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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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财政部关于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文件规定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附件2: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3: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4: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附件5:2005-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附件6:“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附件7:“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略)
附件8: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
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根据商建发〔2009〕164号要求,已在商务部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2009年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支持6000元,每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不超过5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农村商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国家补贴的项目可参加2009年验收。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企业在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
(四)农家店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日用消费品统一配送率(按销售额计算)50%以上。农资农家店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商建发[2005]543号);农资商品的统一配送率达到75%以上。
四、资金拨付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应于11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申请。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1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建设或改造的农家店、配送中心验收。
(三)各设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提出支持资金拨付申请,连同承办企业提交的材料,于2009年11月31日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含电子版):
(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报告;
(2)本年度对本地区重点建设的配送中心扶持及建设情况;
(3) 验收合格项目清单(见附件1);
(4)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5)2009年度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
(6)《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4);
(7) 《2005-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5);(注:省单列企业需报送附件1-5)
2、承办企业报送材料:
(1)农家店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
(2) 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3) 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8);
(4)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总结;
(5)配送体系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转情况报告;
(6)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见附件7);
(7)由建设部门出具的配送中心竣工验收备案证;
(8)由土地部门出具的配送中心土地使用证;
(9)承办企业与农家店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10)承办企业配送车辆行驶复印件;
(11)配送中心租赁合同;
(12)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实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的投资额审计报告证明。
(6)-(12)项为配送中心申请中央支持资金须提供材料。
3、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余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四)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根据各设区市项目验收结果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将验收合格农家店、配送中心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承办企业。省属企业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要定期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资金及时到位。
六、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挪用或截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