“某日下午”,“某日晚上”,这是阿凡达国的时间吗?还是火星法律的规范文本?

 

“某日”这样的指控,针对一个公民进行的刑事指控,太糊涂太可笑也太不拿人当人了,这能叫事实清楚吗?18项指控,有14项事实不清楚。

 

连具体的日期都无法核实,怎么算事实清楚?进而如何量刑?怎么还有脸说:证据确实充分?

 

当天下人都脑子进水了么?如你一般?

 

刘晓原和彭剑律师的 候都指出了这个低级错误。刑事审判重证据不重口供,凭借这么多语焉不详的某日,完全可以断定秦淮检察院是依靠口供在断罪,这是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

 

特别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份通稿最后,如是说,“在量刑方面,检方认为,第一被告人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应酌情从重处罚。”

 

这是典型的文革语态。简直可笑之极。

 

一句话,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案,究竟是以事实为主要依据?还是看被告态度为主要依据呢?

 

事实是,马尧海前期接受审查时已经完全供认了此前参与过的性聚会,如果不是他交代,想必警方不会搜集到18次的“某日”记录吧。

 

按照政府一贯的“坦白从宽”的标准,马教授做到了,而且还做得相当不错。

 

至于说,马“对自 的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庆幸的认识”,更加荒唐。检察机关的为所欲为心态由此可见一斑。

 

在宣判前,马教授还是无罪的吧,他有没有权利为自己辩护呢?这么一个弱势的老师,有没有权利为自己现在也感到荒唐的举动,说几句话呢?这是不是人之常情呢?是不是他的权利呢?

 

法律赋予马教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他当然有不认为自己有“危害性”的权利,和辩解的自由。

 

但是秦淮区检察院却扣上了一个罕见的文革式的大帽子。有如此雷人的办案思路,这种文革中才会出现的对于22人的私人性活动进行恶劣打压的案件,刑法修订13年以来最罕见的22人的被告阵容,出现在南京,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果是检方认为马教授在此前的媒体采访中,指出了南京检方和警方办案的种种不端,进而让检察院感到丢脸 而意置马教授于绝境,试图借舆论灭马教授于无形。就更是一种恶劣的行径。

 

值得警惕的是,南京检察院和法院的动作,已经表明了一种先入为主的态度。

 

种种迹象标明,随着外部环境和舆论的收紧控制,马教授前途堪忧。

 

于是想起李银河教授的话,“我呼吁理性尚存的人们发出自己的正义之声和慈悲之声,奋起保护马教授的人权。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将不仅救了马教授,也救了我们自己;中国人权状况的恶化将不仅害了马教授,也将害了我们每一个人。希望大家发出自己的声音,坚决反对和阻止对马教授的有罪判决。”

 

向李银河致敬!

 

她说出了我们可以想见的忧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